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权质押章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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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股权质押章程修正案某股权质押章程修正案之相关制度和职责,股权质押章程修正案【1】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南强远会计师事务全部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准时参. 股权质押章程修正案【1】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南强远会计师事务全部限责任公司于 年 月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准时参加会议。无弃权状况。会议由 主持,经全体股东全都通过,决议如下:一、同意增加新股东 ,同意 先生全部转让所持有股份。二、同意将原股东 所持有公司 %的股份( 万元人民币)无偿转让给 ,其他股东放弃
2、优先购买权。三、同意变更本公司章程第 章第 条。 变更为 。四、会议争辩并通过了同意变更本公司章程第 章第 条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五、会议准备托付 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全体股东签字:年 月 日河南强远会计师事务全部限责任公司广东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由*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全都同意准备对公司章程第一章其次条、其次章第三条进行修正。原章程:1、第一章 其次条 公司住宅:石家庄市中山路XX号。2、其次章 第三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吴2,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出资
3、方式:货币;刘1,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出资方式:实物;修正为:1、第一章 其次条 公司住宅:石家庄市社裕华路XX号。2、其次章 第三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吴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出资时间XXX年XX月XX日;刘1,出资方式:实物,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出资时间XXX年XX月XX日;全体股东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广东XXXX有限公司XXXX年X月XX日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XXX,XXXX年XX月XX日诞生,身份证号:XXXXX住址:XXXXX。受让方: XXX, XXXX年XX月XX日诞生,身份证号:XXXXXXX
4、X住址:XXXXXXXX。由于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转让方XXX同意无偿将其所持有的石家庄XXXXXX有限公司XX%的股权,经股东会争辩同意转让给受让方XXX,此出资未作任何的抵押、质押,受让方同意受让,双方达成如下转让协议:一、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石家庄XXX有限公司XX%的股份(股权XXX万元)无偿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不支付对价。二、双方以XXXX年X月X日清算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数据为准,全部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享有转让方的债权,清偿转让方应担当的债务。三、转让方在XXXX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日XXXX年X月X日起由受让方行使,经营后果与转让方无关。四、公司的变更登记事项,由受让方办理,所需费用由受
5、让方负担。转让方应乐观协作,供应变更登记所需资料。五、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七、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转让方签字(盖章):受让方签字(盖章):XXXX年XX月X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2】依据本公司_年_月_日第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准备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转变法定代表人、(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章程第一章其次条原为:“公司在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公司。”现改为:_。二、章程其次章第五条原为:“公
6、司注册资本为_万元。”现改为: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现改为:_四、章程其次章第六条原为:“_”。现改为:_。全体股签字盖章:_年_月_日留意事项: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2、“登记事项”系指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
7、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三)依据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12、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删除13、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缘由必需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缘由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14、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
8、足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15、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假如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支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
9、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支配提案。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16、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争辩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争辩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全部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第七十二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
10、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第七十三条对于第六十八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争辩。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争辩。假如董事会准备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准备。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11、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准备,并依据股东大会准备的程序进行争辩。第七十四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状况等。假如依据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状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七十五条董事会提出转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转变募股资金用作的缘由、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将来的影响。第七十六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12、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第七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支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缘由,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进展的影响。17、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章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18、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第八十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准备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章程第五十五、五十六条的
13、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19、原章程第四章新增第四节内容,从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七条,共七条内容。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实从简的原则,不得赐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实行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峻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实行措施加以制止并准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八十三条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年会以来股东大会决
14、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状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公告。第八十四条在股东年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的检查状况;(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状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状况;(三)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大事。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看法,并提交独立报告。第八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看法、无法表示看法或否定看法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看法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假如该事项对
15、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支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全部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年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挨次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行抗力或其他特殊缘由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缘由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实行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顺延为第五节,原章程第六十六条至第八十一条挨次加22、20、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二
16、条修改为:第九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供应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状况。股东大会在董事的选举或更换中接受累积投票制,并依照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进行投票。21、新增章程第一百零四、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
17、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22、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23、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刻就任。第一百零九条公司选举董事接受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
18、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股东大会应当依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24、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新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其次款: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
19、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25、原公司章程第五章增加其次节独立董事(以后各节各条顺延)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以下简称)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当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阻碍其进行独立客观推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当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学问,生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章;(四)具有五年以上
20、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阅历;(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当独立董事:(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本公司或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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