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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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 摘要:随着社会进展,人们文化水平显著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总体有所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愈发向着低龄化的方向进展。近些年未成年人低龄化的犯罪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我国在法治社会大环境下,需要对这一难题作出对策,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是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对符合条件的,乐观运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同时要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权益、社会利益间寻求平衡,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综合爱惜。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降低 第1章绪 论 1.1争论背景和意义 1.1.1争论背景 随着社会进展,人们文化水平显著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总体有
2、所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愈发向着低龄化的方向进展。近些年频繁的消逝15岁少年强奸女童后推其下楼、湖南益阳12岁少年弑母、初二男生持刀追砍同学、陕西神木15岁少女被同龄人殴打致死等等,大事都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而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只需对八大犯罪行为担当刑事责任,至于未满十四周岁不用担当刑事责任,可低龄化犯罪却越来越多,现存在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部分人提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试图用法律惩处性威慑未成年人,进而遏制未成年人往低龄化的趋势,当然也有部分人提出维持说,用教育引导青少年的价值观,从源头之处入手,才能源清则流清,形端则影正,两
3、家之言谁更合理呢? 1.1.2 争论意义 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是否科学和文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进展,在法治社会大环境下,我国需要对这一难题作出对策,事关国家的将来,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是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对符合条件的,乐观运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同时要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权益、社会利益间寻求平衡,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综合爱惜。在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年龄阶段刑法并作出任何刑的惩处,无法体现法律的威慑力,这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面临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争论综述 我国学者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往低
4、龄化进展的趋势进行分析和阐释,现主要的观点有降低说和维持说。降低说的学者建议直接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以惩处的形式遏制此种趋势,也是适应当前我国政治经济进展需要,实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把握,在金爱玲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争论中随着社会进展,我国现在未成人的心智比40年前同龄的未成年人早熟2岁,试图通过降低未成人年龄解决问题。而维持说的学者不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吴君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问题争论上进行全面分析,一味的降低未成年人年龄并不能解决问题,由于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及洪宇澄在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法制与社会报刊上,提出相应的对策。 我国学者
5、虽然对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在确定程度上有所争论,但对于当前是否应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还是摇摆不定,对此不能盲目降低未成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从我国法律规定、政策、文化传统等因素全面分析,所以应进一步争论和探究。 1.2.2国外争论综述 顺应时代进展的自然规律,只有当人们的年龄达到确定阶段时,其自身的辨别力气和自制力才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各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不同的规定。如美国学者对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总结,美国有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由一般法庭审理的先例,受审者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我们也知道美国有50个州,各州之间的对刑事年龄的规定也不全都,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维
6、持或提升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也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爱惜。 千禧年之时,日本发生了酒鬼蔷薇圣斗大事,日本对于此次案件的发生,对本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调整,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至14周岁。自此日本学者也开放了激烈争辩,如日本的川出敏裕在对非行少年的法律对策系统的现状和课题中分析了日本非行少年问题,对此也对非行少年的矫正和法律制度提出思考;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深化探讨。Gregor Urbas在其编写的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则着重介绍了年龄与刑事责任年龄二者间的关联。 综上所述,无论是美国、日本或是其他国家,
7、都有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探究,我国也可依据他国的阅历,吸取成熟的阅历并结合实际作出相应的调整。 1.3课题争论方法和内容 1.3.1 争论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争论方法: 文献争论法,依据论文的争论目的以及课题需要,通过查阅与论文相关的文献来获得相关资料,从而全面、客观、正确地了解所要争论的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的所在,从而分析问题。 理论争论法,是人们熟识客观世界,并使熟识的结果系统化的活动。通过一些学者提出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论及维持论进行分析,从中得出的观点。 价值分析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弊大于利进行分析,本文对降低未成年人担当刑事责任是否能够实
