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上诉书范文 上诉状 通用9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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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上诉书范文 上诉状 通用9篇导语:想要申请二审,上诉状是必不可少的。下面是书包范文为您分享的诉讼上诉书范文 上诉状 通用9篇,希望能够给朋友们的写作带来一定的启发。上诉状 篇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姓氏已做修改,下同),男,1x年x月xx日生,族,住邯郸市xx区xx社区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xx大街物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姓氏已做修改,下同),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姓氏已做修改,下同),男,1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展览号。 上诉人因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x民初字第号民事
2、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邯郸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裁判认定x年7月3日第三次股东大会股权内部转让有效显属错误。 一审法院查明x年7月3日下午3时,xx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会议应到2x人,实到26人。会议通过了上诉人刘在内的1x个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不等额出资转让给李事实。据此,股东大会决议是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的。基于常理,我们不难想象:在公司实际价值?有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上诉人等转让方在?有深厚的财经
3、知识背景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得知其转让的?一份额实际价值到底是多少,继而导致其在公司负责人李压力下,匆促签字同意以极低的价格转让股权,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据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确认显属错误,应予改判。 二、原裁判认定x年7月3日第四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有效显属不当。 一审法院查明x年7月3日下午3时在xx公司召开第三次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之后,又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2条规定,
4、即召开股东大会,需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有履行通知义务,又缺乏章程明确规定、且得到全体股东全部认可的情况下紧锣密鼓的再次召开第四次股东会,其目的昭然若揭不给股东考虑股东会决议内容的时间,逼迫股东同意决议。结果正中被告下怀,出席股东在迷?、催促中草率签字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原股东应到2x人,实到26人,而被上诉人并?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到3人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相关证据,由此可见,此决议内容严
5、重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三、被上诉人李凭借董事长职务优势,仓促召开股东大会,利用上诉人等股东缺乏经验、?有充足时间考虑决议内容的契机,威吓、督促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的行为显属恶意,对上诉人的损失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予改判,是为公允。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xx年x月x日 上诉状 篇二 上诉人:深圳市A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社区工业区*号厂房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张友学律师,联系电话137xx2551 被上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x 年 月 日生,
6、住址深圳市 区 路花园 栋 号,身份证号码 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x 年 月 日生,住址湖南省 县 镇平 村一村民组 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请求依法撤销(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二个,其一是要求返还投资款,其二是要求偿还借款。既然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被上诉人所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之外一家新公司,与上诉人无关;另一方面又认定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的行为是与其投资行为在法律上
7、具有关联性,从而将被上诉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案受理。原审判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明显存在自相矛盾的错误。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要么认定被上诉人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要么将两个诉讼请求分案受理。 另一方面,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完全凭借协议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进行认定,并完全忽视协议的整体内容所体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更没有结合缔约当事人事后的履约行为去认定各方之间的真实合意内容,必然导致其认定事实不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其适用该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却是原审被告一拿上诉人的资产作为自己的出资的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公司资本被抽逃,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
8、原则; 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以某家公司的资产作为出资去组建新的公司,只要行为人支付相应对价给该公司,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那么以公司的资产作为组建新公司的出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即使假设本案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设原审被告一暂时没有以相应对价获得上诉人的资产所有权,那也只是原审被告一与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审被告一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何种协议无关。而实际上双方的真实合意并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于双方不懂法律却又在协议中自以为是地使用词汇造成的,所谓的 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对于双方来说,其真实意思实际上是指因为周某某受让公王
9、永祥出让的公司股份后,该公司与先前的股东不再相同,导致双方误以为原来的深圳市A公司不复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时就想当然的时而命名为股份合作公司,时而命名为合作股份公司,其实质是对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行为的误解,不清楚即使公司变更了名称或者变更了股东,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么新公司,双方也并不是为了设立股份合作公司。 因此,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属于错误适用法律,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三、补充协议已经明确了被上诉人受让案外人股东王永祥的股权的份额和价款,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及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 从补充协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
10、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原告以x0万元作为投资款受让原股东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权,上诉人直接收取该x0万元投资款作为向王永祥的借款进行周转,王永祥应收的股权转让款由上诉人作为借款偿还。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又因为被上诉人以管理资源作为出资,将原审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调整给被上诉人,最后形成被上诉人占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审被告一占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权结构。 四、上诉人的公司资本实际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实,并未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的x0万元投资款和40万元借款由上诉人收取,上诉人也按照款项的性质分别开具了投资款的收据和借款的收据给被上诉人,也充分证明了被上诉
