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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十二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篇一 出 卖 人:_ _ _ 买 受 人:_ 房屋座落:_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说明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其次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2、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网签备案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买卖。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状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细致阅读合同条款,特殊是批
3、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留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当事人应当根据自愿、同等、公允及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须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状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6.本合同中标注*的内容为必填项,未标注*的内容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填写或不填写。标注为#的内容在其处于有
4、效状态时为必填项。 7.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依据所售项目的详细状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削减。 9.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选择向仲裁委员
5、会申请仲裁。 10.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状况约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样;在任何状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说明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干脆取得代理权的人。 3.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结构面之间或楼板结构面与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运用面积、套内墙风光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
6、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坚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6.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7.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运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运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化、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8.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9.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0.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肯定期限
7、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2.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同等、公允及诚恳信用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样看法,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公司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4503l0619 *通讯地址: *
8、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托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托付销售经纪机构: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 *: *: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买受人性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房屋为共有时,可在下表中相应增加买受人) 共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共有方式共有份额 按份共有时填写 其次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方式取得坐落于 桂林 市 秀峰 机场路以北、中隐路以西 地块的建设用地运用权,地块所在区县代码为 450302
9、 。该地块为 桂市国用(20_)第000168号 ,土地运用权面积为 109185.3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运用权(住宅)年限自 20_ 年 06 月 23 日至 2083 年 06 月 22 日,土地运用权(非住宅)年限自20_年06月23日至2053年06月22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荣和林溪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450301_号,容积率为 1.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20_ 年 03 月 18 日,竣工日期为 20_ 年 12 月 31 日。
10、其次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批准预售, 预售许可证号为 2023090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状况 1.房屋座落: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_ _单元 层 号房(室),该商品房所在楼层的起始层为 ,终止层为 ,名义层为 ,层高为 3.05 米;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变更,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2. 建筑主体: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主体结构为;电梯。 3.房屋居室:该商品房为,有 x 室 x 厅 x 厨 x 卫_;该商品房有 x 个阳台,其中 x 个阳台为封闭式, x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
11、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4. 预料面积: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桂林市房地产测绘中心 ,测绘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x1 ,其预料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5. 户型结构:该商品房的户型结构为。 6. 房屋朝向:该商品房的朝向为向。 *7. 房屋类型: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房屋类型)为。 8.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9.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贮存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抵
12、押状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状况为。 #抵押类型: #抵押人: x,#抵押权人: x ,#抵押登记日期: x ,#债务履行期限: x , #抵押登记机构: x 。 抵押类型: 抵押人: x ,抵押权人: x , 抵押登记日期: x ,债务履行期限: x 。 抵押登记机构: x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状况; 4. x ; 5. x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状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网签备案或的,买
13、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x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价款: 1.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币种)_元,总价款为_(币种)_元(大写_元整)。 2.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币种)_元,总价款为_(币种)_元(大写_元
14、整)。 3.按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币种)_元(大写_元整)。 4.根据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币种)_元(大写_元整)。 (二)该商品房装饰装修,装修工程价款为_(币种)_元(大写_元整)。 *(三)该商品房(含装饰装修)全部价款合计为_(币种)_元(大写_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_人民币_(币种)_100000_元(大写_壹拾万_元整),该定金于时。 (二)买受人实行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
15、款_ _(币种)_ _元(大写_ _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 %购房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 %购房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3.首付加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_(币种)_元(大写_元整),占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_%。 余款_人民币_(币种)_元(大写_元整)向_(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余款_(币种)_元(大写_元整)向_(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其他方式:
16、 商业按揭/公积金贷款/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向出卖人支付 %的合同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含定金),其余 %的合同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人民币 元整)由买受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预售监管账户开户行为 桂林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账户名称为 桂林荣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详细约定见附件四。 买受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交纳物业
17、专项修理资金。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行抗力外,买受人未根据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根据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根据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6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36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 日内根据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18、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实行分期付款的,根据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3 、 、 项所列条件(可多选):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实测绘); 3.满意第十条第(一)款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4. 。 5.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供应住宅运用说明书和住宅质
19、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实现一户一表。运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该房产在交付供水、排水达到运用条件(含临时供水、排水),因政府配套的市政管线施工延迟或项目周边市政配套不齐全等缘由造成该房产供水、排水无法达到正常运用条件的,出卖人无需担当违约责任,买受人承诺不因此拒绝接收该房产;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实现一户一表。 该房产在交付时供电达到运用条件(含临时供电),因政府配套的市政管线施工延迟或项目周边市政配套不齐全等缘
20、由造成该房产供电无法达到正常运用条件的,出卖人无需担当违约责任,买受人承诺不因此拒绝接收该房产 ;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运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本项目未设计有供暖系统,无供暖设施设备;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实现一户一表。 本项目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设备由燃气公司根据国家标准设计和施工,详细交付时间以燃气公司完工交付时间为准,设施设备的位置及样式等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买受人须要运用管道燃气的应自行向有关单位申请开通运用并交纳相关费用 ;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
21、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担当相关费用;第4、5、6、7项须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担当相关费用。 假如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运用条件,双方同意根据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担当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运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0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运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0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运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0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实行措施保
22、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运用条件。 (2) 以上设施中第1、2、4、5、6、7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逾期交房约定处理,并以单项逾期最长的时间为准,不重复累计 ;本条与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状况重复出现时,不重复计算违约金。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5.医疗卫朝气构: 年 月 日达到 ; 6.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7.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8.
