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撤诉申请书实用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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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撤诉申请书实用7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篇一 原告:_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电话 身份证号住址 被告:_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电话 身份证号住址 诉讼请求:_ 一、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婚生女_归被告抚养。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 四、本案件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原告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_年结婚,20_年生育一女取名(_),婚后感情尚可。由于原告工作单位性质属流动单位,常年外地施工,夫妻之间分居时间较长,原被告对生活的方向及理解越来越不一致。因此被告逐渐对原告产生不满,非常不信任原告,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甚至偷查原告手机内容,并且常常在生活细节及家庭琐事
2、上与原告发生争执甚至发生肢体冲撞,致使双方感情日益破裂。 2、被告婚后与公婆关系一直不好,特别是在原告母亲患癌症病重期间,被告不但没有和原告一起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反而屡次因家庭琐事与老人大吵大闹,给原告及其父母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原告不得不在照顾病重的母亲和外地施工的工作中两地奔波,原告一面照顾老人一面还要承受着严重的心理压力,实在苦不堪言。在老人去世后,被告对原告的父亲也一直不闻不问,因原告常年外地施工,而被告根本没有负担起照顾孝敬老人的责任,反而总是和老人吵闹,被告的这种行为与我国“百善孝为先”的美德背道而驰。因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可挽回。 3、为此原告于20_年3月因感情不和起诉至_人
3、民法院,4月初贵院进行开庭审理,在民事判决书中也以审理查明原被告感情不和的原因及事实。虽然贵院在此次判决中希望被告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但其后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关系丝毫没有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因此,在第一次判决被驳回后,原告于20_年2月再次向贵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在法官的调解和主持下,我们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要求如果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话,则无条件判决离婚。原被告均同意协议内容并签字确认。法院秉承着创造和谐社会的原则再次给被告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是直至今天被告非但没有一丝悔改之意,反而变本加厉怀疑原告,不仅在家经常吵闹打骂,甚至屡次三番
4、跑到原告工作单位进行打闹,致使原告无法安心工作并在单位造成恶劣影响。原告现在身心疲惫,近乎崩溃,对婚姻已失去所有信心,实在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 4、原告请求贵院将5岁的女儿_判由被告抚养,因孩子从小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改变生活习惯对孩子成长不利。而本人常年外地工作且工作地流动性大,无法照顾孩子,也无法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成长及学习环境。因此请求贵法院依法将孩子判由被告抚养,由原告出抚养费及学杂费直至孩子年满18岁。 5、原被告从20_年第一次起诉开始至今没有夫妻生活,夫妻关系毫无改善,双方已形同陌路。时至今日原告认为双方早已没有感情可言,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决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
5、也没有任何的意义。而且原告曾多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也已经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俗话说:_“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毫无感情的婚姻如果勉强凑合对双方来说都是种折磨,现在我只希望能早日解除这场痛苦而令人窒息的婚姻。 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秉承着不管再起诉多少次,也誓要与被告离婚的原则,再次依法提出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_人民法院 原告人:_ _ 年 _ 月 _ 日 附: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明复印件 3、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以上是第三次离婚诉讼书 离婚撤诉申请书 篇二 一、离婚撤诉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姓
6、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等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等 申请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x年xx月xx日起诉后,现因(写明原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二、离婚撤诉的注意事项 申请离婚撤诉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
7、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六个月如何起算,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混乱,本文就实践中离婚撤诉起算时间的几个误区加以分析: 误区一: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 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但笔者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因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并不必然地予以准许,经过审查,可以准许撤诉,也可以不准许撤诉,是不确定状态。 误区二:以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属于不可以上诉的裁定,不少审判人员认为这类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无需以送达
8、之日作为生效之日。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理由有:1、法院作出裁定属于一种内部行为,如不送达即不能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2、离婚的撤诉生效日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产生影响,如不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即处于不知状态,其再次起诉的权利就会受到一定制约。因此,离婚的撤诉裁定作出后尚未生效,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把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视为六个月的起算点也不妥。 误区三: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 该情况多出现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当被告下落不明时,被告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而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耗时过长,所以,不少当事人选择撤诉以待六个月后再行起诉。而法院作出撤诉裁定后同样也面临着难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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