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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目录一、法律责任二、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三、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四、相关技术服务五、流动人口六、证件办理七、奖励政策八、优待政策九、保障扶助政策十、惩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 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 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要承担什么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 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目前枣庄市1999 19号文件规定为“双开”。13、收养子女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依法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的,不追究法律责任,无收养证的,视为 违法生育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4、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 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3、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5、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 术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6、利用超声相关技术或者其他相关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
4、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7、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
5、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8、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 明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 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19、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6、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 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 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 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7、,由县级以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管控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管控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管控义务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 育管理管控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哪些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有
8、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23、公民权益受到损害后,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管控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24、农村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应当承担哪些责任?(1)农村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凡违法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外,还要给予相应
9、的纪律处分;(2)纵容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造成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参与以不正当手段达到子女早婚早育、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子女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3)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强迫违法生育户外迁户口,强行注销户口或 瞒报出生人口,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的,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员干 部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所 骗取的荣誉、奖励等由原批准单位予以取消;(4)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本村出生人口大量漏报或者造成本村严重违法生育的, 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员干部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10、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二、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 策;(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是什么?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的有
11、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 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 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 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确认程序是什么?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确认程序如下:(1)本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计划生育行政部
12、门备案;(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中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是指什么?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 的通知文件规定如下:(1) “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管控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 “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农村居民户口”应 是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整体村改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 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
13、福利待遇的,按“农村居民 户口”界定。(3)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 民户口”来界定。(4)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本乡镇,在未了解其户口性质和真实生育史的情况下,双 方均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户口性质和生育史清楚,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户口在本乡 镇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5)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户口所在村民委会登记申报。(6)没有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聘用、合同制人员仍为 “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 围。(7)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第一,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
14、方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城镇居民户口” 的;第二,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无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且未补办的;第三,夫妻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一方或双方享受城 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5、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 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如何理解?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 的通知文件规定如下:(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我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5、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 育行为发生时,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第一,1973年8月28日之前生育的,按照1964年11月15日人民委员会关 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为依据进行界定。生育子女数不超过三 个的,视为合法生育。生育三个子女,但子女育有后代后死亡的,该子女计入现存子女 数。第二,1973年8月28日至1979年4月13日期间生育的,以省革委会计划生育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相关问题的试行规定为准进行界定,每对夫妇 生育两个孩子为合法生育。第三,1979年4月13日至1980年3月31日期间生育的以省革委会关于计划 生育若干相关问题的
16、试行规定为准进行界定,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为合法生育,生 育间隔时间至少三年。第四,1980年3月31日至1982年7月29日期间生育的,以关于计划生育 若干相关问题的试行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合法生育,对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残疾外,不再安排生育。第五,1982年7月29日年至1984年5月10日期间生育的,以省计生局制定的关于掌握二胎生育相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进行界定,符合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三 条”、农村“七条”生育且生育间隔4年以上的为合法生育。第六,1984年5月10日至1988年7月23日期间生育的,以省委关于二胎生育政 策的暂行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符
17、合照顾生育二胎的“十六条”生育且生育间隔4年 以上的为合法生育。1986年2月13日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决 定颁布后,凡农村独女户,母亲年满30周岁者,允许生育第二胎。第七,1988年7月23日至1996年10月14日期间生育的以计划生育条例 为依据进行界定。第八,1996年10月14日至2002年9月28日期间生育的以计划生育条例 为依据进行界定。第九,2002年9月28日以后生育的,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进行界 定。(3) 1979年4月13日颁发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相关问题的试行规定明确提 出生育间隔的规定。因此,1979年4月13日以前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生
18、育第一个子女的 间隔不满3年的,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考虑到妊娠和生育行为的特殊性,1979年 4月13日至1980年2月13日期间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3年 的,也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4)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生育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1981年1月1日之前 结婚生育的,以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1年1月1日之后结婚 生育的,以1981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0年3月31日计划生育 若干相关问题的试行规定实施后生育的,必须依法登记结婚,持结婚证生育。2002年 9月28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后,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而生育
19、第一个子女的,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的视为合法生育。(5)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子女的只要符合收 养行为发生时我省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视为合法收养;中 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 为合法收养,否则视为违法收养。6、如何理解“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判随前夫或前妻 的子女)和收养子女。(2)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曾生育子女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 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20、的夫妻。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 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 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夫妻再婚前均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结婚后合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3)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4)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5)生育的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
21、告死亡的,计入该夫妻的现存子女数。7、关于“年满60周岁”如何界定?(1)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 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按身份证或户口登记,本人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后,到奖励扶助制度 实施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3)年龄条件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分别计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 享受。(4)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的,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从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 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8、奖励扶助对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退出?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 及时核实,发
22、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2)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违法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子女 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3)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4)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9、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 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23、,提供户籍证明)。一、法律责任1、社会抚养费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女子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 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 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2、社会抚养费征收征收主体是什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是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区(市)人口和计划生 育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在委托的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区(市)人口 和计划生育局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除外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社 会抚养费。3、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什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如下:(1)调查取证
24、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 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告知权利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 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但应当有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如当事人 对告知事项进行陈述或申辩的,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25、。(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 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 亡证明。(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 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4)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3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 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 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5)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5人以上证明、 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
