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 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 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 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 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
2、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三十三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 合法性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 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 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第三十四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以及相关 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依据,履行决策法定 程序的说明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第
3、三十五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 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决策草案提 出审查意见:(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同意提交决 策机关讨论;(二)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调整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核、听证或者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建议退回决策承 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出具不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后再 送请合法性审查;(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政策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第三十七条 合法性审
4、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 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三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 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 要的调整或者补充。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三十九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应当包含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二)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 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三)合法性审查意见;(四)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
5、料。第四十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 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可以作出通过、 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 委请示报告。第四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 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 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 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
6、政府和旗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内蒙古自 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四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 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 时完整归档。第八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四十五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 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 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 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第四十六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决策 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第四十七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
7、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 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 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 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 组织等第
8、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 外。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第五十条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 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向决策执行单位、相关行业性组织和 决策实施的相对人充分了解情况,运用文件资料审阅、个别访谈、 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等方式采集决策实施信息。第五H一条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 工作后,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过程和方式;(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四
9、)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五)评估结果。第五十二条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 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三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 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情形或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 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 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 任,实行终
10、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 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五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 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 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 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 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七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 组
11、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决策承办 单位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失信记录。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 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3 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同时废止。(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内蒙古自治区 重大 行政 决策程序 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