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正规版本(十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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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正规版本(十四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状况下,签订合同必需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正规版本篇一 身份证号码:_ 乙方:(买方)_ 身份证号码: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样同意,就买卖房屋达成以下条件: 一、买卖房屋基本状况 1、房屋坐落:_市_省(区)_街道_小区_栋_单元_号。 2、房屋结构:_结构。 3、房屋面积:共计_平
2、方米。 4、房产证号:_。 二、房屋总售价:大写人民币_元(小写_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第一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_元整(_元); 其次次付款:在_年_月_日前,乙方将购房款人民币_元整(_元)付给甲方。 第三次付款:在办理乙方名下的相关手续后,乙方再将购房款人民币_元整(_元)付清给甲方。 四、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本房屋在合同签完产权清楚无异议,绝无买卖、抵押、典当等与他人纠纷之事,否则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担当法律责任和经济损损失。 2、甲方在本合同签定收购房款后,不得因市场涨价或政策缘由等为理由,收回或反悔不出售此房屋,如甲方违约,应赔偿双倍已付的购房款给乙
3、方;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若中途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付的购房款。 五、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1、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书自双方签定合同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 身份证:_ 乙方:_ 身份证:_ _年_月_日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正规版本篇二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方法或者手段。简言之,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外在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
4、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这是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形式的选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最高法院民法探讨室认为,我国合同法与世界各国合同的通例相一样,对合同形式实行了从宽看法,尽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尽可能促成合同有效,尽可能削减因为合同形式的缺陷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现象。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实行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
5、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说明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需采纳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运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
6、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运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需运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供应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依据协商一样的看法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运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说明)第五条规定:
7、“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根据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平安,爱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说明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
8、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假如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根据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假如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说明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说明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
9、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依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解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状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见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
10、证据,假如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详细、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需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详细位置和价款。 由于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订立,故,一般状况下,不应认定买卖双方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认定口头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必需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实际履行条件。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
11、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或书面合同形式存在重大缺陷的,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即可认定合同成立。如买方已支付大部分(50%以上)购房款,卖方接收,主见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需证明付款用途为购房,且房屋详细位置确定。如卖方已交付房屋,买方接收,主见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需证明房屋系为买卖目的所交付,且房屋价款能够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
12、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司法说明明确了合同法第10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即指以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亦称默示合同。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合同成立形式,指的就是“其他形式”。 有观点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并未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2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笔者认为,此观点不能成立,应当认定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一)“认购书”已经具备本约性质,不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2条规定只能针对预约合同适用。本
13、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认购书”,但约定内容并不限于对将来进行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而是对有关房屋买卖事项的作出了详细明确的约定,如房屋价款确定,付款期限明确,且约定全部购房款应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付清等。“认购书”不再属于预约合同,而是具备了本约合同的性质。协议中虽约定应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系为办理合同备案及产权转移登记所需。这种状况下,应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不应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2条的规定。 (二)甲方已经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实际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乙方已经接收,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既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维护交易
14、平安的司法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2条规定对预约合同的内容要求较为严格,但对实际履行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即“出卖人已经根据约定收受购房款”,对履行义务的程度未作要求。而本案中,乙于约定期限届满次日付清全部购房款,虽不符合约定,但甲已经接受,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原合同约定。乙付清全部购房款,甲接收并出具发票,理应属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一方接受”。即使甲、乙双方并未签订认购书,依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也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导致乙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只能要求乙方返还购房款,其权益必定受损,既不符合公允原则,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平安。
15、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正规版本篇三 出卖人:_ 买受人:_ 身份证号:_ 身份证号:_ 联系电话:_ 联系电话: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号房。该房屋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该房屋阳台是。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次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1.按建筑
16、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接着履行; (2)逾
17、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情愿接着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接着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四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买受人运用: 1.该房屋阅历收合格。 2.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房屋取得商品住宅交付运用批准文件。 5.但如遇下列特别缘由,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
18、遭受不行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别状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运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的其次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接着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接着履行行合同的,合同接着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
19、最终交付期限的其次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五条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运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供应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运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担当。 第六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缘由,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担当全部责任。 第六条产权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运用后日内,将办
20、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供应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运用,买受人运用期间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运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担当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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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房屋买卖 合同 正规 版本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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