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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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6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 2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 1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进步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 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
2、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 改财金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 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 科技创新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科技部、中央 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 学技术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国资 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中科 院、社科院、工程院、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 民航局、全国总工会、
3、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 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 划(专项、基金等)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 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 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 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全国学会等法人机构。二、联合惩戒措施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其采取以下一 项或多项惩戒措施:
4、(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的惩戒措施1 .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 项、基金等)的资格。2 .依法撤销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追回奖金、证书。3 .暂停或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人资格。4 . 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国家科学技术奖被提名资格。5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备案等相 关工作的重点监管对象。6 .撤销其行为发生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7 .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评审专家 遴选、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选定、科技 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及创新基地与人才 遴选、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将
5、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8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 基金等)实施中的监督检查频次。9 .撤销学会领导职务,取消会员资格。(实施单位:科 技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 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 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中科院、社科 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10 . 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 士提名(推荐)资格、院士被提名(推荐)资格。(实施单 位: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11 .按程序及时撤
6、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12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13 .失信责任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 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力、)14 .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 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15 .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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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 领域 相关 失信 责任 主体 实施 联合 惩戒 合作 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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