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内容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承保时应(二十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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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内容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承保时应(二十三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更加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看法一样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肯定的自由。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内容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承保时应篇一 基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全部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消遣用品; (四)现金、金银
2、、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殊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殊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运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其次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担当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
3、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运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嬉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常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急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财产的干脆或间接物质损失,保
4、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斗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消遣用品)、电气设备因运用过度、超 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缘由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借居人员的有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缘由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
5、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担当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
6、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削减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削减,削减额为削减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如投保人购买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28元人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6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2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7、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状况照实告知; (二)投保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起先 生效;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全部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担当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担当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平安,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难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援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刚好查翻
8、处理; (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假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恳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恳求权的,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七)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瞒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供应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发票、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供应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二)保险财产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9、,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数费用; (三)保险财产遭遇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假如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含两份)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00元;假如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十份以上(含十份),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内容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承保时应篇二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
10、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消遣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其次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殊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
11、,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急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12、处于危急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其次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运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难扩散,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
13、担当。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斗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借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有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_年问题造成的干脆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运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缘由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凹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
14、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内容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承保时应篇三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消遣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
15、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其次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殊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
16、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急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急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其次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
17、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运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难扩散,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担当。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斗争、敌对行为、行动、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借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有意行为。 四
18、、因计算机20_年问题造成的干脆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运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缘由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凹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
19、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依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依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消遣用品占_%(农村_%),衣物及床上用品占_%(农村_%),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_%,农村农机具等占_%.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
20、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依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2、一般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依据实际损失或复原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
21、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遇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供应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需真实、牢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假如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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