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研究——以昆山宝马案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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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防卫研究以昆山宝马案为例 摘要 正值防卫是公民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我国在立法上也表明正值防卫是合法的,但是,正值防卫权并不代表着公民可以任凭行使防卫权。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一项特殊防卫权,这项规定有助于提高公民大胆使用正值防卫武器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法律效力。但近几年来,现实中发生越来越多的防卫过当的案例,激起了人们在面对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应当怎样合法防卫的一个困惑。其中2018年发生的昆山宝马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该大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一个争论,该案也为如何适用正值防卫供应了一个新思路。据此,本文以昆山宝马案为例论正值防卫。本文首先是简要的介绍了案情,然后对正值防卫的概念及其基本
2、特征进行阐述,接着是结合案例分析了正值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最终是依据我国正值防卫制度的现状并且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正值防卫;不法侵害;必要限度;防卫过当 一、引言昆山宝马案引发的思考 正值防卫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和手段,可以爱惜其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免遭持续侵害,并打击非法和犯罪行为。我国在立法上也表明正值防卫是合法的,但是在现实中,结合诸多的防卫过当的案例来看,正值防卫并没有在现实案例中得到很好的适用,但昆山宝马案让这一现状得到了好转。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一十字路口。宝马司机刘海龙因酒后驾车被迫进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一辆自行车相冲突。于是,几个人下车对骑自行车
3、的于海明进行围攻。后来,宝马司机刘海龙下车,先踢了于海明,然后回到车上,拿出一把长刀朝于海明砍去。不料,当宝马司机刘海龙砍人时,长刀不慎掉在地上。于是,于海明先拿起长刀,朝刘海龙砍回去。刘海龙想夺回长刀,但因身受重伤,便朝宝马车方向逃走。之后于海明追上刘海龙,并对刘海龙进行了持续7秒的刺杀。后来,于海明返回宝马车,取出刘海龙的手机放进自己口袋里。刘海龙因伤势严峻,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机关最终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值防卫而不负法律责任。本案一发生,就引发了人们对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值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争议。然而,从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值防卫制度的适用趋于保守,产生这一状况的成因特别简洁,既
4、与理念的熟识偏差有关,与立法的过于抽象有关,也与司法环境不够理想有关。在本案中,于海明的无罪释放的审判结果是对我国现行正值防卫制度适用的一种进步,使正值防卫的法律规定在现实中成为新的一课,昆山宝马案件对今后完善正值防卫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此,本人利用相关的法律学问来分析此案并对正值防卫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 二、正值防卫的概述 (一)正值防卫的概念 正值防卫,即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行为,受害人或第三人可以对侵害人实行反制措施,对由此产生的侵权行为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 (二)正值防卫的基本特征 正值防卫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正义合法性 正值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非法侵害行为
5、进行打击的行为。正值防卫是法律赐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在道德上应尽的义务。正值防卫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爱惜。 2.目的合法性 正值防卫的目的是爱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防卫人进行正值防卫既不是以危害社会为目的,也不具有主观的危害社会的犯罪意图。因此,正值防卫即使对不法侵权人造成确定的损害,也不担当刑事责任。相反,社会应当大力提倡这种行为。但是,假如正值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侵害他人,或者是为了爱惜他人的非法利益,或者是单纯地为了惩治犯罪,那就不具备正值防卫的目的合法性了,其行为不属于正值防卫。 三、正值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正值防卫的起因条件
