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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
3、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需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哺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哺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
4、领取“子女哺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哺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哺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有意杀害、损害; 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捕、有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斗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
5、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担当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
6、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照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殊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照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7、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依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根据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哺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担当由于通
8、知拖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行抗力导致的拖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9、受益人须供应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
10、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供应结婚证明。 六、子女哺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11、;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供应准生证明和诞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
12、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恳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歼灭;其他保险金的恳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歼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
13、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状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起先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削减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其次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化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
14、效力复原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复原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供应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 指础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
15、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打算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洁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6、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应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
17、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居处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刚好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终居处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供应下列证明和
18、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其次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方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其次十一条 释义 :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司。 :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
19、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行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事务。 :指以不行限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 裥院谏亓。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觉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打算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
20、打算金的简洁算术平均值。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诞生日期为准。 :年复利5.0。 :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担当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担当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 1.乳腺癌 4.卵巢癌 2.子宫颈癌 5.输卵管癌 3.子宫内膜癌 6.阴道癌 特定手术项目表 1.子宫全切手术(含次全切除) 4.子宫脱垂技术 2.卵巢、输卵管全切手术 6.子宫外孕手术 3.子宫裂开缝合手术 6.乳房全切手术(含单侧) 人寿保险 条款篇二 保险合同构成
21、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起先及交付保险费 其次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起先。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22、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 衿渲幸恢治竞贤
23、谋o辗呀桓斗绞健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复原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复原。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
24、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其次年度及其次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其次年度及其次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有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
25、的自杀、有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有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酒醉行为; 五、斗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假如自被保险人遭遇意外损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
26、。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
27、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终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
28、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29、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觉的,本公司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七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
30、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丢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十九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刚好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终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其次十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歼灭。 批注 其次十一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其次十二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
31、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其次十三条本条款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事务。 其次十四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丢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丢失或两足踝关节丢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丢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丢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丢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丢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
32、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丢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实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丢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丢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缘由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常常须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丢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丢失而言。 人寿保
33、险 条款篇三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其次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起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先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起先担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
34、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接着有效。但若
35、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有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斗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36、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根据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37、。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接着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复原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供应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复原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
38、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复原。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状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削减保险金额,本合同接着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其次款所述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
39、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照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殊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复原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照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40、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依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根据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担当由于通知拖延致使本公司
41、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行抗力致拖延的除外。 人寿保险 条款篇四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其次条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起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先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起先担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起先领取日 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起先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起先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起先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起先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起先领取日: 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