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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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1. 案情:居住在甲市A 区的王某驾车以 60 公里时速在甲市 B 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 C 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大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 B 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确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吵,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见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 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
2、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 1 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一审中,双方争吵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缘由,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担当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章,对其受伤也应当担当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
3、失担当 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所列当事人供给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3依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正确答案: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
4、有甲市A 区法院和甲市 B 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宅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 B 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 区。2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依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1)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2)甲市 B 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
5、、处方(复印件) 属于传来证据;(3)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供给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供给的证据为反证。3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1)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 (2)在案件争吵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下,法院没有依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3)法院未对其次个争吵焦点作出事实认定。4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于,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状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
6、本性的差异,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状况下,二审法院既可以选择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也可以选择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解析:1此题的考点是侵权纠纷的一般管辖规章。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结果发生地。本案当中,甲市 B 区法院是侵权行为地,甲市 A 区法院是被告王某的住宅地,因此 A、B 两地都有管辖权,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共同管辖。2此题的考点是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与理论分类。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法第63 条规定:证据包括如下种类:(1)当事人的陈述; (2
7、)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 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1)所谓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故都属于书证。(2)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因此在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理论分类:在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中,学者们依
8、据不同的标准,对证据的类别作了不同的理论划分。(1)依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或单独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的证 据。上述证据都不能单独证明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因此都属于间接证据(2)依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传抄、转述、复制后所获得的证据。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
9、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都直 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因此都属于原始证据,而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是通过复制后所得的证据,因此属于传来证据。(3)依据证明责任来划分, 将证据划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能证明其主见成立的证据材料;反证是指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推翻或反对对方的主见, 以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依据一般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安排规章, 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某受伤的事实而言,原告刘某负证明责任,被告王某不负证明责任。因此刘某供给的各类证据,如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
10、的发票等均为本证,王某供给的视频资料为反证。3此题的考点是综合运用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相关原理,评价一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对考生实际应用力气的考察。(1)本案当事人的争吵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由于对刘某实行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展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一一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依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见,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峻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终照旧无法确定王某的车
11、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状况下,法院应当依据证明责任安排来作出判决。4此题的考点是二审法院的裁判,这是民事诉讼法每年的必考考点。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第 1 款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的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状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是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项事实的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根本性差异,这也说明一审法院的裁判作出存在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因此在此种状况下,二审法院可以选择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也可以选择依法改判,但不应当维持原判。学问模块:民事诉讼法2. 案情:甲公司
12、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屡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 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酬劳。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展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托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成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赔礼。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酬劳。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与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赔礼的恳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酬劳的恳求均未作处理。(2