6、正值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社会侵害性和紧急性的不法行为。第一,必需有不当的违法行为;其次,违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三,是侵权行为的紧迫性。也就是说,这种侵害行为发生在紧急状况下,是持续的、侵略性的,而且往往是暴力的,可能会产生破坏性的后果;第四,侵权必需是真实的,不是想象的。不存在违法侵权,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违法侵权,为推定此防卫是一种想象的防卫,即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与正值防卫的本质区分就在于是否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具体包括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行为。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然后是接连用刀攻击。他的行为严峻危害了于海明的人身平安,刘海龙
7、的行为明显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即整个案件中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刘海龙对于海明进行攻击时,于海明进行反击的行为,此时符合正值防卫的起因条件,即存在刘海龙的具备社会侵害性和紧急性的徒手伤人和持续用刀砍杀的行为。 特别地,在本案中,推断侵权行为的紧迫性,应以“整体性”而不是以“局部性”的立场。一种观点认为在刘海龙挥砍的长刀掉地上、后被于海明把握时,此时于海明并无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这时处于相对优势的于海明完全可以不必再连续追砍刘海龙导致其死亡。这种观点表面上看似合理,实际上严峻脱离了当时的事发场景,人为的割裂了整件事情的连续性,是对正值防卫紧迫性和必要性的一种的片面的局部性熟识。
8、首先,于海明把握了长刀之后,假如此时于海明拿着刀不再连续追杀刘海龙,而是无所作为,基于刘海龙的从前一系列的暴力行为我们推断其态度会更加嚣张急躁,所以于海明从地上捡到长刀后去砍刘海龙,是其患病暴力侵害后的实行的必要防卫手段,是正常的人性反应。其次,砍人这是一个持续性动作,于海明能否把握自己停下来,最关键的准备性因素是在追砍的过程中刘海龙的反应,而不是所谓常识的要求。依据多家媒体报道反映的状况,在追砍过程中刘海龙说车上还有枪,假如成立的话,明显刘海龙的这一威逼言语进一步加剧紧急情势和于海明的恐惊,而且当时刘海龙的两名同伙照旧在场。所以在于海明看来,以刘海龙从前欲将其置于死地的表现,假如车里真有枪,
9、自己必死无疑,所以连续追砍刘海龙,照旧是出于自保的人性使然。 司法人员在分析案件的紧迫性时,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并结合防卫者案发当时的心理状况。在昆山反杀案中,刘海龙一方因人多具有更强的战斗力,且刘海龙具有高度危险的持刀损害行为,于海明的合法权益始终处于紧迫性和现实性的损害中。于海明在这种状况下的反抗必需考虑其孤立无援、恐惊心态等因素。所以,对于海明面临的状况,司法机关要从设身处地地从于海明的角度进行全方位分析,而不是仅仅以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推断是否属于紧急状况,否则无法得出一个正确结论。 (二)正值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值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值防卫仅限于在违法侵权行为正在进行的状况下才能进行。
10、当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终止时,防卫者应当停止防卫行为。对终止违法侵权的认定标准,如行为的终止、结果的形成、离开现场、消退危险等,众说纷纭,等等,我们认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终止,应当依据违法侵权的实际危险是否已经消退来推断。另外,假如是防卫行为是在违法侵权大事发生之前进行的,这种防卫行为称为事前防卫;假如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才实行的,则称为事后防卫。这两种防卫统称为防卫不适时,它违反了正值防卫的时间要件,是刑法所禁止的,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海龙的违法侵权行为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整个案件中,刘海龙醉酒闹事,刚开头,他下车踢了于海明。之后刘海龙又回到车上拿出他的砍刀,对于海明进行追砍
