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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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互联网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第1章 绪 论 1.1争论背景 短短二十年,网络的普及率快速飙升,其中的便捷、高效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以说,当今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无论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领域,例如生产,饮食,住房还是其他人类文化活动,例如教育,文化和消遣,他们不行避开地进入网络时代。截止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8.54亿,互联网普及率61.2%。互联网在提高了作品传播的效率的同时,还降低了制作成本。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创作者和沟通者。但是,假如通过网络传播文本、视频和其他作品,则必需担当在线侵害版权的法律风险。但是在互联网兴起之初,我国还没有对互联网管理实行强而有力的法律法规、行政监督
2、。所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盗版泛滥,轻轻点击鼠标就能获得大量免费信息资源,免费电影,免费音乐甚至免费书籍。正是这些资源的泛滥,下载和使用。不但使得相关权利人患病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而且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健康进展。近些年来,现在国家最终意识到了互联网作品著作权爱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相关部门抓紧对网络环境进行系统整治。对互联网作品著作权的爱惜问题已经成为整个学问产权制度在网络时代无法避开的重大问题之一。 1.2争论意义 互联网作品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创作的作品,它与传统的著作相比,在著作权环境,媒介载体、传播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变化,正是由于这些变化的消逝,我国现有的著作法面临确定
3、的挑战,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作用,更新现有的法律法规,方能乐观应对高速信息引起的问题。 在理论方面,对于立法者来说,可以在新技术背景下为著作权的修订供应理论参考。在对于互联网作品著作权爱惜问题的争论,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 在实践方面,本课题对著作权人而言,可以使其爱惜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鼓舞优秀作品的创作。处理互联网作品的版权爱惜问题可以促进版权产业的进展和整个互联网经济的进展,并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 1.3争论方法 (1)比较分析法。通过借鉴著作权法相对发达国家的制度和实践阅历,总结其阅历和优势,同时也应依据我国国情确定这些阅历的可行性。为我国在高速信息化的背景下如何完善著作权法供应参考和
4、建议。 (2)案例分析法。司法实践过程中会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因此,争论新的法律问题与争论和分析新的司法案件是相互促进的。本文将通过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的争论,深化分析案例,查找著作权法的进展规律,为网络著作权完善立法供应历史依据。 第2章 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 2.1网络著作权的概述 网络著作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以数字形式表达的著作权,即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传统著作权的作品以实物为载体,以纸质版为呈现形式。而网络著作权的消逝,确定程度上转变了作品的载体,引发了纸质化向电子化的转变。虽然传播媒介发生了变化,但就其作品爱惜的法律保障而言,网络著作权人和传统著作权人所能够享有的权利
5、保障示相同的,只是在传统的基础上增加了线上网络渠道下数字作品的爱惜。即:网络著作权本质上与著作权相同,自然具备地域性不显著,时间性缩短,无形性强化和专有性弱化特点。 (1)地域性不显著。传统的著作权具有确定的属地属性地域性,著作权的法律效力只发生在固定的领土范围内,且大多数著作权是自动生成,而不是由国家批准后生成的。所以在不同的地区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经济全球化在互联网的加持下将原有的著作权地域管辖冲击得支离裂开。无法推断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适用于一部网络作品的版权,哪个地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区域性慢慢变得模糊起来。 (2)时间性缩短。在网络环境中,信息的传播和交换速度远远超
6、过了传统著作权时代。一个作品可以在一夜之间传递给全世界,并且被各个国家的人们所熟知。在线作品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学问成果的收益,这与传统版权作者的获利时间截然不同。此外,在线作品的复制速度很快,原始作者难以快速有效地爱惜自己的权利,并且极大地增加了作者的无形损失。在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的有用性受到挑战,难以适应网络著作权的冲击。 (3)无形性强化。著作权是具有无形性的,即著作权相较于有形资产,著作权只能通过使用来反映其存在。不受纸张和网络等载体的影响,即使同时、反复、无限期被多人使用也不会降低其价值。诸如文本,图形,声音和图像之类的信息和资源将被转换成二进制数字,以通过编码来表达,使网络著
7、作权具备了直观的“无形性”的特征。 (4)专有性弱化。专有性是指在未经同意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何人不得擅自行使专属于著作权利人的权利。在互联网普及之前,著作权是专有的,人们会拒绝他人创作的类似或类似的作品,权利人可以是其著作权所供应利益的全部者。然而,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上传到网上就意味着作品的专有性和排他性被大大地减弱。肆意盗传作品的行为,使网络用户只关怀效率、便利性和低廉的猎取成本,他们不会在意谁拥有著作权,也不会在意作品的使用会给他们带来法律风险。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传播和应用该作品。这种传播作品的方式大大减弱了作品的专有性。 2.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
8、权人许可而从事了出版法授权著作权所把握、限制或者禁止的那些活动”。而网络著作权侵权在传统著作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对载体、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指: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状况下,接受不正值的途径,在互联网上下载、上传、转载、超文本链接等方式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现有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呈现出:主体广泛性、对象无形性、行为隐蔽性、司法管辖不确定性等特点。 网络著作权侵权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特征是侵权主体的广泛性。由于侵权行为实施主体不是单人,而是来自网络上的一部分个体共同进行侵权,他们有的来自全国各地,有的甚至来自国外,被侵权人很难识别出特定的个人。传统著作权侵权主体比网络著作权更为明确的。法律可以识
