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整版(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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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 商 品 房 的 买 卖 合 同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完 整 版(3 篇)在 人 民 愈 发 重 视 法 律 的 社 会 中,越 来 越 多 事 情 须 要 用 到合 同,它 也 是 实 现 专 业 化 合 作 的 纽 带。优 秀 的 合 同 都 具 备 一些 什 么 特 点 呢?又 该 怎 么 写 呢?下 面 是 我 为 大 家 带 来 的 合同 优 秀 范 文,希 望 大 家 可 以 喜 爱。商 品 房 的 买 卖 合 同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完 整 版 篇 一出 卖 人:注 册 地 址: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号:法 定 代 表 人:
2、联 系 电 话:邮 政 编 码:托 付 代 理 人:地 址:邮 政 编 码:联 系 电 话:托 付 代 理 机 构:注 册 地 址: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法 定 代 表 人:联 系 电 话:邮 政 编 码:买 受 人:地 址:邮 政 编 码:联 系 电 话:姓 名:国 籍:地 址:邮 政 编 码:电 话: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房 地 产 管 理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之 规 定,买 受 人 和 出卖 人 在 同 等、自 愿、协 商 一 样 的 基 础 上 就 买 卖 商 品 房 达 成 如下 协 议:第 一 条
3、 项 目 建 设 依 据。出 卖 人 以 方 式 取 得 位 于、编 号 为 的 地块 的 土 地 运 用 权。为。该 地 块 土 地 面 积 为,规 划 用 途为,土 地 运 用 年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出 卖 人 经 批 准,在 上 述 地 块 上 建 设 商 品 房,。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号 为,施 工 许 可 证 号 为。其 次 条 商 品 房 销 售 依 据。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为。预 售 商 品 房 批 准 机 关 为,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号 为。第 三 条 买 受 人 所 购 商 品 房 的 基 本 状 况。买 受 人
4、购 买 的 商 品 房(以 下 简 称 该 商 品 房,其 房 屋 平 面图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一,房 号 以 附 件 一 上 表 示 为 准)为 本 合 同 第一 条 规 定 的 项 目 中 的:第 号 房。该 商 品 房 的 用 途 为,属 结 构,层 高 为,建 筑 层 数 地 上 层,地 下 层。该 商 品 房 阳 台 是。该 商 品 房 建 筑 面 积 共 平 方 米,其 中,套 内 建筑 面 积 平 方 米,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建 筑 面积 平 方 米(有 关 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建 筑 面 积构 成 说 明 见 附 件 二)。
5、第 四 条 计 价 方 式 与 价 款。出 卖 人 与 买 受 人 约 定 按 下 述 第 种 方 式 计 算 该 商 品 房 价 款:1、按 建 筑 面 积 计 算,该 商 品 房 单 价 为(币)每 平 方 米 元,总 金 额(币)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整。2、按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计 算,该 商 品 房 单 价 为(币)每 平 方 米 元,总金 额(币)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整。3、按 套(单 元)计 算,该 商 品 房 总 价 款 为(币)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整。4、。第 五 条 面 积 确 认 及 面 积 差 异 处 理。依 据 当 事 人 选
6、择 的 计 价 方 式,本 条 规 定 以(本 条 款 中 均简 称 面 积)为 依 据 进 行 面 积 确 认 及 面 积 差 异 处 理。商 品 房 的 买 卖 合 同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完 整 版 篇 二商 品 房 销 售 合 同 范 本(1)出 卖 人:法 定 代 表 人:买 受 人:法 定 代 表 人: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房 地 产 管 理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之 规 定,买 受 人 和 出卖 人 在 同 等、自 愿、协 商 一 样 的 基 础 上 就 买 卖 商 品 房 达 成 如下 协 议