8、现刑法中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进行分析。 1.3.2 争论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支配如下: :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争论背景,分析当前未成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是否降低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成为社会焦点,作出分析以及综述。阐述本论文的争论意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概述及现状。主要说明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原理及分析当前我国对未成人犯罪低龄化的形势,急需实行一些措施遏制未成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学界看法。主要内容分析一些学者提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说及维持说的理由,简述笔者的观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当前未成人
9、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提出增加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幅度及细留意未成人社会危害行为的细化。:致谢 第2章 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概述及现状 2.1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理论基础 2.1.1以教育为主,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 纵观人类历史 ,世界各国成立之时都会对弱小者赐予特殊的爱惜。每个国家对弱小者的爱惜力度都有差距,可进展的趋势从分散到集中,从片面渐渐走向全面,最终形成现行的国际潮流,既是对人权的充分敬重,也是道德的体现。 我国在适应世界潮流中在不断完善关于爱惜未成年人权利这一方面的制度,例如民法总则、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爱惜法以及爱惜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这些法律的设立都是为了爱惜未成年人能够更好
10、健康成长,通过各个部门法充分爱惜未成年人的权利。我国对未成年人实行的政策是以教育为主,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这方针成立影响着未成年人法律的制定,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得益以此。 2.1.2国家亲权理念 国家亲权理念,是指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父母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时,国家的公权力会干预其中,国家以监护人身份对未成年人权利进行爱惜以及对未成年人的错误进行惩处的理念。从“国家亲权”理论来看,它起始于英格兰,与封建土地制度亲热相关,从开头对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适用扩大到现今诸多领域的适用,“国家亲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根基。所以该理念的来源不在于我国,而是西
11、方国家,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诉讼程序 。由于我国的刑法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学习于苏联,在此前提下结合我国国情,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与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要做出区分对待,才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爱惜。 2.2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现状 从我国刑法的角度动身,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的严峻危害社会、违反刑法规定而应当受到刑事惩处的行为。现行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十四岁以下的无需担当任何刑事责任属于无刑事责任力气人、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只对八种犯罪担当刑事责任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力气人、十六周岁需要担当对任何刑事犯罪担当刑事责任属
12、于完全刑事责任力气人。这充分体现我国对于未成人刑事责任制度上的保障,对于未成年人的弱势群体特别的关照。随着社会进展,人民社会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国家为了实行科教兴国的方案,全面推行了各种教育政策,比如:九年义务教育等等,人们文化水平显著的提高,也随之频繁消逝了未成年人“高智商”犯罪,犯罪往低龄化的人群进展。现实生活中低于十四岁年龄的人犯罪率越来越高,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往不是八种罪名方向进展,未成年人针对法律上的空白,加之思想不成熟,在这段特殊时间里走上了走向犯罪的道路。 第3章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学界看法 近年以来未成人犯罪频繁的发生,趋势是往低龄化的方向进展,呈现出高
13、智商、团队化的特点。引起学界的热议,围绕者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的问题进行激烈争辩,学界因此产生降低说和维持说的两种观点。 3.1降低说 3.1.1未成年人辨认力气和把握力气的提高 随着社会的进展,时代在不断的进步,文化水平也不断的在提高,然而却早就未成年人的“早熟”,据有关调查,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身高、体重与20年前对比有所提升,发育程度更是相较20年前提高二至三岁,12周岁未成年人大部分已经开头接受学校教育,电脑及手机等科技产品未成人在学校阶段已经大量的接触,甚者经济发达地区从学校已经开头转变教学方式,实施直播上课、网上作业等,身心教育加速成熟,影响到未成人行为力气远超于自身所在相
14、对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产生了犯罪的辨认力气和把握力气,拥有了成年人的行为力气却身处未成年刑事年龄的阶段,导致现行的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但与现实社会生活脱轨,而且还与当时立法的目的相违反,对此法律应当做出适当的调整。一些学者提出要从新确定未成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我国刑法主观上的辨认力气和把握力气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之一,当前的未成年人身心教育加速成熟,影响着他们的辨认力气和把握力气。 3.1.2未成人入罪年龄存在立法的缺陷 莫让立法上的缺陷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庇护场所。前年消逝一则让人深思的社会新闻,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杀害女老师”骇人听闻的大事,作案人员是三位留守儿
15、童,年龄最大才13岁,最小的才11岁,而受害者却是这三名恶徒的的老师。多家新闻进行报道,在调查中消逝一个不行思议的情节,三位恶徒中的一位在作案前对其中的两位进行片面的法律分析,并自信满满地说“你们别担忧,你们还未满十四周岁,就算杀人也不用坐牢的,放心吧”。基于这样的认知去实施了犯罪,最终导致这桩不应当发生的惨案。我国刑法的第17条规定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爱惜伞”,且不满十四周岁的不担当任何刑事责任,这是对未成人的特殊爱惜,是让未成年人这个弱势群体的权利能得切实的保障,但现在却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庇护场所,以此法条为依据鼓舞了未成人去做恶,纵容了未成年人有恃无恐的去犯罪。 3.1.3降低未成人年
16、龄是遏制未成人犯罪往低龄化趋势的有效性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可以快速有效的遏制未成人犯罪往低龄化趋势的手段。2019年1月份,我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查长陈国庆在大型法治节目法治中国说中谈到,我国未成人犯罪案件呈现低龄化趋势果,流浪未成人犯罪较高呈现组织化、成人化和暴力化的倾向。对此一些学者认为,未成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不容乐观,应当对刑法做出调整,刑法把握每个公民的生杀大权,每位公民应当对其敬重和心存敬畏之心。为了爱惜未成人所以刑法做出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使未成人钻了空子,无法体现刑法对未成人犯罪的威慑作用,反而成为未成人实行犯罪行为的利器,助长了未成人犯罪的邪念。这个立法上的漏洞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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