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背诵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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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宪法概述一、宪法的特征(一)宪法的形式特征1)内容特征:宪法比普通法律更加全面、广泛、重大-调整的是国家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2)程序特征:制定和修改程序较普通法更加严格、复杂。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一般都是依法组织专门的机关来进行的。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的批准程序。3)效力特征: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a.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b.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有最高的效力,其他法律的内容和精神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否则无效;c.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二)宪法的实质特征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
2、权利,是宪法的根本宗旨和目的所在。1)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的基本功能和任务就是保障公民不受包括法律在内的公权行为的请饭,保障宪法确认的权利与自由的实现。2)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的运作。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除了具体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限制来实现的。二、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否具有专门的宪法典)成文宪法:由一种或几种特定书面文件构成的有统一文本的宪法典。(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不成文宪法:没有一个一次性通过的由一种或几种法律文书组成的完整文本构成的宪法。(英国、以色列、新西兰宪法)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宪法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
3、是否相同)刚性宪法:普通立法机关依普通立法程序不能修改,须有特殊立法机关或依特殊程序才能修改的宪法。刚性宪法可以维持宪法自身的稳定性、权威性,但也有修改困难、难以及时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变动的需要。我国属于低度刚性的类型。(美国、日本宪法)柔性宪法:修改机关或修改程序与修改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通常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制定主体)钦定宪法:按照君主的意志制定并由其颁布施行的宪法。(1814法国路易十八颁布的宪章、1889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人民或人民选举的代表制定的宪法。(当今大部分国家)协定宪法:国民代表与君主双方协议、妥协制定的宪法,或由与结成联邦
4、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单位通过互相协商而制定的宪法。(1215英国大宪章、1830法国宪法、1850普鲁士宪法)三、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它是指形式上或实际上包括了一国几乎全部的宪法规范,由制定机关经过严格的程序制定和公布施行的统一的宪法文件。2)宪法修正案。通常将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看待。3)宪法性法律.除宪法典外,其它含有调整宪法关系之内容的法律。实行不成文宪法制度的国家,国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就其内容而言属于宪法性质的那些法律文件。成文宪法国家里存在的确认基本权利的法律、政府的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等。不是宪法性法律中的所有内容都是宪法渊源。4)宪法惯例。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
5、在长期的宪法实践中形成的、被反复沿用并被普遍认可的惯例或先例。作用:实际上可以改变宪法中的规范。宪法惯例使宪法规定更容易实施、更具有生命力。宪法惯例还可以弥补宪法规范规定的不足。5)宪法判例。具有宪法案件裁判权的普通法院或违宪审查专门机构在审理宪法案件或做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实行成文宪法制度的判例法国家是最重要的宪法渊源。宪法性判决并不都是宪法判例,基本限于普通法系国家。6)宪法解释。有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对宪法原则、宪法条文的具体含义和宪法精神所作的详细说明。在判例法国家中是重要的宪法渊源,但在成文法国家虽然有高于法律的广泛约束力,但一般不看作正式的宪法渊源。7)国际条约。8)其他渊源。我
6、国的宪法渊源:1)宪法典和现有的宪法修正案属于我国宪法渊源。 2)多数学者认为,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公约也是我国宪法渊源。四、宪法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核心: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原则性规定。第2条第1款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确认。具体体制和机制。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b.其他途径和形式。c.选举罢免制度。d.宪法规定了某种违宪审查制度。e.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二)基本人权原则含义: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追求,成为各国和地区宪法普遍承认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中的
7、体现: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33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抽象原则形式)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50条集中列举了若干项宪法权利。目前不具有可诉性。以宪法政策形式表现的权利。包括宪法第10条规定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补偿请求权;第13条规定的财产权利。宪法中的非权利条款归根结底也是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三)法治原则定义: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原则,即指法的统治,是按照良法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依法治国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8、治国家”写入宪法。(抽象形式)宪法确定了一些体现法治原则的具体机制和体制。a.确定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规定在序言最后一段;b.确立了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原则。表现在立法上的法制统一,需要严格执行法律规范的位阶制度。(宪法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c. 要求所有政党和组织守法;【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d.规定了公民多项基本权利。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法治原则的根本宗旨和重要内容。 e.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人民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 f.违宪审查制度。人权不具有可诉性;人大可撤销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可撤销国务院、地方国家权
9、力机关。(四)权力制约原则含义:为确保人民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而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它是人民监督权力、公民监督权力、国家机关各种权力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原则。它是现代国家权力配置、国家机关组织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a.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3】 b.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41】c.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第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第二,人大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第三,公检法三机关互相监督。d.检察权对审判权和行政权的监督。e.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10、f.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制约。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二,国务院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工作和法律上的领导与监督)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四,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g.地方国家机关上级对下级的制约。h.本级政府对工作部门的监督制约。监察委对人大&监察委对法院不能监督这个机关本身,但可以监督其中的工作人员。法院和检察院互相监督。检察院和监察委互相监督。法院监督监察委。检察院监督政府。人大监督人大常委、监察委、政府、法院、检察院第二章 宪法权利与义务(一)平等权1)概念:要求国家机关或其他公权力主体遵守“相
11、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的要求;在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与“事物本质”不相关的因素;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公权主体在对作出差别对待必须承担合理性举证责任的宪法权利规范。2)特点:a.其性质具有双重性,即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秩序的规范性质。b. 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个公民的平等地位。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合理界限,是国家机关活动的基本出发点。c.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d.是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3)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a.一般平等权。反对特权就是要主张平等权。b.具体平等权。民族【4】、性别【48】、选举【34】、宗教信仰平等【36】c.