7、:第 一 条 项 目 建 设 依 据出 卖 人 以 方 式 取 得 位 于、编 号 为 的 地 块 的 土 地 运 用 权。为。该 地 块 土 地 面 积 为,规 划 用 途 为,土 地 运 用 年 限 自 年 月日 至 年 月 日。出 卖 人 经 批 准,在 上 述 地 块 上 建 设 商 品 房,。建 设 工 程规 划 许 可 证 号 为,施 工 许 可 证 号 为。其 次 条 商 品 房 销 售 依 据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为。预 售 商 品 房 批 准 机 关 为,商 品房 预 售 许 可 证 号 为。第 三 条 买 受 人 所 购 商 品 房 的 基 本 状 况买 受
8、人 购 买 的 商 品 房(以 下 简 称 该 商 品 房,其 房 屋 平 面图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一,房 号 以 附 件 一 上 表 示 为 准)为 本 合 同 第一 条 规 定 的 项 目 中 的:第 号 房。该 商 品 房 的 用 途 为,属 结 构,层 高 为,建 筑 层 数 地 上 层,地 下 层。该 商 品 房 阳 台 是。该 商 品 房 建 筑 面 积 共 平 方 米,其 中,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平 方米,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有 关 公 共 部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建 筑 面 积 构 成 说 明 见 附 件
9、二)。第 四 条 计 价 方 式 与 价 款出 卖 人 与 买 受 人 约 定 按 下 述 第 种 方 式 计 算 该 商 品 房 价款:1.按 建 筑 面 积 计 算,该 商 品 房 单 价 为(币)每 平 方 米 元,总 金 额(币)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整。2.按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计 算,该 商 品 房 单 价 为(币)每 平 方 米元,总 金 额(币)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整。3.按 套(单 元)计 算,该 商 品 房 总 价 款 为(币)千 百 拾 万 千百 拾 元 整。第 五 条 面 积 确 认 及 面 积 差 异 处 理依 据 当 事 人 选 择 的
10、计 价 方 式,本 条 规 定 以(本 条 款 中 均简 称 面 积)为 依 据 进 行 面 积 确 认 及 面 积 差 异 处 理。当 事 人 选 择 按 套 计 价 的,不 适 用 本 条 约 定。合 同 约 定 面 积 与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有 差 异 的,以 产 权 登 记 面积 为 准。商 品 房 交 付 后,产 权 登 记 面 积 与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发 生 差 异,双 方 同 意 按 第 种 方 式 进 行 处 理:1.双 方 自 行 约 定:2.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原 则 处 理:(1)面 积 误 差 比 肯 定 值 在 3%以 内(含 3%)的,据 实
11、结 算 房价 款;(2)面 积 误 差 比 肯 定 值 超 出 3%时,买 受 人 有 权 退 房。买 受 人 退 房 的,出 卖 人 在 买 受 人 提 出 退 房 之 日 起 3 0 天内 将 买 受 人 已 付 款 退 还 给 买 受 人,并 按 利 率 付 给 利 息。买 受 人 不 退 房 的,产 权 登 记 面 积 大 于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时,面 积 误 差 比 在 3%以 内(含 3%)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买 受 人 补 足;超出 3%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担 当,产 权 归 买 受 人。产 权 登 记面 积 小 于 合 同 登 记 面 积 时,
12、面 积 误 差 比 肯 定 值 在 3%以 内(含3%)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返 还 买 受 人;肯 定 值 超 出 3%部 分的 房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双 倍 返 还 买 受 人。产 权 登 记 面 积-合 同 约 定 面 积面 积 误 差 比=1 0 0%合 同 约 定 面 积因 设 计 变 更 造 成 面 积 差 异,双 方 不 解 除 合 同 的,应 当 签署 补 充 协 议。第 六 条 付 款 方 式 及 期 限买 受 人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按 期 付 款:1.一 次 性 付 款。2.分 期 付 款。3.其 他 方 式。第 七 条 买 受 人 逾 期