13、023卷四五 ) 问题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 ?各是什么诉讼地位 ?为什么?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假设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托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托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依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赔礼的诉讼恳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酬劳的诉讼恳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5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正确答案:1(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由
14、于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与诉讼。(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由于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由于江乙是侵权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2(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3尚某除不能进展和解、变更诉讼恳求、成认对方诉讼恳求、增加和放弃诉讼恳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由于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4(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
15、向王某赔礼赔礼的诉讼恳求,由于主体不适格;(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酬劳的诉讼恳求,由于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5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酬劳问题:(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假设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酬劳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析:1此题的考点是当事人适格问题。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案件中做当事人的资格。推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一般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此题依此
16、标准推断即可。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财产侵权法律关系。(1)本案中财物受损害的是甲公司,甲公司是财产侵权法律关系中 的被侵权人,甲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是正确的,甲公司是本案的原告;王某办公室中的财物并非其私人财物,他不是财产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被侵权人,他不是本诉讼中的当事人。不过,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与诉讼。 (2)江甲是本案实施财产侵权行为的江乙的父亲。江乙只有 17 岁, 属于未成年人,江甲是江乙的监护人。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是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本案当事人,可以作为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3)本案中江乙虽然属于限制行为力气人
17、,但他是本案中直接实施财产侵权行为的人。江乙与黎某是财产侵权法律关系另一端的侵权行为人,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2此题的考点是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和种类。(1)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关联性是 指民事证据必需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局部的客观事实。本案中,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证据,有三个方面的缘由:损坏设备登记表是在甲公司单方面清点中形成的,缺乏客观性;损坏设备登记表是对被损毁设备的记录,被损害设备是否因本案中侵权行为所致无从知晓。因此,该登记表缺乏作为证据的关联性;甲公司想用损坏设备登记表证
18、明的待证事实是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现场的损害事实,与这一事实相对应的证据形式应为勘验笔录。对此,民事诉讼法第 80 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需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与。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展。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帮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状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此可知,甲公司通过单方面的现场清点产生的损坏设备登记表就证明现场损害事实这一待证事实而言不具有合法性。(2)照片怎么可能是物证呢 ?这是相当多考生与培训教师看到这一司法部参考
19、答案后的共同疑问。近年来关于照片是何种证据的问题始终存在比较大的争论:甲学说认为照片就是视听资料,由于其完全符合用图像证明待证事实的视听资料的根本特征;乙学说认为照片是物证,物证原物的照片或模型也具有物的特点,对案件事实发挥证明作用,该照片或模型也属于物证的范畴之内。丙学说认为照片是勘验笔录的一局部。此说认为,对于某个物证拍照或者制作的模型,只是固定和保存物证的一种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原来的物品或痕迹,而不是照片和模型,现场照片属于现场勘验笔录的组成局部。丁学说认为照片是书证,比方, 给一张借条拍了照片。这四种观点大体来自两种思路:一种思路通过照片的形成过程及其自身属性来确定照片的证据类别,这
20、就是视听资料说;另一种思路是以被摄影、拍照的对象的属性作为确定照片的证据类别的依据。这就是后三种观点的由来。此题给出照片是物证的答案明显表达的是其次种思路。这将成为今后推断照片的证据类别的通说吗?笔者认为不行以。由于这个答案跟 2023 年的 X 光照片证据类别题(2023399)的答案不同,那道题目给出的答案是 X 光照片为视听资料。假设依据确定证据类别的其次种思路,X 光照片也应当是物证,由于人体的物理状况不也是物证的一种形式吗?笔者认为,这道题目确定程度上制造了思维混乱。(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像资料、录音资料等。
21、因此,在本案中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且属于视听资料。3此题的考点是托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民事诉讼法意见第 69 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托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托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成认、放弃、变更诉讼恳求,进展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此种情形下的托付授权为一般授权,除无权行使上述诉讼权利外, 尚某可以行使其他各项诉讼权利。4此题的考点是诉讼中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讼恳求的处理。笔者认为,司法部供给的这两个题目的答案存在严峻瑕疵:裁定只解决程序问题,答案中却说要裁定驳回某某诉讼恳求。笔者认为,这两个题目的答案都应当是裁定驳回起诉。(1)本案
22、中,就黎某向王某赔礼赔礼的诉讼恳求而言,甲公司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此恳求,甲公司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假设将此恳求所依靠的诉作为独立的诉与甲公司所提之诉相分别,裁定驳回起诉较为妥当,由于这样还可以保存王某诉黎某的起诉权利。假设判决驳回诉讼恳求,就此恳求只能上诉,最终结果仍是维持驳回恳求的判决,王某要求赔礼赔礼的恳求就彻底丧失了获得法院认可的时机。(2)本案中,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酬劳的诉讼
23、恳求,属于劳动争议中的恳求。对于劳动争议,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小额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这就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机制。黎某直接提出索要劳动酬劳的恳求,法院对其恳求进展合并审理存在两方面障碍:一方面,由于与甲公司财产侵权之诉缺乏必要的牵连性,黎某恳求所依据的诉不构成反诉,只能让其另行解决;另一方面, 即便法院认为有合并审理的必要,黎某恳求所依据的诉因其属于劳动争议之诉,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亦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所述,对黎某恳求所依据的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正如上题一样,这样的处理方式还保存了黎某就劳动酬劳寻求纠纷解决的权利。假设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黎某的劳动酬
24、劳恳求权最终会彻底丧失。5此题的考点是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5 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此处所言”另有规定”,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749 条的规定,即小额劳动争议单方一裁终局。小额劳动争议是指:(1)追索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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