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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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2022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三章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第四章基本医疗服务第五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基层医 疗卫生服务管理,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城乡 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 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1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公 共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有关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承担疾
2、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 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第三H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 综合服务区,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基本医疗、基本 公共卫生相关的中医药与健康服务。鼓励村卫生站提供中医药服 务。第三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接种管理,按 照国家免疫规划、非免疫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要求,对辖区内 适龄人群开展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 做好预防接种相关工作。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 展、财政状况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费投入机 制。市、区(县)人民
3、政府应当为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业 务用房,并承担设备购置、人员、公共卫生服务及人员培训和招 聘等费用。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补偿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 惠民政策而减少的收入,按规定足额、及时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偿。对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采取购 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基层医疗 卫生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构 建上下联动的远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各类各级医疗卫生机 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第三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
4、服 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12345” 投诉热线或者“12320”公共卫生咨询热线投诉举报医疗卫生行 业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线索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 核查和处理,向举报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并对举 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舆 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城乡居民个人健康信息的,由区(县)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 严重的,对有直接责任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依法追究
5、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 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 卫生院、村卫生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三)家庭医生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 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具备能力的镇卫生院医师、 乡村医生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或经全科医 生相关培训合格、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在岗临 床医师;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职称退休临床医师。(四)家庭医生团队是指由家庭医生、社
6、区护士、公共卫生 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以及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 者乡村医生等组成的医疗卫生服务团队。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及 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的领导和建设,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确保基 层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的空间布局、设置原
7、则和配置标准。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四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监 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达到国家规定 的能力基本标准,部分达到推荐标准。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 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 部署,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支持和配合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第五条
8、 鼓励二级以上医院与区(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统筹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提高基层医 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县镇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鼓励区 域内专科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科联盟合作体系,提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服务能力。第二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市、区(县)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组织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七条 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和镇卫生院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站为补充,符合 以下要求:(一)每个镇设置一所
9、卫生院;(二)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或者三至十万人口的标准设置一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规模超过十万人或者服务区域较 大的,可以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三)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所村卫生站;人口较多或者 村卫生站难以覆盖的行政村可以适当增设村卫生站,人口较少或 者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以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站,镇 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站。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执 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预防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第三章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第九条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 全员聘用制度,并按照规定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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