13、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买 受 人 如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付 款,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处 理:1.按 逾 期 时 间,分 别 处 理(不 作 累 加)(1)逾 期 在 日 之 内,自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应 付 款 期 限 之 其 次天 起 至 实 际 全 额 支 付 应 付 款 之 日 止,买 受 人 按 日 向 出 卖 人 支付 逾 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 的 违 约 金,合 同 接 着 履 行;(2)逾 期 超 过 日 后,出 卖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出 卖 人 解 除合 同 的,买 受 人 按 累 计 应 付 款 的%向 出 卖 人 支
14、付 违 约 金。买受 人 情 愿 接 着 履 行 合 同 的,经 出 卖 人 同 意,合 同 接 着 履 行,自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应 付 款 期 限 之 其 次 天 起 至 实 际 全 额 支 付 应付 款 之 日 止,买 受 人 按 日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 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该 比 率 应 不 小 于 第(1)项 中 的 比 率)的 违 约 金。本 条 中 的 逾 期 应 付 款 指 依 照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到 期应 付 款 与 该 期 实 际 已 付 款 的 差 额;实 行 分 期 付 款 的,按 相 应的 分 期 应 付 款 与 该 期 的
15、实 际 已 付 款 的 差 额 确 定。第 八 条 交 付 期 限出 卖 人 应 当 在 年 月 日 前,依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有关 规 定,将 具 备 下 列 第 种 条 件,并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商 品 房交 付 买 受 人 运 用:1.该 商 品 房 阅 历 收 合 格。2.该 商 品 房 经 综 合 验 收 合 格。3.该 商 品 房 经 分 期 综 合 验 收 合 格。4.该 商 品 房 取 得 商 品 住 宅 交 付 运 用 批 准 文 件。但 如 遇 下 列 特 别 缘 由,除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解 除 合 同 或 变 更合 同 外,
16、出 卖 人 可 据 实 予 以 延 期:1.遭 受 不 行 抗 力,且 出 卖 人 在 发 生 之 日 起 日 内 告 知 买 受人 的;第 九 条 出 卖 人 逾 期 交 房 的 违 约 责 任除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特 别 状 况 外,出 卖 人 如 未 按 本 合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将 该 商 品 房 交 付 买 受 人 运 用,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处 理:1.按 逾 期 时 间,分 别 处 理(不 作 累 加)(1)逾 期 不 超 过 日,自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最 终 交 付 期限 的 其 次 天 起 至 实 际 交 付 之 日 止,出 卖
17、人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已 交 付 房 价 款 万 分 之 的 违 约 金,合 同 接 着 履 行;(2)逾 期 超 过 日 后,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买 受 人 解 除合 同 的,出 卖 人 应 当 自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天 内退 还 全 部 已 付 款,并 按 买 受 人 累 计 已 付 款 的%向 买 受 人 支 付违 约 金。买 受 人 要 求 接 着 履 行 合 同 的,合 同 接 着 履 行,自 本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最 终 交 付 期 限 的 其 次 天 起 至 实 际 交 付 之日 止,出 卖 人 按 日
18、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已 交 付 房 价 款 万 分 之(该 比率 应 不 小 于 第(1)项 中 的 比 率)的 违 约 金。第 十 条 规 划、设 计 变 更 的 约 定经 规 划 部 门 批 准 的 规 划 变 更、设 计 单 位 同 意 的 设 计 变 更导 致 下 列 影 响 到 买 受 人 所 购 商 品 房 质 量 或 运 用 功 能 的,出 卖人 应 当 在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同 意 之 日 起 1 0 日 内,书 面 通 知 买 受人:(1)该 商 品 房 结 构 形 式、户 型、空 间 尺 寸、朝 向;买 受 人 有 权 在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1 5 日
19、 内 做 出 是 否 退 房 的书 面 答 复。买 受 人 在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未 作 书 面 答 复的,视 同 接 受 变 更。出 卖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通 知 买 受 人 的,买 受 人 有 权 退 房。买 受 人 退 房 的,出 卖 人 须 在 买 受 人 提 出 退 房 要 求 之 日 起天 内 将 买 受 人 已 付 款 退 还 给 买 受 人,并 按 利 率 付 给 利 息。买受 人 不 退 房 的,应 当 与 出 卖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第 十 一 条 交 接商 品 房 达 到 交 付 运 用 条 件 后,出 卖 人 应
