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_民商法笔记2020.1.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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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民商法学笔记汇总整理1学习民法的方法1第一章 民法概述(非重点章节)5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5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5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5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5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略)8第二章 法律关系8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8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要素9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分类9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变动10第三章 权利体系11第一节 权利的概述11第二节 人身权、财产权及股权12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15第四节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16第五节 权利行使的原则19第六节 权利的自力救济21第四章 权利主体22第一节 自然人22第二节 法人25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29第五章 权利客体
2、30第一节 权利客体的概述30第二节 物31第六章 权利的变动:法律行为33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33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42第三节 行为能力与法律行为42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45第五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瑕疵49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58第九节 条件与期限63第七章 代理65第一节 代理总说65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67第三节 代理权的发生、范围与消灭70第四节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73第五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75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77第一节 诉讼时效的意义及功能77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78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计算78第四节 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3、81第五节 除斥期间81第一章 债的概述85第一节 债的意义及发生原因85第二节 债的性质及相对性86第三节 债权的实现与自然债务87第四节 债务与责任88第五节 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89第二章 合同概述91第一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91第二节 定型化契约92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93第四节 合同的解释99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101第一节 要约101第二节 承诺104第三节 要约承诺以外的其他方式105第四节 合同的成立:合意与不合意106第五节 缔约上过失107第六节 悬赏广告111第七节 事实契约关系114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115第一节 合同效力的概述115第二节 有效合同116第三节 无效合同1
4、17第四节 可撤销的合同119第五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119第六节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20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121第一节 履行的主体121第二节 履行地点、期限和费用122第三节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124第四节 履行的受领与拒绝127第五节 履行的抵充127第六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128第一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128第二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131第三节 债的担保134第七章 合同履行的障碍141第一节 不可抗力142第二节 情势变更143第三节 履行迟延145第四节 不完全履行146第五节 拒绝履行147第六节 债权人迟延149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50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151第二节 债
5、权让与153第三节 债务承担157第四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159第九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60第一节 解除160第二节 抵销166第三节 提存168第四节 免除与混同170第十章 违约责任171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171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及免责172第三节 违约责任与相关制度比较174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种类175第十一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181第一节 债的发生:不当得利181第二节 债的发生:无因管理195第一章 物权概述201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01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202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204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205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207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概述207
6、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模式208第三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209第四节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210第五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212第六节 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消灭213第七节 物权行为214第八节物权的保护217第三章 所有权221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221第二节 所有权的种类224第三节 不动产所有权227第四节 动产所有权234第五节 善意取得239第四章 共有242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242第二节 按份共有243第三节 共同共有246第五章 用益物权248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248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248第三节 农地承包经营权249第四节 地役权249第五节 典权252第六章 担保物权25
7、3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253第二节 抵押权255第三节 质权261第四节 留置权263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264第七章 占有265第一节 占有概述266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268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270第四节 准占有271第一章 侵权行为基础理论275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275第二节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276第三节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279第四节 免责事由282第二章 多数人侵权责任285第一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的概述285第二节 共同侵权行为286第三节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288第三章 特殊侵权行为289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289第二节 用人者责任291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
8、任292第四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293第五节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295第六节 产品责任296第七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97第八节 医疗损害责任299第九节 环境污染责任300第十节 高度危险责任301第十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302第十二节 物件损害责任303第四章 侵权责任的承担304第一章 结婚制度309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309第二节 婚约309第三节 结婚条件310第四节 结婚程序312第五节 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313第二章 夫妻关系315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316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316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318第三章 离婚制度概述323第一节 婚姻的终止323第二节
