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年入股合伙人协议书(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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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年入股合伙人协议书(四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实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备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入股合伙人协议书篇一 经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入股给甲方发展产业,甲、乙双方本着公允、同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自愿入股甲方投入_产业。 其次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本次将公司资本金增加至_万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实持资本金_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各股东出资额_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甲
2、方以_作为出资,出资额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 乙方以_作为出资,出资额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 第三条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当和财务会计根据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详细内容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共享。 3、公司增资扩股成立后,应当在10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60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3、公司临时帐户。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必需得知人员除外)。 第四条投资各方认为须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担当; 3、上述各股东方托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第五条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
4、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确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确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根据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确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5、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一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签字日期:签订地点: 入股合伙人协议书篇二 第一条 依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样订立协议. 其次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依据协议自
6、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情愿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遵守法律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企业的名称: 第五条 主要经营场所: 第六条 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共同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伙人姓名,名称及居处 姓 名(名称) 担当责任方式 住 所 第九条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分期缴付出资额 缴付期限 出资方式 (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 合计 第十条 利润安排和亏损分担方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
7、依照以下比例安排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安排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安排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确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肯定时期的利润安排或亏损分担的详细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托付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状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其他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
8、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担当. 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方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方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确定执行事
9、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可以确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殊重大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严峻违反合伙协议,有不正值行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
10、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新入伙的一般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当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接着参与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峻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有
11、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丢失偿债实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需具有相关资格而丢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协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当责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条第3款条件的,可以退伙. 5,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
12、样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作为一般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从继承起先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一般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经全体合伙
13、人一样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样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互换程序 1,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3,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一般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4,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企业仅剩一般合伙人的,转为一般
14、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发生争议时,通过合伙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确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确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由. 2,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
15、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全部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算人主要职责: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企业参与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根据合伙人担当责任类型,担当相应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进行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 月
16、日 入股合伙人协议书篇三 因乙方确定将公司生产经营事宜与丙方共同合作,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乙方与丙方协商一样经甲方同意确认,对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安排、债务担当、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事业合伙人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爱好的挚友可以了解一下。 事业合伙人协议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其次条合伙企业是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担
17、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其次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实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气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肯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共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依据实际状况详细填写,但以登记
18、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依据实际状况,可变更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居处 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一般合伙人 个,有限合伙人 个。 一般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居处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居处 (注: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一般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一般合伙人
19、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托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经评估和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合伙性质、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 合伙性质 出资额 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等;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状况续填本表)有限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
20、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担当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安排、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此条自拟(注: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安排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托付个一般合伙人(注: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注:可规定季、半年、年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担当。其他合伙人
21、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托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根据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确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确定撤销该托付。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加确定一般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加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得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状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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