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股权章程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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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公司股权章程范例投资公司股权章程范例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投资公司股权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投资公司股权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集团公司章程。其次条 公司注册名称: 。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 。第三条 公司注册地:中
2、国 。住宅:*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七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第八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第九条 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条 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
3、章(制度),遵循恳切信用、公正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其次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制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第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
4、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询问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供应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一节 出 资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第十五条 公司股
5、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比例*有限公司 折价入股 55,497.76万元 98.14%*投资公司 现 金 1,052.24万元 1.86%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第十七条 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实行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 公司名称;(二) 公司登记日期;(三) 公司注册资本;(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公司增加
6、或削减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其次节 出资转让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相互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其次十条 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其次十一条 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其次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以及
7、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其次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需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 股 东其次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其次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宅;(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其次十六条 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其次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或托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依照法
8、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依据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支配;(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依据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支配;(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赐予的其他权利。其次十八条 公司股东担当下列义务:(一) 遵守公司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三) 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四) 听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9、,保守公司隐秘;(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其次节 股 东 会其次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准备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准备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监事,准备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10、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进行。第三十二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
11、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假如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托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第三十六条 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托付的代理
12、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托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托付书。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托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授权范围;(三)授权托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四)授权托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授权托付书应当注明假如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托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13、码、住宅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四十条 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第三节 股东会提案第四十一条 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准备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
14、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四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准备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第四节 股东会决议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一般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第四十七条 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一般决议通过。(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二)修改公司章程;(三)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形式。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实行记名方式
15、表决。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依据投票结果准备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五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隐秘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准备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六)股东的质询看法、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
16、明等内容;(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托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 董 事 会第一节 董 事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第五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方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方法规定。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
17、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第五十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状况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五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次节 董 事 会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章,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六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18、(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准备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准备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依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准备其酬劳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准备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
19、方式产生。第六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股东会会议;(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三) 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状况;(四) 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第六十三条 公司依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职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20、)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三) 监事会提议时。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二) 会议期限;(三) 事由及议题;(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第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托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托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21、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托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担当的责任。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准备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托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三)会议议程;(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22、票数)。第七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担当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患病严峻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关心总经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第七十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
23、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准备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八)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九)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十)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十八条 公司依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章 监 事 会第七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十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产生、更换方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方法规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24、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八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订正;(四)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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