9、别出具体的侵权行为实施人。网络著作权侵权通常是很难识别出特定的个人的,大多数状况下,侵权行为实施人众多,而且身份信息难以知晓。因此很难对侵权提起诉讼,第一步连确定侵权主体都难以查明,著作权人通常只能容忍由侵权引起的侵权,并且很难有所作为。相较于传统著作权的侵权客体,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客体进一步拓宽,内容涵盖:代码、文字、图片、视频等。网络著作权逐步演化成一种动态的权利。 侵权行犯难以察觉也是一个显著的特征。与一般性的侵权行为相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都会留下确定数量的证据,尽管网络著作权留下的这些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比一般的证据要更加精确,但是这些证据都是无实物的。网络侵权行为系发生在虚拟的空间中的
10、,看不见摸不着,其中的电子证据比传统的书证要猎取难度要高很多,而且大多数被侵权人都无法完善地把电子证据收集起来。假如他们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设备,那么就很难使用电子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所以很多时候,尽管著作权利人已经知道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也难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此外,司法管辖的不确定有别于传统著作权。毋庸置疑,传统管辖权的准备与管辖权在物理和空间上都有关系,因此,管辖权的建立取决于当事国的国籍或当事方的意愿。网络侵权行为可能会存在着不同地域、不同国籍的人侵害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权利持有人,这样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尤为突出。最高院2003年颁布著作权解释提出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
11、者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管辖的原则,就是针对其特殊性而规定的。概言之,网络技术的进展已使传统著作权爱惜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网络著作权表现出了诸多不同于传统著作权的特质和形式。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担当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就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通常,过错责任原则是国内外在立法归责原则体系的普遍做法。由于各地的文化风俗、国家宪法、人文情怀各异,使得各国的过错责任原则具体体现又有所差异。例如,法国提倡“三要件说”。因深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而我国民法理论学者大多接受“四要件说”。笔者主见,接受四要件说较为合适。 2.2.1违法行为 所谓违法行为,是指有责任力气的自然人或具有法
12、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因违反法律制度,而对被侵权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仅在法律允许,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的状况下,违法行为才免于担当法律责任。只有构成抗辩理由,其使用才不会构成侵权。目前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状况下私自对其作品进行网络传播;对他人的网络作品进行盗版贩卖等。这些都被视为行为违法,他们都是客观上存在行为违法的,也给著作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2.2.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或者侵权大事的发生导致了他人的合法网络著作权权利受到侵害。就损害事实而言,首先该侵权行为要以互联网为为载体进行侵权,并且被侵权权利必需是受法律爱惜的合法权利,其次,损害的事实已经发生了并且是客
13、观可以的确认可的,假如要对损害事实进行客观的评估,就必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分。换言之,损害事实还应具有可补救性,由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适当的不就,以促使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2.2.3因果关系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必定的,内在的联系,这种联系也是判定责任是否存在和责任范围的主要依据。虽然,由网络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愿而转变,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在实际确定责任的范围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导致的实际损失。造成损失的因素有很多,但是侵权行为不愿定担当全部责任。 2.2.4主观过错 一般状况下,权行为人对侵
14、权行为可以分为有意和非有意两种主观熟识,主观上熟识到侵权,是过错责任原则推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和确定行为责任性是否需要担当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人,不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推断依据,只要在客观上行为人造成了权利全部人的损失即可。依据国际通说的结论,过错责任原则是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关键要素。 第3章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爱惜的现状 3.1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爱惜的立法现状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的提升,互联网作品也呈现逐年攀升的趋势。但现有争论中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争论尚未健全,我国在侵权爱惜方面的立法基础尚且薄弱。 从现有的侵权爱惜法案的进
15、展历程来看:我国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并在其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2年,计算机软件爱惜条例出台。2005年,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爱惜方法,此方法一经出台便引起业界的高度观众,它在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供应商、网络服务供应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调整,呈现出较强的倾向性。经过了5年来的推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爱惜条例在2016年正式出台,内容涉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方面,且对不同主体所享受的权益进行了严格的区分,这使得网络传播和使用有法可依,进而为互联网产业加速进展奠定了法律预备。此外,为弥补网络著作权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法律爱惜的问题,最高
16、法院在2003年和2006年两度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制定了详细的关于网络侵权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侵权责任的规定。 可以看出,由于大量精力投入的结果,才使得中国在网络著作权法逐步成为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司法法律理论争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行否认的是由于起步较晚,分散、混乱,网络著作权争议等问题尚且存在,这对现有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理论争论有待深化细致,进而为我国立法方面供应足够的服务支撑,使得法律规范体系得以完善,最终为我国的网络进展及学问产权的进展铺平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启动始于2012