26、府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做为列入 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6)缺失生育证件且审批资料查找不全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 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7)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 政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对于三峡移民,主要根据现场调查、现有证件和本人自述 来界定。三、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1、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需符合哪些条件?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 度试点解决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
27、育或收养子女家庭 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境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2、符合条件的对象享受哪些待遇,扶助标准是什么?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 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 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 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协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 实现
28、再生育。具体扶助标准如下: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 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 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3、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程序是什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县级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
29、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 以上。4、对扶助对象基本条件有哪些重新界定?关于基本条件,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具有我省户籍的独生 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1) 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5、如何理解“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和“女方年满49周岁”?(1)特别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有证据证明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
30、养一个子 女且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或单方,也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申请特别扶助的夫妻,女方须年满49周岁,获得批准后,则夫妻双方同时 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不论男方年龄)。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须 年满49周岁。(3)特别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 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6、如何理解“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1)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判随前夫或前妻 的子女)和收养子女。(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 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后
31、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 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包括合法生育、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没办证生育子女、符合法定 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补办结婚登记、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女方 初育不满25周岁或女方再育不满30周岁生育二孩等情况。非婚生育一孩后与他人办 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暂不纳入扶助范围。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 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3)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 扶助范围。再婚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只要另一方符合条件,则随另一方享受特别扶助 政策。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
32、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7、如何理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 上)” ?(1) “现无存活子女”是指所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因病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现无 子女。(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 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 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未经残疾鉴定的重大疾病患者不作为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8、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1)基本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
33、况证明;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独 生子女证)或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是指公安部门、 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 亡的证明材料。(2)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提供户籍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
34、安部 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 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或者由户口所在地村(居) 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明、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并公示、乡镇人 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9、扶助对象是如何审核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 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0、扶助金从何时开始
35、发放?特别扶助金从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其特别扶助资 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11、扶助对象何时办理退出手续?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发放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扶助手续:(1)子女数增加(包括再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 条件的。(2)伤病残的独生子女康复的。(3)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外省的。(4)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特别扶助金的,应依法追回其领取的特别扶助金。四、相关技术服务1、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 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哪些证件?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36、,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相关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计划 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三日 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2、生育子女之后必须放环或者结扎吗?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式方法的知 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 避孕节育措施。目前枣庄市实行节育奖,对于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给予重奖。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的服务一般 包括哪些?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相关技术服务管理管控条例的有关规定
37、,免费提供的服务 范围一般包括:孕情环情检查、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 妊娠、相关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4、查体是自愿的吗?还收费吗?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相关技术服务的,其费用如何解决?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相关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 参加生育保险的、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 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5、何谓病残儿医学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相关技术和 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
38、结论,并作出能否生育的指导意见。6、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初审、鉴定、复鉴定机关分别是什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 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结论为终局鉴定。7、什么人可以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2002年1月18日颁布实施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管控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条规定: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8、申请病残儿医学鉴
39、定的程序是什么?2002年1月18日颁布实施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管控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相关规定如下: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 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 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管控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管控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 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
40、,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 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9、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2002年1月18日颁布实施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管控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相关规定如下: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 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
41、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 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八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 定为终局鉴定。第十九条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 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10、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赛用包括哪些?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共70元。五、流动人口1、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收哪个部门负责征收?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管控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流动人口的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
4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现居住地征收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后,户籍地是否可以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管控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已经被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
43、会抚养费。3、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什么计划生育方面证明?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离开户籍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离开户籍所在地;(2)拟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5、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什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管控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经国务 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 9 9 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成年流 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
44、生育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6、流动人口必须回户籍地查体吗?可以寄回避孕节育情况,然后不用返回查体。7、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应到哪里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生育证明材料。8、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应由谁来支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管控办法第17条规定: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 位予以支付,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 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9、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管控办法第二十
45、条规定: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 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管控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 0 0 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管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 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管控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 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管控部门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1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有哪些?(3)作出决定确有违法生育
46、行为的,由区(市)人口计生局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 定书必须盖有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和地址;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和征收数额;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称 和作出决定日期。(4)送达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征收机关应当在7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
47、别送达男女当事人。 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5)执行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到征收 决定书指定的收费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 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须由本人申请,村(居)、乡(镇、街道)逐级审核,报区(市)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并签订延期或分期缴纳合同后,方可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 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要及时全部上缴国库。4、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主体和程序是什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是市人口计生委、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称简处罚机 关)。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如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机关是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审验机关是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流动人口婚 育证明的行为是行政证明行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