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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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选购货款在线结算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选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7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选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362 号等文件精神,标准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选购货款在线结算流程,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公立医疗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选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选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
2、以下简称平台结算药械货款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平台在线结算工作,遵循安全、标准、精简、统一、高效、透亮的原则。其次章 监管账户用途及治理第四条 省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在银行开设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特地用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选购货款结算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定点医疗机构托付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药械货款业务。监管账户不 得提取现金,不得办理与药械选购业务无关的收付业务;监管账户存款产生的利息,全额上 缴国库。监管账户依据平台所涉及各方单位进展分账明细核算。第五条 省医疗保障局依据财政部门专用存款账户治理的规定,对监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第三
3、章 结算账户登记与变更第六条 结算账户是指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用于在线结算药械货款的银行账户,主要信息包括: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各单位限在平台登记一个结算账户信息,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登记的结算账户应为本单位根本存款账户根本存款账 户被依法冻结的除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结算账户应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对所登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七条 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登记或变更结算账户信息,应向省药械招标选购效劳中心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根本存款账户 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许可
4、证复印件、登记变更申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资料各一式两份,均加盖公章。第八条 省药械招标选购效劳中心负责结算账户信息登记、变更工作,对不按要求供给登记、变更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第四章 资金结算第九条 药械货款在线结算分为带量选购结算和非带量选购结算两种方式。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应与平台签订托付付款协议。第十条 带量选购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药械货款以下简称基金预付款的托付预付款协议。在购销合同签订 15 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选购金额的 50%进展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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