17、年3月,到目前为止已经过去了刚好8年了。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很多时候只能被动应付案件,多少显得滞后了。现在已经不是早年简洁照搬国际公约的时代了。希望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能够增加对网络著作权的爱惜,加重对侵权人的惩处,让著作权爱惜走向制度化,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增加我国国际的文化软实力。 3.2我国网络著作权爱惜的不足 作为一种新的著作权表现形式的网络著作权,以网络为载体,在全球化过程中进展出了一个新兴产业,即网络版权产业。它在2018年规模已超7000亿元,是一个进展前景巨大的产业链。为了使网络版权产业保持蓬勃进展的趋势,就需要与之共同进展的完善的法律保障措施
18、。我国著作权法在应对实践中消逝的变化多端的案例方面,显得缺乏变通,仅限制于基本调整,目前仍缺乏相应的爱惜立法。我国目前的著作权爱惜体系有不足之处: (1)刑法爱惜力度不够 在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由于社会问题的消逝与现有法律的不同步性,我国在1997年进行刑法修订时,立法者难以直接猜想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消逝,及其未加爱惜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因此未在刑法中对网络著作权进行爱惜。就现行刑法而言,仅在第217条侵害著作权罪和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网络著作权规定了刑事爱惜。但这些明显不足以对我国网络著作权形成完备的爱惜:首先,它们并未对侵害著作权犯罪作出具体的阐述,从刑法规定的表述来看,“有如
19、下侵害情形的,担当刑事责任”这样的说法,都仅有宣示作用,不具备刑法的实质。就我国刑法的集中立法模式来看,还缺乏对侵害著作权犯罪足够重视。而且涉及著作权犯罪相关的的罪名太少,难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难以回应网络产业进展快速所提出的诉求。比如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方面侵权人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损害了,但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不是一项独立的侵害著作权行为,而是该侵权行为被包括在侵害著作权罪中。其次,著作权人人身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国对网络侵权的相关法律中,似乎更加重视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而轻视了人身权利。对于部分著作权人而言,著作权侵权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
20、这些经济损失都是可以预见但是目前不属于著作权人的。但是对于花了多年心血完成的作品被拷贝,在网络上擅自传播出去,这会给著作权人带来难以用金钱衡量的精神损失。而在网络技术愈加成熟的今日,信息迭代快,对网络侵权管控不够严密,犯罪成本低,这些因素导致了我们很难准时的爱惜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 在延时北京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摄影师周某某总耗时3年,在71个地方进行取景,完成5392张照片的拍摄和3分43秒的延时摄影作品延时北京的拍摄,却被部分商家以3.8元的价格在网点进行盗版作品贩卖,且当周某某向网络服务供应商投诉后,网店仍未对产品进行下架处理,而是更换了链接,连续销售。据此,周某某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对其经
21、济损失和合理的辩护费进行赔偿,赔偿费共计115270元。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本案中,周某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网店却未经期授权,进行私自售卖、盗版,进而对周某某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侵害。依据法院的判决,被告需连续3日在店铺首页刊登致歉信息,并赔偿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和维权所需8000元。 此案中,法院从作品制作过程、呈现方式和独创性角度进行分析,判定延时摄影视频构成类电作品侵权。这一判决严格执行了著作权法中所爱惜作品的实质性的要求,将新技术时代类电作品与著作法联系起来,极具法律示范作用。延时摄影视频,作为类电作品的一种,能够被赐予法定的著作权,
22、将侵权者未经授权擅自售卖此类作品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典范。 该案中,网店全部者对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和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通过细分分析取证,判决侵权人担当赔礼和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但判决结果与被侵权人主见的索赔额差距悬殊,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纵使网店的赔礼赔礼和赔偿损失的确给作者弥补了一些损失,但是这与作品全部者的实际付出是不对等的,对全部者的精神损失是无法量化的。这也使众多的原创作品创作人感到心寒,认为我国的法律难以爱惜自己所付出的心血作品。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但却并没有明确指出具体赔偿的标准。这就使很多著作权人最终所获赔偿与实际损失不对等。 (2)司法管
23、辖难以确定 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由于作为载体的互联网具有全球性、交互性、实时性这些特性,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在侵权行为方式和侵权行为地都有所不同。网络的全球化使得涉外网络侵权案件显著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涉外案件,就使我们在确定司法管辖区方面遇到困难。首先,互联网掩盖全球,侵权人能够随时随地利用网络进行侵权行为。这种跨地域的特性,使得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行为能够轻易实现管辖范围的跨越,使得侵权行为交叉消逝。其次,侵权行为人的地理位置不明确,假如没有对其进行强制措施,那么行为人就能轻易地隐匿起来。在网络环境下,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很难单纯的以侵权行为地、当事人国籍等方式来确定,如何才能切实地确定司法管辖
24、权是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一大难点。 在2010年年底,中国大百科出版社发觉一款可以在Apple Store中下载的应用程序,在未经授权的状况下,大量使用其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内容,Apple用户可任凭购买、下载、阅读其中的内容,便将Apple电子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和美国苹果公司以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名义告上法庭。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中,美国Apple公司认为其运营商卢森堡Apple公司应当担当侵权责任。但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将美国Apple公司认定为Appstore的运营商,判决美国苹果公司侵害中国大百科出版社著作权成立,要求苹果公司立刻停止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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