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某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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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某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某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某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4篇某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篇1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授课时间:2023年1月15日上午10:40至12:00 学时:2学时授课教师:潘文军 授课地点:白午小学多媒体教室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
2、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1992年 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件大喜事,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和爱护。哪些人属于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年龄不满 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大约有4亿,占全国人口的34。未成年人正在学知识,长身体,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3、立法是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因此,学习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1、立法宗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包括三层含义:其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其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这三个宗旨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最终应达到的目标,它们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2、立法依据保
4、护未成年人的宗旨不是随意提出的,具有法律依据和其客观现实依据。这些依据主要是宪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上层的法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是一个单行的法律,但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准绳。宪法中对未成年公民的受教育要求、保护要求、社会和学校以及家庭对儿童的抚养、教育义务、未来公民所应具有的素质要求等都做了规定。例如,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指明了未成年人必须受到
5、保护。除此而外,宪法中凡涉及到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思想和内容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及其相关条例提出的法律依据。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还依据了民法通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儿童是未成年的公民,他们与社会上的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例如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又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些规定都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依据。第三,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应从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来考虑。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幼稚个体,其身心还未成熟,若要其健康成长就必须受到保护
6、。人们在从出生到18岁的这一阶段中,个体的身心变化是巨大的,在不同的年龄段会表现出不同的身心特点,其保护法就应在了解这种变化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来制定只有在遵循未成年人的变化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保护法规才是真正有效的。第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还要依据未成年人的生存现状。在现实社会环境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合适的法规以规范社会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我国现存的社会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迫切的。未成年人因家庭经济条件,封建落后思想的制约而不能接受正常的文化教育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家长因观念不正确,不平等对待子女,打骂甚至虐待子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社会中
7、不良环境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现象也为数不少。这些事实都无疑需要国家在制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时,仔细加以考虑。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教育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作用就是使全社会都明确保护实施未成年人顺利成长的重要意义,明确社会中各主体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义务和要求,统一各方面的教育思想,使社会各方面形成教育合力,使年轻一代能够在一个较为健康的环境中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方面的保护责任都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的正确开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一、它使人们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仅是父母和学校的事情,也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第二、未成
8、年人保护法对社会各方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所必须做到的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这使社会各方明确了自己的具体任务,以便于掌握好工作中的原则,摆正自己的位置,注意自己的形象,考虑随时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影响。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9条)。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还保证了社会各方面的教育协调,可以使教育形成合力,更有效地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4、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未成年人也具有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方式
9、与成年人有区别。我国民法通则中确立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要求成年人的保护。(1)未成年人首先是被保护者。这是由他们所处的年龄段所决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系指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人从出生到满18周岁正是由无能到有能、从无知到有知逐渐成长的时期。这一时期里,个体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处于发展过程之中。由于生理和心理发展程度限制,他们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还难以独立行事,经济上也缺乏独立能力。他们必须在社会各方面的关怀、帮助、指导、引导下,才能在成长过程中不受或少受伤害,才能最终成长为社会所
10、需要的具有良好品德的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成年人必须受到保护是无庸置疑的。(2)未成年人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国家未来事业的建设者。新陈代谢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新生一代将成为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历史重任会自然而然地降落在他们的肩上。所以,未成年人不论是否愿意,都必须承担这一角色。我国法律上确定未成年人的受保护地位,不仅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必须保证他们受到应有的教育,使他们最终成长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新人。这正是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即“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11、5、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指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中做了具体规定,它贯穿于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始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1)保障权益原则保障权益原则,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必须注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很广泛,主要有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财产权,受教育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 (2)尊重人格
12、尊严原则尊重人格尊严原则,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应当遵重未成人的人格尊严。人格权是指法律予以保护的与权利主体的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泛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尊重人格尊严原则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采用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如体罚和变相体罚、谩骂、讽刺、侮辱等。(3)适应身心发展特点原则适应身心发展特点原则,是指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不成熟,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而且身体和心理的发展不平衡。这就要求教育工作者在安排未成年人的活动时,应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的承受能力,考虑对未成年人身
13、心发展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不得组织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有害的活动。(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教育和保护结合原则,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应当注意把教育与安全保护结合起来。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并且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容易上当受骗,在处理事情时,往往情绪化,容易出现过错。但即使学生出现过错甚至违法行为,也要从教育和保护的原则出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
14、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5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一)家庭保护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
15、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他们看不起他们,更不允许侵害他们的权益。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
16、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监护和抚养家长的基本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
17、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
18、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裁决。尊重、教育和引导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
19、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接受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农村或城乡个体户家庭中,未成年人失学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父母目光短浅,只顾赚钱,不管孩子的前途。他们不让孩子上学,或者让在校的子女退学,回家务农或经商。有的家长对不愿意上学的孩子过分迁就,任他们在社会上闲逛。这些做法是做家长的失职,实际上是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包括他们的个人隐私。有的家长不与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记,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长与子女的
20、感情隔阂。孩子认为自己“长大了”,办事喜欢自己拿主意,而家长则认为孩子年纪小,对孩子处处不放心。应该说,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很简单,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沟通思想就行了。(二)学校保护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
21、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2、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3、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
22、是各类学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标。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人身安全和健康案例关于未成年人的一些恶性事件,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7所中学和8所小学的近500名师生,在市友谊馆参加汇报演出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当时,友谊馆内的大门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1995年1月14日上午,哈尔滨市电碳厂子弟小学组织学生到松花江上的冰雪游乐中
23、心游玩,在途经江边时,他们没走专设的通道,而是抄近路从冰层上穿过,没想到冰层突然塌陷,20多名师生掉进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学生和1名教师不幸身亡。(三)社会保护社会保护是指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1、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工厂、商店和公共场所说的。此外,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这一规定,可以使未成年人避免被动吸烟,保证身体健康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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