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标准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标准版).docx(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本资料为word版可修改、可编辑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 方:*公司或个人 乙 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甲方受理乙方用气手续的,应当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乙方。甲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
2、材料后,双方约期由甲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甲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用气设备未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 用气基本情况 1.气源种类:天然气 2.用气地点: 3.供气压力: 第三条 供气质量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计量与结算方式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 元/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按现 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18),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 101.325kPa,20。 2.本合同履行期间,遇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燃气价格的,双方按照
3、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3.甲方以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与乙方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如该计量器具已安装了燃气体积修正仪,那么与用户结算用气量应以修正仪显示的标准状态体积为准。 4.乙方使用非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甲方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抄见表。甲方应当自抄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纸质或电子付费账单。乙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支付燃气费。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抄见表的,甲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乙方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5.乙方使用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照甲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基表与计费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的(
4、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第五条 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 1.为保证乙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臵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 (1)乙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的,甲方可以为乙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的,经甲方告知,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乙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甲方可以暂停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甲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
5、检定、调换,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向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正常供气,期间产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按期足额支付。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检定申请方承担。检定结果确认后,双方再行退补燃气费。 4.正常用气过程中发生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失准的,按照燃气计量差错的退补气量核算方法(DB31/T 11492019)退补燃气费用。 5.因乙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乙方应当立即告知甲方予以更换,由此产生的更换费用由乙
6、方承担。因计量误差给甲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乙方应当补足。 6.甲方负责对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和管理,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7.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任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由甲方负责修复。甲方无法到场修复的,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供气措施,确保乙方正常使用燃气。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应急供气期间产生的燃气费进行补收。 第六条 用气责任与用气安全 1.因乙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器具前所配臵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 2.因乙方不经过计量器具使用燃气、或者改变、损坏甲方的燃气设
7、施而造成的燃气安全事故和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甲方专职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乙方应当配合。 4.甲方应当将安全检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签字确认。对于乙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经甲方书面告知,乙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5.乙方需要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臵。乙方不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臵的,甲方可以不予供气。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臵进行检测(属于计量器具的可燃气体
8、检测报警器应当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机构应符合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并将相关结果及材料及时转交甲方。甲方视相关结果决定是否予以供气。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乙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乙方安全用气;监督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乙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乙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2.甲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甲方如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三日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
9、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应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臵。乙方发现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泄漏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报修。 4.乙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甲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 5.乙方应当安排人员接受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因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接到甲方发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7.乙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乙方需要安装、改
10、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乙方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8.乙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求的,应当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9.甲方根据政府要求采取控制供气措施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破坏燃气设施、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盗用燃气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1、。 3.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乙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支付燃气费的催缴通知,并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乙方自甲方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费的,甲方可以中止供气。乙方支付所欠燃气费、违约金后,甲方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以下第 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乙方申请终止用气的; (2)乙方申请改变用气性质的; (3)双方约定至 年 月 日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附那么 1.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相关条款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供气人(签章): 用气人(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12页,共12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