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跨国诈骗的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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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拟财产跨国诈骗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在当前科技快速进展从而使网络空间不断扩大,以及经济的不断进展,人们在各种电脑、手机应用进行消费,这些通过网络进行的消费部分会转化为我们所知的虚拟财产,在应用或者玩耍中消费者所进行劳动所得的虚拟财产在确定状况下也可以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在网络、科技不断进展的状况下,传统的犯罪行为也慢慢由线下转到线上或者是衍生出新的依靠网络所进行的犯罪活动,比如网络诈骗或者通过黑客行为进行网络盗窃,并将非法所得的虚拟财产转化为现实财产,以此非法获利。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隐匿性等多样性,因此一旦发生跨国网络犯罪,案件会特别难侦破,受害者往往难以挽回损失。本文对针对虚拟
2、财产的犯罪行为中的跨国诈骗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关的争论,对司法管辖权以及对虚拟财产诈骗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找到其中相应的问题所在,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虚拟财产;司法管辖权;跨国诈骗;网络犯罪 第1章绪论 1.1争论背景和意义 1.1.1争论背景 由于当前网络的不断进展,消逝了包括各种电子软件内的虚拟货币(如Q币、V金、点券等)或者玩耍装备、皮肤(如王者荣耀、LOL、DOTA、CSGO等)又或者是软件、玩耍账号、加密货币等等,以上这些都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且在当今网络越来更加达的状况下,越来越多的网络攻击消逝,或者利用网络进行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比如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或者刑事法律问题,但
3、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也即是其依靠于网络存在,因此对虚拟财产进行诈骗可以定性为网络诈骗,而本文叙述的是关于虚拟财产进行跨国诈骗的法律问题,因此,又涉及到了跨国诈骗这一问题,但由于管辖权、各国所参与修订的条约、程序上的不完善等各方面的问题,使得关于虚拟财产跨国诈骗的司法问题寸步难行,也导致了受害人的财产无法追回的现象消逝。而如今发生的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其中多数成功追缴回被骗款项的案件多数是由于诈骗嫌疑人是本国的公民、并且我国与他国有引渡条约,在这种状况下我国具有法律规定意义的司法管辖权,而我国刑法规定的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爱惜管辖权、普遍管辖权,但这些都没有对虚拟财产受到跨国诈
4、骗作出管辖权的定义,在国际上关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由于多数进展中国家都没有参加,或者是某些区域性公约制定但得不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因而制定关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更是难上加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一份关于网络犯罪的报告指出,2016年至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共计4.8万余件,在全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为1.54%,案件量和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案件量同比升幅为50.91%。2016年至2018年人民法院审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中,三成以上涉及诈骗罪。网络犯罪案件虽然在刑事案件总量中占比很少但却呈现了上升的趋势,在这其中网络诈骗罪占了很大的比重,
5、以上是我国2016年至2018年的网络犯罪趋势,而依据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IC3)收集的数据显示:2018年,互联网驱动的盗窃、欺诈和漏洞利用照旧特别普遍,造成了高达27亿美元的经济损失,依据其互联网犯罪报告显示,美国每年的网络犯罪案件也在逐年攀升,并且损失始终上升但可以挽回的损失却很少。但以上皆未并未包含由于没有管辖权而进行审判的关于虚拟财产跨国诈骗的案件。对虚拟财产进行跨国诈骗的案件会随着网络的发达在将来会慢慢增多,因此做好对虚拟财产跨国诈骗的防范措施是国家以及国际社会所应当熟识到的一个问题。 1.1.2争论意义 虚拟财产跨国诈骗已经是将来一个趋势了,人们的生活与网
