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处理劳动关系常见误区及法律对策.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2023年-企处理劳动关系常见误区及法律对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企处理劳动关系常见误区及法律对策.docx(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企业处理劳动关系常见误区及法律对策摘要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劳动者。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企业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国家和各级政府 为规范企业的劳动关系,制定大量纷繁复杂且多变的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 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少企业的劳动法律意识薄弱,在处理劳动关系时感到难以适 从,甚至陷入劳动关系误区,导致劳动争议不断。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 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常见的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误区,企业必须加以 认清并采取相应的合法预防应对措施,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维护企业 自身的合法权益。关键
2、词: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 目录一 .企业处理劳动关系中的常见误区、危害及成因3二 .企业劳动合同方面的误区及法律对策5三 .企业规章制度方面的误区及法律对策8四 .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方面的误区及法律对策9五 .企业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方面的误区及法律对策13六 .企业处理劳动关系中的常见误区、危害及成因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劳 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劳动争议日益增多,特别是在三资企业、私营企 业等非国有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更为突出,主要以追索劳动报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社保福利、侵犯商业秘密等经济利益为主。相当一部分劳动争
3、议的发生,是企业错误理解和运用劳动法规,在处理劳动关系时 出现法律误区造成的。(一)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常见误区第一种是表现在劳动合同方面。一是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 期满后,企业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在试用期满后才与劳 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四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试用期的“试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 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虽然目前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劳 动者,但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虑,笔者建议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的合理 时间对劳动
4、者进行通知。(三)企业在试用期满后或劳动合同期满后一段时间内才以试用期不合格或劳动合 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目前,不少企业存在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人力资源部 门才通知用人部门对新招用劳动者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转为正式劳动 者,一些企业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也存在着同样的相关问题。这样形成的结果是企业在劳 动者试用期满或劳动合同期满若干天后(有时甚至只有两三天)才通知劳动者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超过此期限 就不能随时解除;同样,合同期满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合同期满时未及时终 止劳动合同,就
5、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就不能以原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造成企业陷入上述误区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内部管理管控程序出了相关问题,解除 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未能正确把握。避免上述误区的方式方法很简单,企业对内部劳 动管理管控程序进行修改,将试用期满后才考核的作法改为试用期内随时考核,发现不 符合条件的应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期满前也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评 估,对劳动者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前进行通知,对不续签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立 即终止劳动合同。(四)企业变相以调岗调薪等方式迫使劳动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工作岗位和工作薪酬等作为劳 动合
6、同的主要条款,从合同理论上讲其变更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但如果任 何微小的变更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也不符合实际情况。为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 合同权益,目前理论上和实践中多数人主张用人单位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劳动合同的个别 条款进行轻微变更是可以有,但这种轻微变更必须限定在合同的幅度内,否则会造成企 业滥用该项权利。实践中,有些企业滥用适度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以调岗调薪的方式变相迫使劳动 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了不少劳动纠纷。对于该相关问题,劳动法并无明确规定,但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管控规定有比 较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合适的 内容,都应以书
7、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 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 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 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发生事 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 位之间的临时调动;(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上述地方性法规对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严格限制。如果企业 未经劳动者同意、违反上述地方性法规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要求企业继续履 行原合同;企业如不履行原合同,可视为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劳动者进行赔 偿,向劳动
