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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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育人的视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房屋建筑平安管理制度 房屋平安管理规定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平安管理,保障公共平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平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平安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运用平安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平安鉴定管理、危急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2、。 房屋消防平安、设施设备运用平安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平安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 房屋平安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平安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平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托付房屋平安鉴定、危急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平安管理的详细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作做好房屋平安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3、 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帮助。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平安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平安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平安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协作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平安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平安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作做好房屋平
4、安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平安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条 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平安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平安管理中的作用,激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帮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做好房屋平安管理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和监督。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平安普查,建立房屋平安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平安普查、代为鉴定、危急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等房屋平安管理专项经费。 房屋平安管理专项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
5、序办理。 第十条 房屋全部人是房屋平安责任人。房屋全部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楚的,代管人是房屋平安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运用人是房屋平安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平安责任,适用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平安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房屋平安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运用平安负责。 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平安、完整和整齐,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觉隐患的,刚好依照规定进行鉴
6、定和治理。 第十二条 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提出平安管理看法。 第十三条 房屋运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平安的行为: (一)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运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急性物品; (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平安和正常运用的行为。 安装和运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平安。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平安运用宣扬,并依据业主大会的确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
7、共用设施设备的平安状况。 发觉有平安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刚好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修理。 第十五条 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平安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实行有效的平安爱护措施。 已发生危及房屋平安的状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刚好修复,解除危急。 第十六条 房屋平安责任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平安管理档案,做好房屋平安检查、修理记录。 第十七条 房屋平安责任人、房屋运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协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
8、组织的房屋平安普查或者房屋平安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举报危害房屋平安的行为,反映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房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应当刚好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刚好托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平安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平安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运用年限需接着运用的; (三)自然灾难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须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更房屋运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
9、他可能危害房屋平安须要鉴定的情形。 其次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托付房屋平安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平安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平安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平安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其次十一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平安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其次十二条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运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平安隐
10、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平安责任人托付房屋平安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平安责任人拒不托付房屋平安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托付房屋平安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房屋平安鉴定,房屋是危急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急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平安责任人担当;不是危急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急点的,鉴定费由托付人担当。 其次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觉房屋存在严峻平安隐患的,可以刚好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各区分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驾驭的存在严峻平安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刚好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 各区分局应当对存在严峻平安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 其次十四
11、条 房屋存在严峻平安隐患,房屋平安责任人未托付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刚好向其发出房屋平安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平安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平安鉴定。 房屋平安责任人在房屋平安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仍未托付房屋平安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平安代为鉴定确定书,并托付房屋平安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鉴定属于危急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平安责任人担当。 其次十五条 房屋存在严峻平安隐患,房屋平安责任人实行治理措施解除隐患的,应当刚好向各区分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各区分局调查核实后,房屋平安责任人可不再托付房屋平安鉴定。 其次十六条 房屋平安责任人、运用人应当协作房屋平安鉴定单位的调查核实以及鉴定工