6、络空间只会越来越紧密,人们使用各种各样的应用软件时所产生的劳动与消耗的时间、精力、金钱等耗费了大量的心力,因此对于特定的人群相对而言虚拟财产是具有实际价值,能够与现实的法定货币呈确定比例的并且对现实的法定货币进行兑换,而通过网络空间对他人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他人的虚拟财产,无论在法律意义又或者在道德意义上都是违法法律或者违反了社会所认同的道德公义,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不耻的行为,由于网络空间的隐蔽性和跨国性,因此对虚拟财产跨国诈骗这一法律进行争论,制定相应的国际法律机制和法律法规,有效应对该种犯罪行为,这对于保证经济稳定、人们财产平安得到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等等都会起到一个很大的作用。 1.2
7、文献综述 1.2.1国内争论 由于虚拟财产掩盖范围广,包括了数字虚拟货币、玩耍装备皮肤、账号等等,并且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也就是具有可复制性、可转移性等,因此关于虚拟财产是否应当受法律爱惜的争议始终很大,而关于虚拟财产被诈骗收到何种法律爱惜,按目前现有学说,对他人虚拟财产进行诈骗应当属于刑法范围内,依据刑法的其次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予以定罪。但由于虚拟财产是基于网络形成的,是基于电子数据形成的,而网络空间具有多样特性,其中跨国性与隐蔽性更是重中之重,且当今社会的跨国网络犯罪进展速度已经越来越快,数量越来越多,犯罪趋势呈现快速增长。由于各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由于国情不同,因此当虚拟财产受到跨国诈骗
8、的时候,往往由于本国与他国的法律不相同,因此受害人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深化进行争论,针对性的指出当中的难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1.2.2国外争论 关于虚拟财产,在国外,许多国家已经有了相应的立法,比如比特币,在美国已经德国等国家承认了比特币的合法地位。以上国家的法律爱惜了比特币用户的合法权利,当持有比特币的用户受到诈骗的时候,法院基本都会以诈骗的罪名对诈骗者进行定罪,但关于虚拟财产被跨国诈骗这一问题,由于各国关于网络平安方面的立法各不相同,各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因此当拥有虚拟财产的持有人被跨国诈骗后,其所损失的利益往往无法挽回。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方面
9、只有民法具有相关法规,但在刑法当中虚拟财产并无明确规定,虽一般刑法案件把虚拟财产当作是一般财产进行处理,但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因此我国应当对他国出台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进行学习,取其特长出台新的法律规定对虚拟财产进行更好的处理,使其拥有合法地位,完善法律法规,更好地爱惜虚拟财产的拥有者的权利。 2.1课题争论方法和内容 2.1.1争论方法 依据本论文的特点,本课题在争论过程中,主要接受了以下争论方法:文献争论法。通过搜寻、查看和梳理相关资料,比对中外关于虚拟财产的性质以及诈骗的问题。厘清对于虚拟财产诈骗的法律性质以及思路。比较分析法。以中外法律法规以及法学家等的理论进行对比,取长补短,对中外法
10、律关于诈骗进行描述,最终提出如何建设国际社会所认同关于应对对虚拟财产进行跨国诈骗的违法行为。法社会学分析。以法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描述对虚拟财产进行跨国诈骗而导致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所带来的影响等。 2.1.2争论内容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支配如下: 第1章:绪论。简述关于虚拟财产在当今社会下进展的状况,阐述关于网络犯罪进展的趋势,表明对虚拟财产进行网络诈骗的问题,尤其是进行跨国诈骗的司法问题所在。阐述本文的争论意义。 第2章:虚拟财产跨国诈骗的基本问题。通过对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等进行阐述,以及什么是虚拟财产跨国诈骗,通过相关数据对虚拟财产跨国诈骗的危害即趋势进行说明。 第3章:虚拟
11、财产跨国诈骗的实证分析。以典型案例为例子,对虚拟财产的司法问题进行阐释,进一步细化虚拟财产跨国诈骗案件中的留意事项,通过对虚拟财产跨国诈骗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电子证据适用等,说明虚拟财产跨国诈骗当前所遇到的难题。 第4章:虚拟财产跨国诈骗防治的法律思考。从国家立法合作、司法关心、国家执法合作三方面进行说明,对虚拟财产跨国诈骗如何防范与智力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 第2章虚拟财产跨国诈骗的基本问题 2.1虚拟财产 2.1.1虚拟财产的概念 何为虚拟财产?依据MBA智库百科中的内容,虚拟财产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虚拟财产指具有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而狭义上的虚拟财产指据具有现实交换价值
