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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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 程,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实 体。全校各类实验室均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第三条规范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贯彻“量力而 行、集中投资、优先急需、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经费 使用原则,促进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全面提高实验教 学质量。第四条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课程改革,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 室开放工作,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第二章 实验室分类、建立
2、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五条 我校的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 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院(系)级实验室。第六条 我校的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课实验室、专业课实验室、科研实 验室。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或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 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实验 室。第七条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 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 全、分散重复设置。第八条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3、.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第四十七条学生进入实验室实行签字制度,同时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 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整理并检查仪器设备,搞好清洁 卫生等,同时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应退 回重写,必要时重做实验。(五)收费第四十九条向校内学生开放的项目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第五十条 其他需要收费的项目按照材料费、仪器设备折旧费、水电费、 工时费、管理费、咨询费等收取成本费用。第五十一条 收费的标准、管理、分配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六)奖励办法第五十二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
4、节,实行实验项目学分制(除 开放的教学实验项目外),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一般 实验项目以3学时折算成0.1学分,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实验项目 学分,其总学分由各分项目累计,以上学分根据学生本人的专业可以是专业选 修课、跨专业选修课、人文与科技素质教育选修课或素质教育考核学分,该类 实验最高学分为6学分。对参赛获奖实验项目和论文根据本科学生素质教育 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学分。第五十三条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 生,可申请创新成果奖,并在申报学生创新基金项目时优先考虑,以及在推荐 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第五十四条鼓励与支持教
5、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工作量 按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优秀成果 的项目,可以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等。第五十五条对在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实验室,学校将在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倾斜,进行重点建设。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 释。2 .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3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三章建立实验室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 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科技处、实验
6、 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十条学校及院(系)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学校负责 审批,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十一条 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院(系)一级的单位向实验与物资 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办法第 八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填写实验室登记表。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 处进行初审后,会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建立。第十二条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 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 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院(系)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
7、送实验 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撤消,需要由院(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撤消的理 由、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 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并报送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执 行。第四章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第十四条 学校基础课、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新建、扩建的基本装备(含仪 器设备),维持、更新、添置实验室所需的仪器设备或改善实验室条件、实验 室改造、修缮等均可立项。所有申报实验室建设经费而新增设备或配套更新设备的,首先必须考虑 环境条件、实验场地、人员配备等,以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最大效益。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投资与
8、面上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验教学发展的 实际情况和学校当年经费总额,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确定集中投资与面上分 配的比例(每年可不同)。1 .集中投资经费优先考虑院(系、部)建设重点和投资效益,将收益大、见效快、且有长远影响的项目作为本单位项目建设的重点;重点保证量大面广的、对学生影响大的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和公用实验平台建设项目;对实验教学改革有推动作用,能提高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开放性实验比例的项目;更新实验技术所需的设备购置项目;新建专业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确保新建专业基本的教学条件。2 .面上分配经费保证基本实验项目开出;常规实验仪器设备的更新与补充(填平补齐);原有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补
9、充与完善等。第十六条把握经费使用方向,使经费的投入更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实验室条件,促进实验室建设的发展,提高实验教学水 平。第十七条 经费的立项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应与各院(系、部)及 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培养目标相一致。申请和核定经费时既要根据 实验任务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学校财力的现实,做到综合平衡、确保重点、 兼顾一般。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认真进行建设项目必要性和可行 性的论证。(二)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二十条集中投资经费1 .采取按任务立项、按项目管理的办法。各院(系、部)根据实验室性 质、任
10、务以及仪器设备的现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实验 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申报最急需投资的建设项目。根据申报金额,提出 设备购置计划;2 .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呈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 证,并可组织公开答辩和专家评审,对全校重点扶持的项目提出初步意见;.论证通过的项目报分管校长审查批准;3 .财务处对立项项目列出专项。第二十一条面上分配经费1 .与实验室的目标、任务、规划挂钩,以各院(系、部)教授的实验学生 数(系数为Li)、上一学年所完成的加权实验人时数(系数为Mi)、上一学年已开 实验项目数(系数为Ni)、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系数为Ki)等为主要依据,将 指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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