9、登记离婚324第三节 诉讼离婚325第四章 离婚的效力328第一节 离婚在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略)328第二节 离婚在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328第三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332第四节 离婚在亲子关系上的效力333第五章 继承权概述334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334第二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334第三节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335第四节 继承权的丧失336第五节 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337第六节 继承权的保护337第六章 法定继承337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338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338第三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339第四节 遗产份额的确定339第七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340第一节 遗嘱继承
10、概述340第二节 遗嘱340第三节 遗赠342第四节 遗赠抚养协议342第八章 遗产的处理343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343第二节 遗产的概念和范围344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345第四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346第一章 商法概述349第一节 商法的意义和地位349第二节 商法的特点与倾向350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351第二章 公司法354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354第二节 公司设立概述355第四节 公司资本制度356第四节 公司资本的变动358第五节 公司股东359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361第三章 票据法362第一节 票据概述362第二节 票据权利363第三节
11、 票据行为367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377第五章 保险法380第一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380第二节 保险合同382民商法学笔记汇总整理学习民法的方法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
12、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 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 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四、注意案例学习及其分析的思路,即请求权
13、基础的研习。请求权基础的研习的学习方法是王泽鉴所推荐的学习方式,通过案例理解法律规定及其概念体系有利于培养法律解释适用及论证说理的能力。同时这种学习方法也是华政各老师备受推崇的学习思维方式,从考题中案例分析逐年增大的比例及参考书目的变动都可以反应出来。处理案例的步骤:1、精确研读,将复杂的关系可以用图示表示出来(人、事、时、地);2、准确提炼出问题;3、分析请求权基础,从契约、类似契约(缔约过失)、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的次序依次检索其请求权基础,全面分析所有的请求权基础;4、解答的方式 先提出大前提(例如甲能否依物权法第34条规定请求乙返还原物?);分析第34条的构成要件;再与
14、案例事实进行涵摄,判断其是否应当应用于该要件;获得结论“因此,甲可以请求乙返还)。民法学长2020.1笔记编写须知 一、考研参考书目华政2018年开始就已经不指定考试教材,而仅罗列各专业考试的知识点。但单从复习的目的出发,决不能仅围绕学校列出的知识点学习。尤其是民法专业,全面复习是不可避免的,以下为往年的指定书目:(一)民法总论: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69元。(二)债权法: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45元。(三)物权法: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58元。(四)侵权责任法:王泽鉴侵权行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
15、6年版,88元。(五)不当得利:王泽鉴不当得利(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59元。(六)婚姻家庭继承法:许莉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35元。(七)商法:顾功耘商法教程(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88元。前述教材需要注意的是,王泽鉴教授的系列教材是重点,至婚姻家庭部分可只看本笔记的内容,商法部分如今已非民商专业考试的重点,近几年考到的内容及分值极少,而且所列教材版本过于老旧,故亦只需看本笔记内容即可。二、本笔记编写的参考书目(一)王泽鉴系列教材(二)民法总论: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75元。(三)债权法:崔建远
16、合同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49元。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128元。(四)物权法:崔建远物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68元。 傅鼎生著、吴一鸣整理傅鼎生讲物权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78元。 (五)侵权责任法: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17年版,49.8元。 除上述所列教材外,本笔记还参考部分专业论文,所涉及的文章均在文中列出,在此不一一列举。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王泽鉴教授的民法思维一书并不在往年指定书目之中,但该书亦很重要,尤其是其请求权基础的解说与运用,为案例解题的必备知识。三、本笔记编写思路
17、本笔记的编写目的在于使同学能够较全面、深入的复习民法,在一定程度上能脱离教材,节省复习时间。在体系结构上,本笔记采“民总-债权-物权-侵权-婚姻家庭继承-商法”的体例。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民总、债权、物权三编为重中之重,尤其是民总部分,无所谓不重要的内容,因为民总为理解后续内容的基础。且民法注重体系,往往一个知识点贯穿前后,例如“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又如“物权行为理论”等。故,在复习民法时,需要前后兼顾,融会贯通。记忆与背诵是法学专业复习所不可避免的,但民法的复习有其特点,更注重理解与运用。此一点从华政民商专业的真题中可以反映,例如题型不再出现论述,案例题分值增加等。因此在复习民法时,同学
18、们要学会思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理解。本笔记中出现的大量案例及部分大段的理论解说,或将某一制度单列一节专题介绍,其目的亦在于此。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非重点章节)考点要览本章知识点包括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渊源、以及民法的适用。重点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
19、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二、民法的历史沿革(略)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主要掌握公私法的划分) (一)区分标准1、利益说: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以公益为目的的属于公法,以私益为目的的属于私法。2、隶属说:以主体间的关系为区分标准,主张规范上下位关系的为公法,规范平等主体的为私法3、旧主体说:以法律关系主体为区分标准,主张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为公权力者,即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均为
20、私人者,即为私法。4、新主体说:该说以旧主体说为基础,结合隶属说,主张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该适用的法律为公法,若该法律对任何人皆可适用的,则为私法。(二)通说当今通说为新主体说,但该说有意义的前提是公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能够划分清楚,否则新主体说的解释力度并不大。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公私法划分的学说争论并不能成为否认公私法划分意义的理由。私法奉行行为自决原则,而公法相反,若将两者一概而论会导致私人领域受到公法的过分管制,从而造成公权力的无序扩张和滥用。二、民法的任务 (略)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民法总则第4条)(一)概念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在具
21、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二)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三)具体体现1、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无论其财产多寡,一律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2、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即对不同的民事主体给予平等的保护,当其遭受不法侵害时,都可以请求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和救济;任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主体都应当平等地承担责任。注: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是一种
22、相对的平等。1、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1)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2)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总则第5条)(一)概念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二)基本理念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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