12、的虚拟物品,且必需依靠网络虚拟环境存在。目前关于虚拟财产具有三种学说,分别是物权说、债权说、学问产权说;物权说中虚拟财产指的是具有法律性质上物的属性,是互联网特殊的产物,具有现实中的交换价值,属于物权的客体,因此虚拟财产属于一种物权,在本文中笔者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进行阐述以及思考。债权说中的虚拟财产指的是由于虚拟财产是虚拟财产只能通过发行平台与平台用户的合同进行交换,虚拟财产只能依靠于特定的平台或特定的服务器,而用户只是通过合同对其拥有使用权,而不具备对其的支配权,因此虚拟财产属于债权的一种;学问产权说中的虚拟财产则指虚拟财产是发行平台的智力制造成果,属于平台的学问产权,也有学说认为虚拟财产是
13、用户的智力制造成果,用户拥有对虚拟财产的学问产权。而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此条法规中,我国立法者承认了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也具有物权的属性。 2.1.2虚拟财产的特征 我国目前学术界所共同认可的虚拟财产具有三种特征:虚拟性、价值性、时限性。笔者认为,由于虚拟财产是基于电子数据形成,具有非物化、数字化的财产形式,因而具有虚拟性;而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让,并且会通过明确的价格进行交易,且虚拟财产是发行平台需要通过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与劳动维持其存在,而用户则需耗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金钱才能够猎取虚拟财产,也即是说,虚拟财产必需通过时间、劳动、以及通过实际物质才
14、能够猎取,是人类劳动或抽象劳动的结晶,因而其具有价值性;虚拟财产的存在受限于市场的需求以及发行平台的存在,其必需依靠计算机系统、互联网才能够存在,并不具有永久的时效,因此其具备时限性;而虚拟财产只能够在特定的服务器或平台上存在,不能够跨越平台比如q币只能够用于,而不能在百度网盘购买会员使用,因此虚拟财产具备限定使用性。 2.1.3虚拟财产的性质 虚拟财产是电子化的数据,是基于计算机系统而产生的,是人类才智结晶,是人类的智力制造成果,也是人类抽象的劳动,其所具备的价值是基于其具有用于交换的价值以及在特定的平台或服务器上使用的价值;但由于其具有非物化的性质,因此其并不具有与现实物质等同的价值,但可
15、以通过现实物质去交换或购买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只能通过人们的精神生活存在,而不能在物质生活中存在。 其所具备的虚拟性,固定了其只能通过电子设备进行反映,而不能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但其作为物权与特殊的债权,且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又体现了其作为财产的一种而存在,虚拟财产虽然作为电子数据,具有可复制性,但由于服务合同的条约,当用户购买虚拟财产后,该虚拟财产只属于该用户,除非用户将虚拟财产用于交易或者交换,且每个虚拟财产都有其独一无二的数据代码,因此其又具有稀缺性,更加体现了其作为无形财产的特点。 2.1.4虚拟财产的类型 虚拟财产涵盖了多个范围和行业,由通讯业到玩耍业、到社交业等等,这里或许进行叙
16、述,玩耍中的虚拟财产包含了玩耍币(玩耍货币虚拟财产)、玩耍装备(玩耍虚拟物品)以及玩家注册玩耍的账号;而社交类,例如,注册的账号、q币(专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电子虚拟货币)等等。 随着计算机系统的进展,不同的软件程序应用的进展,虚拟财产的类型会进展更快,种类也会越来越多。 2.2虚拟财产跨国诈骗 21.1含义 虚拟财产跨国诈骗,从字面意思解释就是指,针对虚拟财产进行跨国诈骗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对这个术语进行解释,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为目的,以虚构要与他人进行交易的事实或使受害者误以为其与另外一个人进行交易实际上将虚拟财产发送给行为人(隐瞒真相),实施了对他人的诈骗行为,最终非法获得他
17、人虚拟财产的全部权。 2.2.2构成 一般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为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而虚拟财产跨国诈骗则是一般诈骗行为的延申。 (1)主观要素: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为目的。 (2)客观要素:第一、行为人对他国的虚拟财产全部者进行了欺诈行为,也即是进行了跨国诈骗。其次、行为人虚构了要与他国的虚拟财产全部者进行交易的事实,使全部者误以为行为人与其进行虚拟财产交易;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使他国的虚拟财产全部者误以为其与他人进行虚拟财产交易,实际上是将虚拟财产通过互联网转移至行为人名下的账户。第三、行为人诈骗的是具备虚拟性的虚拟财产,只能够在网络空间中流通,而不能在现实中存在。第四、行为人非法取
18、得他国虚拟财产财产全部者的虚拟财产全部权。 2.2.3特点 虚拟财产跨国诈骗是一种基于计算机系统、互联网(网络空间)的新型犯罪行为,但其也是传统诈骗进展延申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必需通过互联网进行实施,针对虚拟财产、利用国际间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漏洞进行犯罪行为,危害性比传统诈骗的犯罪行为要大,更简洁引起国家的主权冲突,也会导致司法权力冲突,甚至会引起国际纠纷,其利用互联网的作案手段隐蔽性极强,不利于司法侦察,作案成本相比与传统诈骗成本更低,且由于人们对这种通过互联网的新型诈骗手法了很少,往往很简洁上当受骗,因此虚拟财产跨国诈骗的成功率比传统诈骗要高。 2.3虚拟财产跨国诈骗的危害 首先诈骗会带
