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安全(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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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者、运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爱护马路、马路用地及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依据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依据马路法的规定或者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托付负责路政管理的详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
3、如下: (一)宣扬、贯彻执行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爱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马路两侧建筑限制区; (五)维持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加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惜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马路平安行为的权利
4、。 其次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马路、马路用地、马路两侧建筑限制区,以及更新、砍伐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据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须要占用、挖掘马路或者使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马路法第四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马路名称、桩号及与马路边坡外缘或者马路界桩的距离); (三)平安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
5、修复、改建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根据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马路名称、桩号及与马路边坡外缘或者马路界桩的距离); (三)平安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须要在大中型马路桥梁和渡口四周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根据马路法第四十七条其次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
6、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马路名称、桩号及与马路边坡外缘或者马路界桩的距离); (三)平安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须要在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须要在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实行平安爱护措施。对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根据损坏程度赐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马路、马路桥梁、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马路上行驶的,根据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马路管理规定的规
7、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马路标记以外的其他标记,应当根据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记的内容; (三)标记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记设置地点(马路名称、桩号); (五)标记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根据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
8、)平安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马路两侧的建筑限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根据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马路名称、桩号及与马路边坡外缘或马路界桩的距离); (三)平安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马路法第四十二条其次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平安保障
9、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依据马路法第八条其次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确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
10、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确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确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确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其次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管辖。 其次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须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
11、机构确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干脆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其次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确定干脆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爱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刚好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惩罚 其次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马
12、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马路的; (二)违反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根据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马路平安作业的; (四)违反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由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运用汽车渡船或者在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限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马路平安的。 其次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马
13、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马路畅通的; (二)违反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其次十五条违反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六条违反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马路标记以外的其他标记的,依照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七条违反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复原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4、。 其次十八条违反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马路建筑限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九条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依照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惩罚的程序,根据交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依据马路法第四十四条其次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马路或者使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不低于该段马路原有技
15、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赐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须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
16、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详细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惩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
17、的车辆,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马路法第八十五条其次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马上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全部人或者运用人担当。 第三十九条违反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马路标记以外的其他标记,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马路建筑限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
18、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记或者设施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记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记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记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确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惩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
19、当事人拒不履行马路行政惩罚确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马路管理机构依照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仔细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马路、建筑限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马路养护人员发觉破坏、损坏或者非法
20、占用路产和影响马路平安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刚好向马路管理机构报告,帮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马路经营者、运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供应便利。 第五十条对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需马上停车,爱护现场,并向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刚好订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详细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
21、依据本辖区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同等实际状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需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记,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需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识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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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公路 路政 管理条例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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