8、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对于此种误区,企业往往未能充分认识,不少企业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都错误认为 企业可以单方面对劳动者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这种错误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思想,往 往造成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局面。不过,企业也并非对此没有任何方式方法,企业的应对方式方法可包括:一是企业 可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企业可在一定情况下单方面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调岗或 调薪,二是企业可以劳动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变更劳动合同提出异议为由单方面调岗 或调薪,三是企业以临时变更劳动合同为由进行规避。(五)企业变相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借以规避经济补偿金 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
9、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企业根据该条解除与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至少应具备两点:一是企业有明确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二是必须是严重 违反。实践中,有些企业出于纯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或不想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某企业以劳 动者上班时间未佩戴工卡、未装工衣、上班偶尔迟到、上班打瞌睡等理由“开除”劳动者。 因该种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非常多见。关于企业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相关问题,本文前面已有专门论述,这里不再重 复。需要讨论的是怎样才算
10、是“严重违反”。应当讲,这是一个模糊的标准,是否严重, 应以公众的评判标准为准,而不能以个别企业管理管控人员的评判标准为准。但是,作为一个企业,会有其自身的特点,不可能处处以公众的评判标准作为企业 的评判标准。解决的方式方法之一是前面提到的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对 “严重违反”予以明确介定,另外企业应本着以人为本、爱护劳动者的原则,轻易不要动 用“严重违反”条款以除名、开除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六)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妥善调查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务备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这些事实和理由是解 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关键。在辞退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中,企业一方对辞退事由
11、负有举 证责任。一些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是合法的,但却不能保存相关的证据,结果形成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充足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形,招致在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的局面。如某 企业以劳动者多次迟到早退、并由他人代打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却举不出劳动者多 次迟到早退、由他人代打卡的证据。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企业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前,先调查收集相关 的证据,如让劳动者本人写出书面的说明、企业相关部门出具违纪违规调查记录等。调 查收集证据工作完成后,再根据事实情况依法依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五.企业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方面的误区及法律对策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迫切性迅速增加,劳
12、动者携带知识产 权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等方面的劳动纠纷也日益增加。如何切实保护企业的 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劳动者竞业禁止,成了一些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相关 问题。虽然大多数企业都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是大部分企业并没有保护商业 秘密的切实有效措施。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许多企业有口难言,最后不得不“忍气吞 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现在重要的不是停留在对商业秘密重要性的认识上,而是如何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企业应采取预防为主,法律救济措施为辅的保护策 略。(一)预防为主首先,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特别是因工作本身的需要与商业秘 密接触的职工,如相关技术
13、人员,网络管理管控人员以及文件管理管控人员,并对这类 人要进行相关的培训,以强化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其次,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第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纳入保秘条款。对特定职位可规定脱秘期 或违约金,甚至竞业限制,对特定的岗位制定相应的保守商业秘密的岗位责任制度。第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公司可根据本身的特点,制定针对特定信息的管理管 控制度,涵盖经营信息和相关技术信息的收集制作,存储更改,传递,许可使用等环节 的相关系统制度;也可针对就商业秘密从开发整理制作到储存,传递,使用或许可使用 等每个环节的特点设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制定职位描述制度,对于与商业秘密有接触 的有关职位,应将
14、应聘者的人品和保密意识作为必备的录取或晋升的条件;完善相关的 培训制度等等。公司也可制定专门的保密规则,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明确 保密主体,保密义务及相应责任。(二)法律救济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发生后,应着手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判断该秘密是否属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定的要件。其次,调查收集证据,包括采取的保密措施,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的证据材料以及侵 权行为给公司所带来的损害或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等方面的材料。最后,尽量减少因仲裁或诉讼而引发的信息披露可能带来的后果。如公司就商业秘 密的”不为公众所知”聘请专家鉴定时,应与要聘请的专家签订保密条款或相关协议,并 要求被告及其代理人
15、书面承诺不泄露或使用庭审中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实际上也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方式之一。竞业限制的概念广受企业 的欢迎,因而在较短时间内为众多企业所接受和采用。所谓“竞业限制”是指根据合同约 定,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最多3年)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但是,实践中不少,不少企业错误认为竞业禁止只是针对劳动者的义务。由于”竞 业限制看似只是对员工将来就业范围的一种限制,以致实践出现了大量只约定了员工 竞业限制义务,而无企业相应义务的合同条款,而实际上这些条款会被认定无效,无效 的理由就是因为这些条款只约定了单方义务,导致权利义
