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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对工程分包工作的管 理,确保施工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结合 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的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其次章对分包商的选择其次条技术部根据工程要求,组织对分包商的招标工作,并与分包商恰谈合同 条款及施工单价等工作。工程部有权推荐和参与分包商(施工队)的选用。对外 发包的工程,原则上必需进行招投标来确定分包商。在公允、公正的前提下,综 合考虑施工单价及分包商的实力择优选用。第三条严格对分包方安全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的内容:(1)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2)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
2、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 工记录。(3)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 员取证状况。(4)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需配有专职安全员,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需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5)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6)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第四条由技术部将分包商招标状况汇总分析,经技术部长复核后,报主任审批, 最终选定分包商。第五条由技术部负责落实与分包商签定施工合同,并知会工程部、财务部、安 全部及相关上级领导。第三章分包商的职责及管理规定第六条分包商隶属工程部的管理范围,工程部
3、为直接主管部门,分包商直接对 工程部负责。第七条负责履行施工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和承受合同义务,对工程施工质量、 安全、进度及工程现场管理负责。分包商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视同接受并保证按 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听从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管理,对水务服 务宗信负责。协同工程部开展工作。合同中应明确三点:第一必需明确各自的安 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方承受全部经济损失。 发生事故后必需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其次严禁 分包方承受的工程项目再次分包。第三明确分包方的队伍和人员必需是分包方自 己的队伍和人员。分包合同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延庆县
4、水务工程服务 中心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需响应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分包商应按合同规 定以及相关规范、设计的要求,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合同工程及其保修并达 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第八条分包商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工程设计、技术 规范与补充技术规范、图纸、施工部位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 过错、遗漏或缺陷,应在实施过程中及时书面通知工程部或技术部,否则对有经 验的分包商应能发现但其未能发现的错误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分包商应承受相 应的责任。第九条加入工程部组织工程施工交底会,认真审查,严格按施工技术交底要求 进行组织施工;对现场施工的工人在施工前的交底工作,落实
5、施工工艺,了解材 料型号、材料配比、分色等施工要求,并形成书面的交底资料。假如由于分包商 与工人交底不明白而造成的施工错误并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商全部承受。第十条负责落实工程质量标准,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协同工程部做好工程质量 管理,严格按公司技术部提供的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落实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现场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并形成书面记 录,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购买工人施工保险。如有违反规 定将按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明细进行处罚。分包商对施工安全负全责。 第十二条依照工程现场实际进度要求,及时组织施工人员、设备、机械、材料 等,保证工程的进度要求。因分包
6、商的原因造成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进度要求而造 成的损失则由分包商承受,包括经济处罚。分包商对现场进度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协同工程部执行工人现场上班签到制度,落实工人工资发放制度, 完善书面手续,并向公司提交工人工资表、工人工资结清证明等资料,并保证其 真实性。假如在施工中发现分包商提供的工人工资名单与现场不符合或存在造 假,公司将处于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负责组织施工现场材料库和现场办公区的搭设,包括接电、接水;相 关费用根据合同要求承受。第十五条认真执行材料管理制度,材料领用必需经得仓库管理员的同意并做 到谁领用谁签收,分包商对现场材料使用和管理负责。第十六条分包商每周必需按
7、要求填报材料申请,向工程部提交材料使用计划, 以保证现场施工的正常。材料申报必需提前三天,规定每周三、周六为申请材料 时间。假如是由于分包商没有按要求时间填报材料计划而造成现场停工或产生其 他影响、费用则由分包商承受,包括临时加班费用等。第十七条分包商需按合同要求交纳施工现场的相关费用,如水电费、住宿费等。 假如是由于分包商的原因不能交纳相关费用则由工程部向公司申请借款交纳,费 用将从分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另在扣款中加收借款总款额的5%手续费, 手续费由分包商承受。第十八条主动积极协同工程部处理施工中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如安全事故、 劳资纠纷等,并承受其相关费用。第十九条 分包商必需加入工
8、程例会,因故不能加入的人员应提前4小时向会议 主持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其次十条协同工程部和技术部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后与甲方的工程移交,并按合 同要求负责工程保期内的各项修善工作。在保修期内,分包商接到通知(电话) 后48小时内派人修补,否则,本中心可委派其他分包商或人员修补,其费用在 保修款中扣除,不足部份由分包商支付。第四章分包商安全管理:其次十一条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对项目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负有监视检查 和指导的责任,并对其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将分包单 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其次十二条在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9、工作中,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是 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施工安全负全责。其次十三条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中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必需由延庆县水务工程 服务中心负责,并按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有关程序执行。对 劳务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仍应由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 负责并按技术措施编制的有关程序严格执行。其次十四条劳务分包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应指派 有事业心、有责任感、技术熟练、有较丰富施工实践经验的技工担任现场负责人 和安全监护人。并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组织、工器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 分包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进行有效的监视和管理。劳务分包人员应在延
10、庆县水务工 程服务中心的直接指挥和监视管理下进行劳务作业。其次十五条 分包单位必需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延庆县水 务工程服务中心对分包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检验合 格状况必需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的器械、用具等在施工现场使用。劳务分包中 劳务人员的安全用具必需由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提供。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 械、工器具,原则上由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提供或租赁。对劳务分包单位自 行配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用具,必需提供经检查试验合格的证明资料, 并经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其次十六条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应加强劳务分包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
11、全教 育,培训要有针对性,重视实效,并能满足施工中应具有的安全和技术素质要求, 施工前应组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 业,考试成绩应由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登记造册。其次十七条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应监视分包方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 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未成年者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 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便更换,不得冒名顶替。其次十八条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需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 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需报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安全部备案,并 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
12、需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安全部备案。其次十九条 分包单位对所承受的施工项目必需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 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工程部、技术部、安 全部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 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签约者应负 全部责任。第三十条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 负全责。分包单位必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管理规定, 听从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
13、心的管理、监视和指导,并定期向延庆县水务工程服 务中心安全部汇报工作。第三十一条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的安监人员应组织分包单位加入定期或不 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 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视学习与贯彻执行。第三十二条对特别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施工 技术部门应监视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时派员监视。第三十三条对分包方必需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方法。由延庆县水务 工程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1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 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第三十四条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方的集体和个人,延庆县水务工程服 务中心应给予奖励。对负责人不听从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管理或严重违章作 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方,必需当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 严禁重新录用。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单位安全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延庆县水务工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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