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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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公布 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 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 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 施和场所。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必须遵
2、守本规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 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 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职责部 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依
3、法处理,导致事故 发生的;(二)接到报告、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辨识与安全评估(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 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 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 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 矿矿井;(八)金属
4、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十)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辨识情况确认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对 确认结果负责。第九条 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 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 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承担评 估任务的评价机构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第H条承担安全评估任务的评价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 估报告的真实性及
5、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四)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类型及危害程度;(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六)重大危险源等级;(七)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A)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二)生产工艺、材料及生产过程、设施等发生变更的;(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 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五)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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