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docx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伤劳动能力鉴定.docx(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篇一:2022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理方法 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理方法 【发文字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安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理方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安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安排生育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理方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李 斌 2022年2月20日 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
2、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实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实力鉴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实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担当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
3、其设置方式由各地依据实际状况确定。 第四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实力鉴定; (三)依据专家组的鉴定看法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实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 劳动实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其次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
4、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实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刚好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实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实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实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确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刚好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供应材料不完整
5、的,劳动实力鉴 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供应材料完整的,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刚好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伤情困难、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根据通知的时间、地点参与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实力
6、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实力鉴定。组织劳动实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与鉴定的,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因鉴定工作须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托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帮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 专家组依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状况,依据劳动实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看法。参与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看法并签名。 专家看法不一样时,根据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看法。 第十四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
7、会依据专家组的鉴定看法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状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刚好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供应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实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伤 劳动能力 鉴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