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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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11月11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H月30日云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监督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 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 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内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防治水未经协商同意和未报经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不得单方修
2、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应当问责或者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河道管理职责,未完成河道管理目标责任的;(二)不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三)发现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规定报告 或者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按规定收取和解交河道管理规费的;(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
3、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改正,并给予处罚:(一)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 附着物,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实施严重影响和危害河道管理安全 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二)不按规定建设和改造生态下泄流量设施、不执行生态 下泄流量标准、不安装和维护在线监控设备系统的,处以2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查封取用 水设施设备,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三H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一)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范围和要求采砂的;伪造、 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河道采砂
4、许可证或者转让开采范围的, 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二)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采砂的,情节轻微的,给予 教育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罚款;对经营性采砂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设备,并处以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 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需要依法强制清理、拆除 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
5、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七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报批手续或者进行改 造,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补办手续未被批准或者 改造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所 需费用由建设方承担。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 24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6、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 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河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库库区、 行洪区、蓄滞洪区。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遵循河道的自然属性,坚持全面规 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完善河道分级管理 制度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处理好保护与利用、兴利与除害、流域 与区域、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第四条 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州、县(市)、乡(镇、 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体系,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 (湖)长,河(湖)长名单向社会公布。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 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 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
7、、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 执法监管,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 能。利用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直接从河道渠取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为企业河长,负责企业权属河道范围内河道管护。总河(湖)长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负责组织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各级河(湖)长负责组 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河湖重大问题。州、县(市)级河(湖)长牵头组织细化相应河湖管理和保 护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本级河 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下级河(湖)长开展相应河湖 管理和
8、保护工作。乡级河(湖)长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日常巡查和管护工作,指 导监督村级河(湖)长开展河湖巡查。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 作的领导,将河道的保护与监督、规划与建设和防治水害工作所 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 道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实施有关水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河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审批、验收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参与涉河项目 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四)负责河道清淤保洁和涵闸、堤防、护堤林的管护;(五)编制、落实应急调度方案,执行洪水计划和防汛调度 指令
9、,在防汛指挥机构组织领导下开展防汛抗旱抢险;(六)依法收缴河道管理行政事业规费;(七)巡查检查河道,调解水事纠纷,行使水行政处罚权。(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流域或者区域设置 的河道管理执法机构,负责流域或者区域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构建流域跨地区和跨部门多样性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林草等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河道管理,及 时发现、纠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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