12、作。 其次十七条 从事房屋平安鉴定的单位,应当依照xx市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平安鉴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房屋平安鉴定人员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由市房屋平安鉴定协会负责。 其次十八条 进行房屋平安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平安鉴定人员参与,并出示房屋平安鉴定执业注册证件。对特别困难的鉴定项目,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房屋平安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平安鉴定。 其次十九条 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根据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鉴定报
13、告应当加盖房屋平安鉴定专用章,并刚好送达鉴定托付人。 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平安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平安鉴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样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担当;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本质不同的,复鉴费用由房屋平安鉴定单位担当。 第三十一条 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平安鉴定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设立业务状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的房屋平安鉴定统计报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鉴定属于危急房屋的,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应当马上将危急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各区分局,各区分局应当将驾驭的危急房
14、屋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房屋平安鉴定单位备案状况; (二)经鉴定的危急房屋状况。 第三十三条 危急房屋应当经房屋平安鉴定单位鉴定确认。 经鉴定属于危急房屋的,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平安鉴定单位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危急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视察运用、处理运用、停止运用和整体拆除四种类别。文物建筑经鉴定属于危急房屋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的规定进行抢救修缮。 经鉴定不属危急房屋但房屋存在平安隐患的,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刚好解除平安隐患。 经鉴定为危急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止解危措
15、施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 鉴定结论的处理看法为处理运用、停止运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急房屋,房屋运用人应当马上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看法为视察运用的危急房屋,危及到的房屋运用人应当马上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看法为视察运用的危急房屋,未实行适当平安技术措施前,危急部位的房屋不得运用。 鉴定结论的处理看法为处理运用的危急房屋,未解危前,不得运用。 第三十五条 危急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应当对房屋实施代管并进行治理: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平安责任人的; (二)全部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平安责任人的; (三)全部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平安责任的; (四)危急房屋
16、的平安责任人确有困难无法治理危急房屋,通过书面协议托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房屋并实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房屋,代管前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但危急房屋须要马上治理的,发布公告期间可以同时治理。 第三十六条 各区分局应当对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以及代管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等状况进行证据保全。 属于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房屋平安责任人担当。房屋平安责任人不确定或者未偿还有关费用的,各区分局可以从租赁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全部人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各区分局应当自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解除代
17、管并发还房屋,并将剩余的代管收益返还全部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七条 房屋平安责任人未根据鉴定结论的处理看法刚好治理危急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平安责任人发出危急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 房屋平安责任人在危急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急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平安责任人发出危急房屋代为治理确定书,责令房屋平安责任人或者运用人搬出危急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停止运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急房屋,状况紧急的,各区分局可以干脆向房屋平安责任人发出危急房屋代为治理确定书,责令房屋平安责任人或者运用人马上搬出危急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各区分局在房屋平安责任人或者运用人搬出危急房屋后,应当即时进行危急
18、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条 视察运用、处理运用的危急房屋,各区分局在危急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自治理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房屋平安责任人接收房屋。 危急房屋治理、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由房屋平安责任人担当。 第三十九条 房屋平安责任人或者房屋运用人搬出的危急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区分局申请临时住房安置。 房屋平安责任人或者房屋运用人自行治理危急房屋,运用各区分局供应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各区分局代为治理,房屋平安责任人或者房屋运用人运用各区分局供应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
19、的特困职工家庭,危急房屋治理期间,各区分局供应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 运用各区分局供应的临时安置住房,在危急房屋治理结束后,各区分局应当通知房屋平安责任人或者房屋运用人限期迁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根据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第四十条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力担当危急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书面协议托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并实施治理,并申请减免治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 房屋平安责任人怠于、无力进行危急房屋治理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补偿标准依法实施收购。 第四十二条 危急房屋的平安责任人应
20、当设置明显的危急房屋标记,提示过往的行人、相邻人留意平安;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急房屋,应当实行有效的平安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设置在危急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扬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危急房屋治理造成阻碍时,其全部人应当刚好予以拆除、迁移。上述悬挂、支立物的全部人未能刚好拆除、迁移的,危急房屋的平安责任人可以申请由区分局强制拆除、迁移。拆除、迁移费用由悬挂、支立物的全部人负责。 因治理危急房屋须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全部人和运用人应当予以协作,不得借故阻挠。 第四十四条 房屋平安责任人或者各区分局对危急房屋进行原状修理、加固抢险须要办理各
21、项手续的,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文化、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危急房屋危及公共平安须要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有关治理手续的同时,实行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急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过程中,须要马上排险解危的,可以单独向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状修理、加固抢险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应当加强危急房屋治理工程巡查,驾驭、核查危急房屋治理和灭失状况,建立危急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足够的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配备足够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刚好到
22、位。 第四十七条 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因台风、暴雨、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马上实行妥当的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协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房屋平安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在知悉房屋突发性险情后,应当刚好到场处理,实施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八条 市房屋平安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区的房屋的应急抢险;市房屋平安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干脆对发生重大险情的房屋组织实施应急抢险。 区房屋平安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应当刚好将房屋突发性险情状况报告市房屋平安应急抢险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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