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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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三章全民健身设施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促进高原体育强省和 健康青海建设,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 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 育产业和体育消费政策措施,培育和推广体育与教育、科技、文 化、旅游、康养等相融合的体育旅游目的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 健身休闲项目等,规范和壮大全民健身市场,提供优质产品和服 务,促进全民健身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
2、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优 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名录,促进健身文化建设,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扶 持。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民体质监测指标 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教育、卫生 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全 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 展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 队伍建设,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教育培训、等级评定和激励保障 等工作,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
3、志愿服务、组织基层体育活 动、指导科学健身等方面发挥作用,传授运动健身技能,普及科 学健身知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丰富体 育赛事供给,定期发布赛事活动目录,组织开展公益讲座、体育 观赛、健身咨询、交流研讨等健身科普活动,促进竞技体育与全 民健身融合发展,推进竞技体育成果全民共享。第三十八条鼓励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场地预 约、健身指导、体质监测、赛事活动参与等综合服务,提高全民 健身公共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水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 责任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健身活动进行赌博或者宣 扬封建
4、迷信、破坏健身设施、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 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服务和保障, 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筑物
5、、 构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村(居) 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第三条 全民健身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科学文明、 因地制宜、共建共享、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 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 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 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 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社会化、便利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全民健身工 作,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
6、身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全民 健身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 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 动的权利,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参加全民 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 加强全民健身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全民健身的宣传报 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
7、活方式,营造积极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围。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 营,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兴办体育社会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指导, 提供全民健身市场化产品和服务,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 助。第九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十条每年八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加强全 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竞赛等活动,提供免 费健身指导、咨询服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 在全民健身月组织开展健身活动。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每两年举办一届全民健
8、身大会。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举办群众体育 比赛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 应当组织开展针对学生、农民、老年人等群体的体育比赛活动, 并结合实际开展全民健身网络赛事和居家健身活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发掘、整理、培育 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文化,依法举办赛马会、那达慕 大会等特色体育活动,开展赛马、射箭、摔跤、轮子秋、锅庄、 押加等传统体育项目。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当地自然生 态资源优势,开发高原户外运动,结合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 赛、青海国际冰壶精英赛等体育品牌赛事,推广自行车、冰雪、 徒步等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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