16、务不对等。权利义务相一致是 法律原则,法律在规定员工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应给予负有竞业限制义 务的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二者相辅相成。因此企业在同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勿忘 自己经济补偿的责任,以免因约定无效而因小失大。结束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和发展,劳动纠纷日趋复杂,劳动关系、劳资矛盾等 相关问题也日益突出,导致企业劳动争议不断出现,这对企业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建立 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新型人力资源管理管控体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阻滞作用,正 确处理劳动关系、依法防范与化解企业的劳动争议显得尤为迫切。企业应当充分重视劳 动关系,对企业管理管控者加强劳动法律学习与培训,处理劳
17、动关系时采取必要的法律 相关技术手段,防止在处理劳动关系时陷入误区,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种是表现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方面。一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合适的内容违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二是企业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开;三是企业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度规章 制度。第三种是表现在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方面。一是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 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提前通知劳动者;三是企业在试用期满后或劳动合同期 满后一段时间内才以试用期不合格或劳动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四是企业变相 以调岗调薪的方式迫使劳动者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五是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及时给予 经济补偿金;六是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18、不规范。第四种是表现在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方面。一是企业没有明确的商业秘密的范 围;二是企业对商业秘密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三是企业未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 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四是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却没有相应的竞业禁止经济 补偿。(二)企业处理劳动关系常见误区的危害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劳动者,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时陷入误区,要么损害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要么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但不管损害哪一方的合法权益,最终都会 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首先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工作;其次影响企业的劳动 关系的和谐,造成劳资关系紧张;再次影响企业劳动者的士气,损害企业精神和企业文 化;最后损害
19、企业的社会形象。(三)企业处理劳动关系常见误区的成因国家和各级政府为规范企业的劳动关系,制定大量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地方性法规,这些纷繁复杂且多变的规范性文件,企业感到难以适从。但对企业而 言,处理劳动关系陷入误区并非是法律繁杂的原因,或者说法律繁杂企业也只能被动接 受,相反,企业陷入误区多半是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劳动法律法规都存在一些保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合适的内容,使一些企业错误将劳动法认为是劳动者权益保护 法,误解了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同时,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劳动法讳莫如深,唯恐劳动者 掌握劳动法知识对付企业,一些企业管理管控人员特别是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管控人员自 身的劳
20、动法律意识薄弱;再加上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管控不规范,致使一些企业在处理劳 动关系时陷入误区。误将劳动法理解成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误解劳动法立法本意我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 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由此可见,劳动法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 的合法权益。从劳动法的具体合适的内容上看,在相当一部分条款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 限制劳动者权力的滥用,还有一些条款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客观讲,劳动法规定了 劳动者的权利、也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规定了企业的义务、也规定了企业
21、的权 利,劳动法无论对劳动者和企业而言,都是一部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法律。一些企业和 企业管理管控人员片面地将劳动法理解成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想法是错误的。既然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和企业的权利,那么企业就应该充分理解和运用劳 动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单纯的去规避劳动法。企业管理管控人员特别是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管控人员劳动法知识淡薄企业管理管控人员劳动法知识淡薄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上面提到的企业对劳动 法存在误解和偏见,误将劳动法认为是劳动者保护法,从而企业对劳动法知识讳莫如深, 唯恐劳动者掌握了劳动法知识后用来对付企业,所以不少企业都对劳动法采取回避态度, 不对劳动者包括企业自身的管理
22、管控人员甚至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管控人员进行劳动法 培训和学习,对有关部分组织的劳动法方面的学习和讲座采取消极回避,劳动者包括企 业管理管控人员只能“自学”劳动法律知识,结果不仅造成劳动者劳动法律知识低下,同 时也造成企业的管理管控人员包括劳动人事管理管控人员劳动法律知识淡薄。二是整个 社会的法律意识不高,不守法律,遇事通过关系“摆平”的思想在一些企业管理管控者的 头脑中根深蒂固,企业管理管控者不重视劳动人事法律学习,劳动法律知识淡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管控不规范一些企业不重视劳动关系管理管控,缺少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处理劳动关系时随 意性较大,一事一解决,同事不同处理方式方法,劳动关系管理管控缺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处理 劳动 关系 常见 误区 法律 对策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