19、来什么危害呢?依据西南财经高校一个争论表明,诈骗不仅给家庭带来了危害,也转变了家庭对整个社会的认知。诈骗对患病损失人群带来的直接影响是降低其幸福感、平安感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同时,诈骗具有特殊强的负外部传递性,诈骗的发生也显著降低了未患病诈骗损失人群的幸福感、平安感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进一步地,诈骗的发生会影响民众对社会的评价,诈骗发生率越高民众对社会治安和社会公正的评价越低。 在这科技快速进展的年月,随着科技、经济等快速进展,虚拟财产的进展必定会越来越快,虚拟财产的种类也必定会越来越多,而虚拟财产的进展也必定会带动实体经济进一步进展,也会影响实体经济,虚拟财产属于网络经济,那么当发生针对
20、虚拟财产的诈骗时,所带来的危害必定特别严峻:一、会导致网络经济受到打击,网络经济秩序受到破坏;二、由于网络经济依靠于实体经济,因此网络经济在受到损失的状况下,会导致实体经济下滑,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甚至全球经济,有可能会导致金融海啸等经济危机发生;三、虚拟财产是建立在电子数据上的,而依靠虚拟财产进行运营的企业或公司在受到虚拟财产诈骗后,假如没有强大的实体经济支撑,那么将会倒闭,也会导致公司破产,工作人员失业等状况发生;四、由于是属于跨国诈骗,那么虚拟财产跨国诈骗发生后所产生的司法问题会特别简洁,假如在没有相应的引渡条例或者国际法规或国际公约的状况下,特别简洁会导致国际纠纷,挑战到国家主权,造成社会
21、动荡等状况发生,且虚拟财产跨国诈骗其所基于的技术手段要比传统的犯罪手段更加超群,难以进行调查,罪犯难以追踪,虚拟财产往往会面临难以寻回的结果,导致受害者损失无法挽回。 2.4虚拟财产跨国诈骗的进展趋势 由于虚拟财产诈骗的犯罪行为依靠互联网与计算机系统进行,因此,虚拟财产跨国诈骗属于网络犯罪;通过网络犯罪进展的趋势我们也可以大致的猜想将来虚拟财产诈骗的趋势。 在2018年每分钟因网络犯罪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290万美元,每分钟泄露的可标识数据记录为8100条,而头部企业每分钟为网络平安漏洞所付出的成本则达到25美元每分钟! 在2019年,电信网络诈骗在高发类型、目标人群、诈骗套路方面都发生了新变化
22、,“随机诈骗”与“精准诈骗”相互交织,转发共享等网络裂变传播也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重要的营销策略。张晓津表示:“诈骗在向精准化进展。犯罪分子让诈骗形成一个产业链,不仅有专业的诈骗团队,还要猎取精准的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的成功率更高,针对性更强。”与以往“简洁结伙”“单兵作战”不同,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运作模式日趋专业化、公司化,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并慢慢形成恶意注册、引流、诈骗、洗钱等上下游环节勾连协作的完整链条,形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新范式”。以上的报告或争论都说明白一个问题:目前网络犯罪的趋势呈现爆发性增长,并有组织性、精准性、多样性的犯罪手段、智能化等特点,并且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也在不断增长,将
23、来的网络犯罪及其犯罪形式只会越来越多! 依据以上多个数据均说明,网络犯罪(包括网络诈骗)的趋势在不断增长,手段也在不断进展并且具有多样化;针对虚拟财产的诈骗由于目前并无任何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于虚拟财产诈骗的犯罪行为,执法者无法可依,而对于虚拟财产的跨国诈骗行为,更加是无计可施!在计算机系统不断进展的现状,只会涌现更多依靠于互联网的企业,也会开发更多应用、程序或者软件,也会有大量的虚拟财产被企业或者用户所制造,因此针对虚拟财产跨国诈骗的犯罪行为只会更加猖狂!犯罪趋势也会慢慢上升! 第3章虚拟财产跨国诈骗的实证分析 3.1虚拟财产诈骗典型案例 由于虚拟财产诈骗跨国诈骗并无进行任何国际法律法规进行规
24、制,也没有任何国际机构进行调查,因此无任何案例,笔者在此以国内虚拟财产诈骗案例作为说明。 2017年8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网络玩耍装备诈骗的案件,这起发生于2016年9月的案件涉及到虚拟财产诈骗这新型诈骗行为,行为人通过虚构其有价值两万元人民币的玩耍装备(玩耍虚拟物)进行销售,使受害者信以为真,并通过微信向行为人转账五千元人民币和价值不详的玩耍货币(虚拟货币)给行为人,此后行为人销声匿迹,公安机关则通过微信调查到该嫌疑人,通过相关技术手段追踪到了该嫌疑人。在此案中嫌疑人是通过玩耍谈天室和yy谈天室与受害者沟通的,显示了虚拟财产诈骗必需依靠于网络空间的特点,而其作案手段并不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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