23、 ; 9.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根据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见附件五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见附件五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见附件五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见附件五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见附件五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详细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10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
24、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除出卖人另有通知外,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日起10日内到出卖人本项目售楼部办理房产验收和交接手续。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及其他风险、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 。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意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意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担当,并根据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
25、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根据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30 日内负责修复,并担当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运用; (5) ; (6)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缘由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根据以下方式处理: (1)视为该房产已经交接,与房产有关的
26、风险、责任及相关权利义务自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转移到买受人且该房产的保修期及物业管理费自该日起计算; (2)买受人按日计算每延期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行抗力外,出卖人未根据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根据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根据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
27、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根据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接着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60日,自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的其次天起至实际交付之
28、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接着履行; (2)逾期超过 3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接着履行合同的,合同接着履行,自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的其次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3)出卖人逾期交房的,无论合同是否解除,出卖人依照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视为已足额弥补买受人因出卖人逾期交房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买受人不得因此再向出卖人主
29、见其他损失赔偿。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供应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料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根据第 4 种方式处理。 1.依据第六条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根据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30、,根据 0%(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料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产权归买受人全部。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料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肯定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料套内建筑面积 预料套内建筑面积 2.依据第六条根据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根据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均在3%以内(含3%
31、)的,依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料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产权归买受人全部。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料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32、;肯定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料建筑面积 预料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依据第六条根据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具体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样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4.双方自行约定: (1)售房套内单价保持不变,实际成交总价款按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调整,多退少补,不计利息。任何一方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 (2)出卖人取得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竣工测量建筑面积结果后,将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该通知
33、之次日起15日内须到出卖人营业场所或指定的其他地点补交或者领回面积差价款;买受人逾期不补交差价或者出卖人拒绝退还差价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应补交或者应退款金额的万分之八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 (3)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得另行结算 。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
34、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根据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视为买受人接受变更,出卖人无需担当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
35、卖人根据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运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 4. ; 5. 。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36、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根据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视为买受人接受变更,出卖人无需担当任何赔偿责任 。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x%(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
37、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担当。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双方另行协商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觉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根据以下方式处理: 1.刚好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 2.经过更换、修理,仍旧严峻影响正常运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38、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担当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担当。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另行协商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运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需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根据下列第(1)、_、_方式处理(可多选): 1.刚好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详细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标准名称: 室内
39、空气质量标准 ,标准文号:_gb/t18883-20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状况符合标准,标准名称: 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 ,标准文号:_gb50118-20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状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担当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担当,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
40、费用仍由出卖人担当。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担当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根据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担当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担当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具体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详细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担当保修责任: 1.因不行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
41、买受人不当运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因买受人缘由未按时接收房屋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损毁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修理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30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托付他人进行修理,修理费用及修理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担当。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担当相关责任的,由 担当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协商一样后,出卖人应当登录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并将本合同网签备案状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1、因买受人缘由导致合同未能网签备案的,由买受人担当全部责任。 2、因买受人未按约定供应相应材料、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购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未按合同登记备案部门的规定供应相应的帮助的,办理时间应相应顺延 。 其次十条 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缘由,买受人未能在_约定时间_(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根据下列第_3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