20、当 书 面 通 知 买 受人 办 理 交 付 手 续。双 方 进 行 验 收 交 接 时,出 卖 人 应 当 出 示 本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并 签 署 房 屋 交 接 单。所 购 商 品房 为 住 宅 的,出 卖 人 还 需 供 应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和 住 宅运 用 说 明 书。出 卖 人 不 出 示 证 明 文 件 或 出 示 证 明 文 件 不 齐全,买 受 人 有 权 拒 绝 交 接,由 此 产 生 的 延 期 交 房 责 任 由 出 卖人 担 当。由 于 买 受 人 缘 由,未 能 按 期 交 付 的,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方式 处 理:。
21、第 十 二 条 出 卖 人 保 证 销 售 的 商 品 房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和 债权 债 务 纠 纷 因 出 卖 人 缘 由,造 成 该 商 品 房 不 能 办 理 产 权 登 记或 发 生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的,由 出 卖 人 担 当 全 部 责 任。第 十 三 条 出 卖 人 关 于 装 饰、设 备 标 准 承 诺 的 违 约 责 任出 卖 人 交 付 运 用 的 商 品 房 的 装 饰、设 备 标 准 应 符 合 双 方约 定(附 件 三)的 标 准。达 不 到 约 定 标 准 的,买 受 人 有 权 要 求出 卖 人 根 据 下 述 第 种 方 式 处 理:1.出 卖 人
22、 赔 偿 双 倍 的 装 饰、设 备 差 价。第 十 四 条 出 卖 人 关 于 基 础 设 施、公 共 配 套 建 筑 正 常 运 行的 承 诺出 卖 人 承 诺 与 该 商 品 房 正 常 运 用 干 脆 关 联 的 下 列 基 础设 施、公 共 配 套 建 筑 按 以 下 日 期 达 到 运 用 条 件:假 如 在 规 定 日 期 内 未 达 到 运 用 条 件,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方式 处 理:第 十 五 条 关 于 产 权 登 记 的 约 定出 卖 人 应 当 在 商 品 房 交 付 运 用 后 日 内,将 办 理 权 属 登 记需 由 出 卖 人 供 应 的 资 料 报 产
23、 权 登 记 机 关 备 案。如 因 出 卖 人 的责 任,买 受 人 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取 得 房 地 产 权 属 证 书 的,双方 同 意 按 下 列 第 项 处 理:1.买 受 人 退 房,出 卖 人 在 买 受 人 提 出 退 房 要 求 之 日 起 日内 将 买 受 人 已 付 房 价 款 退 还 给 买 受 人,并 按 已 付 房 价 款 的%赔 偿 买 受 人 损 失。2.买 受 人 不 退 房,出 卖 人 按 已 付 房 价 款 的%向 买 受 人 支付 违 约 金。第 十 六 条 保 修 责 任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为 商 品 住 宅 的,住 宅
24、质 量 保 证 书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出 卖 人 自 商 品 住 宅 交 付 运 用 之 日 起,根据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承 诺 的 内 容 担 当 相 应 的 保 修 责 任。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为 非 商 品 住 宅 的,双 方 应 当 以 合 同附 件 的 形 式 具 体 约 定 保 修 范 围、保 修 期 限 和 保 修 责 任 等 内 容。在 商 品 房 保 修 范 围 和 保 修 期 限 内 发 生 质 量 问 题,出 卖 人应 当 履 行 保 修 义 务。因 不 行 抗 力 或 者 非 出 卖 人 缘 由 造 成 的 损坏,出 卖 人 不
25、担 当 责 任,但 可 帮 助 修 理,修 理 费 用 由 购 买 人担 当。第 十 七 条 双 方 可 以 就 下 列 事 项 约 定:1.该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屋 面 运 用 权;2.该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外 墙 面 运 用 权;3.该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命 名 权;4.该 商 品 房 所 在 小 区 的 命 名 权;第 十 八 条 买 受 人 的 房 屋 仅 作 运 用,买 受 人 运 用 期 间 不 得擅 自 变 更 该 商 品 房 的 建 筑 主 体 结 构、承 重 结 构 和 用 途。除 本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另 有 规 定 者 外,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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