11、人投资上诉人的事实。在被上诉人实际全面掌控上诉人公司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原审被告一也从未将上诉人的资产转入任何其他公司。无任何抽逃公司资本及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事实发生。 五、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公司股东的身份及全盘掌控公司经营的总经理身份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并没有完全准确明了地反映出双方之间的真实合意,从其整体内容和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来看,其真实合意应推断为对上诉人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被上诉人实际投资对象为上诉人。 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虽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补充协议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其真实意思是成
12、立这样的公司。第一,我国公司法既无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类型,也无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类型;第二,被上诉人的投资款是由上诉人开具收据收取,并非其他公司开具收据;第三,被上诉人在签署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之后实际成为了上诉人的股东并实际全面负责上诉人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资款经由出让股权的原股东王永祥同意后借给上诉人作为周转资金使用,且该款项系由被上诉人本人亲自决定或审批实际开支于上诉人的公司业务上,并非使用于其他公司的业务上,也并非由其他人来决定如何使用。 虽然并没有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但是这种登记行为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丧失其实际股东身份在真实股东内部之间的法律效力。 综上,原审判
13、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予以纠正,撤销其判决第一项。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市A公司 二0xx年二月 日 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_ 被上诉人:_(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_ 年 _ 月 _ 日( _ )字第_ 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 上诉理由:_ 此致 _ 人民法院 附:_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_ _ 年 _ 月 _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
14、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四 上诉人(一审被告)姚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 上诉人(一审被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财富陶瓷城, 注册
15、号:, 法定代表人:姚X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镇金陶工业园,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周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
16、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68条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
17、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本案中,诉讼标的近百万,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双方争议意见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谓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存在原则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审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判决书多列诉讼参加人,亦属程序违法。本案判决书中列明被上诉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但一审诉讼过程中,从来没有该律师参加过法庭庭审等诉讼程序,一审判决书中却列明该律师为被上诉人一审的委托代理人,属于多列诉讼参加人,没
18、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程序违法。 3、本案一审追加上诉人李X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X在本案争议合同中没有签名,不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权利,当然也不能承担合同义务,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4、上诉人姚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作为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对外代表机关,其行为是法定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姚X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经贸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一审随意将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为被告并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
19、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关于代理权滥用问题。李通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本案经销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签订,在该经销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与自己公司的同一销售合同事务,明显属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同时为双方代理的代理权滥用的法律禁止行为,该行为如同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一个人同时接受原、被告的委托进行同一诉讼代理行为,这样的代理在开庭时会出现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又接着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读相反意见的答辩状,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享有
20、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所有的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以姚X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权原告的员工李通作为业务代表,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权滥用法律事实的成立,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1)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能因合同标的达千万之巨就可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条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观念上的权利义务,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义务,这与标的额大小没有必然联系。而一
21、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销售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合同没有履行有违一般陶瓷行业大额交易的常理为由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完全是一种主观臆断。如现在的借贷纠纷,只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交付事实,不管合同数额多大,都不能认定还款义务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向上诉人履行交货义务,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付款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对帐单、银行结算流水明细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出示的对帐单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而与对帐单一一对应的银行结算明细的结算人是黄明鑫和刘健,经查证,黄明鑫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与李通是同事,刘健上诉人则均
22、不认识。而对这一明显的事实,一审判决却故意遗漏分析,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话通话明细,都是首先拨打0533-5电话,然后拨打0533-5,而0533-5并不是上诉人的电话,0533-5又是一个打印社的公用传真号,存在不特定多个公司、门面共用的事实,况且,电话通话只是一种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无法证明本案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让人感到地方保护、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的判决取向。被上诉人隐瞒事实,移花接木,欺诈诉讼,意图让上诉人无端偿债,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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