12、默示的平等权。即第33条平等原则与其他条款具体权利的结合。如结社平等权、出版、尊严、教育、工作等。 4)适用技术公式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它要求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对象之间的情况进行对照,找出其中的本质性的相同点。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首先要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对象之间的不同点进行识别;在此基础上,考察这些不同情况是否是本质性的和主要方面。以上两项是平等权的核心内容。平等原则并非要求不得差别对待,而是要求“不得恣意地差别对待”。“相同对待”具有初步的有限性,“区别对待”必须在提出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合理的差别对待。国家机关在设定差别对待措施时,应当具有合理的基础。a.在存在不利因素的事实状态时允许实
13、行差别对待。(残疾人)b.为了追求实质平等的正当目的。不意味着在结果上完全相同。(照顾妇女儿童)c.事项本质有必要予以差别对待。(政治权利的年龄条件)d.其他原因。e.采取优先待遇的方式、程度,要为社会理念容许,不能出现反向差别待遇,形成另一种不平等。禁止歧视。对弱势者实行优惠性措施,但不得超过必要的度。(二)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意见和见解的自由。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的权利,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主。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为表现形式,也称政治
14、自由或表达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广义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机关的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宪法)狭义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机关的代表的权利+被选举为国家机关的代表的权利。(选举法)1)解读【34】“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a.规定了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个条件: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岁、享有政治权利。b.体现我国选举坚持普遍原则。理论上,该权利要求的条件不高,普遍性程度应该很高;
15、但是实际上,由于我国是间接选举,公民能直接选举的只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而只有下一级的人大代表有资格选上一级的人大代表;此外,对于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主要指一府两院),也是各级人大的权利,一般公民也无权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所以,我国公民选举权的行使实际受到多种限制。c.体现我国选举坚持平等原则。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但是我国仍然存在票票不等值的情况: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每一个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完全相同;解放军与非军人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同。选举法上的规定的其他原则:a.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b.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投票。2)选举的基本程序选举的组织机构:主持直接选举的机构为选
16、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主持间接选举的机构为本级人大常委会。选区划分。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是选民开展选举并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划分标准: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考虑因素:地域与单位因素(划分标准)、代表因素(每选区1-3名代表来确定选区的大小)、人口因素(各选区的人口数大致相等)。选民资格确认。选民登记就是确认选民选举权资格的必经法律程序。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
17、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其仍然拥有选举/被选举权,只是行使有障碍)。【28】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应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代表候选人的产生。a.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一是,各政党人民团体的提名,通称为“组织提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另一是,选民联名推荐候选
18、人,选民10人以上,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通称“十人联名”。b.代表候选人的正式确定。c.代表候选人的介绍。d.2015年修正的选举法第34条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e.投票选举程序。第一,投票途径。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通过投票站、流动票箱、选举大会投票。其二,投票方法。无记名投票,应设有秘密写票处;如果是文盲、残疾,不能写字的,可委托他人代写;如果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委托他人据自己的意
19、思代投(该受委托人不能接受超过三个委托)其三,投票的选择。可赞成/反对/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弃权。确定当选。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即当选。若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则得票多的当选。若遇得票相等无法确定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但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若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代表名额,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确认代表资格。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a.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b.对于县级的
20、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c.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d.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e.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f.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
21、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选举法57】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
22、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间接选举的程序提名:由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罢免:全国和地方由下一级人大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县级忧伤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23、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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