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外商投资企吸收合并法律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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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甯救费企业吸收合畀沫律法规汇编2004-11-12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3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解决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管控机构设置解决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管控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管控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
2、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 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 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相关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五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相关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 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第10页共7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1页共73页(-)无民事行为相关能
4、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五十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5、、经理。第五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 地位和职权为自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甘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 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
6、或者进行交易。第六十二条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六十三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第六十四条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手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 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
7、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第11页共7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2页共73页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第六十七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 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管控。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届 任期为三年。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 者更换。
8、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 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笫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 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9、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 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第七十二条经营管理管控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 资产所有者的权利。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第1
10、2页共7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3页共73页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 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第七卜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笫七卜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11、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 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I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
12、其他事项。第八十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相关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相关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 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十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 业产权、非专利相关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第13页共7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14页共73页第八十二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13、,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 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相关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 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 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八十三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笫八卜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管控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 列主要文件:(-)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二)公司章程;(三)经营估算书:(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
14、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五)招股说明书:(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管控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管控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作出特别规定。第八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管理管控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中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 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第八十七条招般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
15、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认股人的权利、义务;(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前条第14页共7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5页共73页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第九十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
16、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 具收款证明的义务。第九卜一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 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 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第九十二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 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7、:(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贽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笫九卜三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 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九十四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H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8、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五)验资证明:(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第15页共7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6页共73页(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第九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H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 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管
19、控部门备案。第九卜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山丁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卜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 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
20、公司的程序办理。第九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 额。有限贲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 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第一百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 限公司承继。笫一百零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 公司。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一百零:条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16页共7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7页共73页(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解决方案、决算解决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涧分配解决方案和弥补亏损解决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I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22、临时股东大 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 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口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
23、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 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百零七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百零八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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