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 第九章 政府会计与预算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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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大纲基本要求】(-)掌握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要求;(二)掌握部门预算执行及调整的要求;(三)掌握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四)掌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内容及运用;(五)掌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的相关政策要求;(六)掌握政府会计中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会计处理;(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以及编制要求;(八)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容以及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要求;(九)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内容以及管理要求;(十)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十一)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十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主要风险和关键控
2、制措施;(十三)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内部控制报告;(十四)熟悉中央部门预算的编制规程、中央部门收支预算的内容;(十五)熟悉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相关管理要求;(十六)熟悉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十七)熟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其解释的规定;(十八)熟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报要求;(十九)了解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一体化、预算绩效管 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等概念。【考点一】中央部门支出预算编制基本支 出预算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
3、费。项目支 出预算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外编制的 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 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注意】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单位基本支出自主调整的范围仅限于人员经费经济分类“款” 级科目之间或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的必要调剂,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之 间不允许自主调整。【考点二】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及调整中央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中央部 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可报财政部批准后,安排项目支 门基本支出预出或结转
4、下年使用;发生的短收,中央部门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减当年 算执行及调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调整。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 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调整。(二)中央部门项目 支出预算执行 及调整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 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 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 程序报经财政部批准,并进行预算调整。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 性谈判采购项目
5、,评审专家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2)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确认或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从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3)确定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名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 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 塞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4)评审及确定成交候选人。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 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竞争性谈判方式)/报价(询价方式)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 上
6、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5)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 人中,根据相应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6)公告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 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注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吼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的 10
7、%。【考点十四】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 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 责清晰的原则。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负责。(二)关于政府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 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 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 (工程项目
8、概预算)确定。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 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对于下 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1) 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 购项目;(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等;(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三)关于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 理
9、所做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 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 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2)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 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 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 等业绩要求。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 购需求客观
10、、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 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 同分值。(四)关于风险控制。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 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 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 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 并重新进行审查。【考点十五】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一)优化采
11、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 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 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 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 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二)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 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 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
12、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 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 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 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 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 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四)
13、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 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 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 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五)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 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 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考点十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
14、履行职能的 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 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单位目 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 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 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组织,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出借的,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行 政单位应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 出租出借资产的,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后,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 评审
15、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出 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 的,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原则 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 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 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 和挪用。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
16、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 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国家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高 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考点十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 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 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 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 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
17、主管部门 应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报废等。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 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 得处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他方式进行,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 管理,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 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18、【考点十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 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行政单 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 评估的其他情形。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 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幺韭 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 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
19、体或者部分资产无 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国家设立的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4)发生 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考点十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登记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2)发生 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5)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
20、 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 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其中,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 认的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经过规定 程序和方法进行确认后,按照以下 原则进行账务处理:(1)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 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2)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
21、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 账务处理。(3)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审批后, 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考点二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报告进行审 核。【考点二十一】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行政单位1.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收入、出
22、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 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 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 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2.国有资产收入有关收支,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 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 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考点二十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事业单位1.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
23、,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 权转移的资产,盘节、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 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2.审批权限:(1)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 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2)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 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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