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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年捐助和赠与在法律上的区别(三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确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识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共享阅读。 捐助和赠与在法律上的区分篇一 居处: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乙方): 居处: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供应,并与乙方达成以下赠与协议。 第一条乙方获自甲方的赠与只得用于,不得移作他用。 其次条甲方于每年至分两次向乙方无偿赠与人民币各元整。 第三条前述赠与自年计日时至时止。 第四条合同履行其间若乙死亡,可继承其受赠者地位。 第五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获赠与的运用,若乙方不当运用时,甲方有权要
2、求乙方予以改正。 第六条如乙方疏于 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捐助和赠与在法律上的区分篇二 赠与人:_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_ 房屋规格:_ 房屋面积:_ 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_(姓名)运用。 其次条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全部权,不得解除与_的租赁合同,除非_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赠与房屋的交付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_年_月_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合
3、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信任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_仲裁庭申请仲裁。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样,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_
4、受赠人:_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捐助和赠与在法律上的区分篇三 赠与合同(cac f gf),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全部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才能成立,假如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为。 无
5、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担当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一、社会捐赠合同与附负担的赠与之区分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为肯定得给付为条件,或者说受赠人接受赠与后需负担肯定义务的赠与。 1、受赠人有履行负担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恳求其履行。目的性赠与情形中,受赠人的行为并非其义务,假如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人只能依据合同目的之不能而主见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 2、负担是从赠与财产中所为的给付行为,其给付的通常是有财产价值的给付。但是,目的性赠与中,受赠人的行为未必是财产上的,例如为求学而所得的帮助,求学这一行为并不是所谓的财产上的给付。 二、社会捐赠合同与为公益事业目
6、的的赠与合同之区分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的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其与社会捐赠合同的主要区分有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社会捐赠是捐赠人基于对特定受捐助人的怜悯干脆为之赠与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不是干脆针对受助人,所以,从捐款的发生和运用状况来看,其不存在人身属性。 2、合同性质不同。社会捐赠合同属于特种赠与之中的一种,在法律适用上,多数援引民法典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特殊法予之适用。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捐赠,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三种特别的赠与合同之中
7、的一种。且法律上规定有特殊法。 3、受捐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社会捐赠合同过程中虽然牵涉三方关系人,但合同的主体是捐赠人和受捐助人,捐献发起人被认为是受捐助人的代理人。而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的主体是捐献人和捐赠人,而受捐助人仅被认为是受益人。 三、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 1、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社会捐赠合同涉及三方关系人,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捐赠人与受捐助人之间的社会捐赠民法典律效果归属关系,捐赠人与捐献发起人之间的干脆代理行为法律关系,受捐助人和捐献发起人之间的代理权授予法律关系。在我国实践以及理论探讨中,对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相识有不一样的看法,
8、有人认为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应为捐献发起人和捐赠人,笔者认为,假如将受捐助人解除在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之外, 首先,不利于爱护受捐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社会捐赠合同的目的。假如受捐助人不是合同主体,那么其不能向后合同权利,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的债权是不完全的,很难过到应有的爱护,例如,合同中的撤销权、解除权、代位权等都因其不是主体而不能享有,此外,我国又没有相应的规范爱护受捐助人的利益,因而,解除受捐助人的主体地位是不当之举,把捐献发起人作为受捐助人的代理人,代理受捐助人订立合同等,则能更好的实现社会捐赠合同的目的。 2、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的权利义务 (1)捐赠人的权利义务。 首先,捐
9、赠人的法定撤销权。除我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外,当社会捐赠合同中,特定的目的不存在或者不能实现时,捐赠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其次,捐赠人的法定解除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峻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得,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穷困而得解除是捐赠人可行使的法定解除权。 最终,对受捐助人适用捐赠财产的监督权。捐赠人对其财产运用状况有知情权,受捐助人应忍让捐赠人对其的监督。捐赠人有接受政府和社会表彰的权利,有选择是否公开捐赠行为的权利等等。捐赠人的义务: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2)受捐助人的权利义务。受捐助人的权利: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按社会捐赠合同之目的处分所赠财物的权利等。受捐助人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所捐赠财产用途之义务,接受捐赠人对财产运用监督之义务,保证捐献倡议及相关信息真实之义务等等。 (3)捐献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捐献发起人的权利是代为发布募集公告或倡议的权利,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依诚信原则,披露受捐助人对捐赠财产运用状况的权利等等。捐献发起人的义务是亲自代理捐献之义务,尽勤勉和忠实义务,主动行使代理权限,担保信息牢靠真实之义务,基于诚信原则,披露捐赠财产运用状况之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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