11、,违法侵权大事不断升级。当刘海龙的砍刀掉在地上被于海明捡起时,刘海龙并没有因此放弃侵权的迹象善罢,而是企图从于海明手中抢回砍刀,可见,刘海龙照旧具有连续进行严峻侵害行为的可能,于海明的生命平安仍受到极大的威逼,因此,在这期间,不法侵害行为应被认定为正在进行。并且,在本案中,依据勘察发觉,于海明在反击中持刀砍杀的第一刀是造成刘海龙死亡致命的一刀,换句话说,于海明对刘海龙的致命一刀的过程是在于海明处于现实危险中所实施的,即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在进行,所以于海明在此过程中实施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值防卫的时间条件。 (三)正值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值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值防卫只能针对侵权人本人,而不能针对与侵
12、权人无关的第三人。首先要留意的是,正值防卫的客体不能是动物或是自然现象,也不能是法人或社会团体,当公民患病到来自动物的侵害时,实行杀戮、损害动物的行为,是不正值的防卫;其次,即使侵害人为无责任力气人或是限制行为力气人例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只要他们的侵权行为对于被侵害人来说迫在眉睫,此时就符合正值防卫的对象条件,被侵害人就可以利用正值防卫这一法律武器来爱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连续受到侵害,由此对无责任力气人或是限制行为力气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负法律责任,但防卫的手段应当受到把握。 在本案中,首先,刘海龙属于刑法主体上的人;其次,在于海明捡到刀时,打击对象仅针对刘海龙,既没有对刘海龙的随身财物进行
13、损坏,也没有攻击无辜的第三人,仅仅是对加害人进行打击,所以在打击对象上符合正值防卫的对象条件。 (四)正值防卫的主观条件 正值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而防卫意识又包括防卫熟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熟识到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在进行,而后者是指防卫人以爱惜国家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以下两种状况不能视为正值防卫: 挑衅。它是指犯罪者以有意的挑衅,诱使和其他手段为侵权目的迫使另一方对自己先进行非法侵害的行为,并以正值防卫为借口来损害对方。此时煽动者进行了所谓的防卫,即使符合正值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煽动者违反法律进行有意煽动挑衅,它具有犯罪有意,不具有防卫意
14、识,因此煽动方所谓的防卫行为不符合正值防卫的主观条件。而煽动方的犯罪行为是主观的,所以它是有意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以侵害对方生命平安为目的而相互侵害的行为。当然,假如一方放弃侵权,如宣称自己不再抗争或认输、企图逃跑,但另一方仍连续进行违法侵权行为并连续造成损害,那么放弃侵权的一方可以实行必要的措施,以制止对方的进一步侵害,此行为则属于正值防卫。于海明是基于自我防卫的目的。在这种危急状况下,于海明抓起刀,在7秒钟内刺伤刘海龙5刀,而这五刀正是发生在于海明对刘海龙行凶行为的反击中的,况且当时刘海龙的侵害行为发生得紧急,即将侵害于海明的人身平安,于海明根本没有时间做出过多
15、的反应,基于防卫的目的捡起砍刀反杀刘海龙,以制止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行为。此外,依据多家媒体报道反映的状况,在追砍过程中刘海龙说车上还有枪,假如成立的话,明显刘海龙的这一威逼言语进一步加剧紧急情势和于海明的恐惊,而且当时刘海龙的两名同伙照旧在场。所以在于海明看来,基于刘海龙从前持刀欲将其置于死地的表现,假如刘海龙车里真有枪,那么自己必死无疑,所以于海明在这种状况下连续追砍照旧是出于自保的人性使然。事后,于海明是为了防止对方人员聚集报复,爱惜自己人身平安,便停止追打,返回宝马,查找刘海龙的手机,也印证了于海明的防卫的意图。即在本案中的防卫者于海明既有防卫熟识,也有防卫意志,符合正值防卫的主观条件。
16、(五)正值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值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我国刑法规定,“造成严峻损害的且超过正值防卫必要限度的,应担当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处。”正值防卫的必要限度要求防卫行为与紧急状况具有相当性,然而,在具体案例中,这种度对于防卫人来说很难把握,因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断定当事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值防卫的必要限度。同时,当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实施了防卫手段时,只要达到对方不能或不敢再实施侵害行为时即应放弃实施防卫行为。假如不法侵害者放弃打击甚至逃跑时,防卫者乘胜追击,此时就不能构成正值防卫,有有意损害的嫌疑;假如不法侵害者的目标只是偷一个钱包,而防卫者将侵权者打成重伤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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