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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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章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本规章各条不阻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别规定的实施。这种特别规定,应 尽可能符合本规章各条。本规章各条,不阻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 信号灯的任何特别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 被误认为本规章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 为实施本规章,本组织可以承受分道通航制。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别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
2、全遵守本规章任 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 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别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 、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章所要求的规定。其次条 责任本规章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全部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章各 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别状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在解释和遵行本规章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开紧迫危急而须背离本规章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急,以及任何特别状况,其中包括当事船 舶条件限制在内。第三条 一般定义
3、“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 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动的任何船舶。 “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动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 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 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失去掌握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特别的状况,不能按本规章各条的要求进展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力量受到限制的船舶 “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章要求进展操纵的
4、力量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 驶航向的力量严峻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能见度不良 “一词,指任何由于雾、狸、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缘由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状况。第六条 安全航速 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实行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 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状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在打算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以下各点:对全部船舶:能见度状况;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的密集程度; 船舶
5、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状况下的冲程和施回性能: 夜间消灭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 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急物的状况; 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对备有可使用的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 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 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 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移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 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 当用雷达测定四周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精准的估量。1第七条 碰撞危急每一船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和状况的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急 ,如有任何疑心
6、,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急。 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的话,则应正确予以使用, 包括远距离扫瞄,以 便获得碰撞危急的早期警报,并对探测到的物标进展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看。 不应当依据不充分的资料,特别是不充分的雷达观测资料作出推断。 在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急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 假设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急; 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有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危急,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的船舶或拖带船组时,或是在近距离驶近他船时。 第八条 避开碰撞的行动为避开碰撞所实行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乐观地,并应及早 地进展和留意运用良好的船艺。为避开碰撞而作的航向和航速的任何
7、变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看时简洁觉察到;应避开对航向和航速作一连 串的小变动。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开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如果这种行动是准时的, 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 为避开与他船碰撞而实行的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驶过。应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终驶过让清他船为止。如须 避开碰撞或须留有更多时间来估量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顿或倒转推动器把船停住。 第九条 狭水道船舶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 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帆船或者长度小于米的船舶,不应阻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 行的船舶通行。
8、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阻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假设这种穿越会阻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假设对穿越船的意图有疑心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 款所规定的声号。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需实行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款项所规定的相应声 号,以表示本船的意图。被追越船假设同意,应鸣放第三十四条款项所规 定的相应声号,并实行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疑心,则可以鸣放第三十四条款所规定的声号。本条并不解除追越船依据第十三条所负的义务。 船舶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挡他船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
9、或地段时, 应特别机敏和慎重地驾驶,并应鸣放第三十四条款所规定的相应声号。 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开在狭水道内锚泊。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本条适用于本组织所承受的各分道通航制。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 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 但从分道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应尽可能避开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分道的 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 凡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的过境航行,通常不应 使用沿岸通航带。5. 除穿越船外,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
10、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 在紧急状况下避开紧迫危急; 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 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四周行驶时,应特别慎重。 船舶应尽可能避开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四周锚泊。 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阻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 帆船或长度小于米的船舶,不应阻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2第十二条 帆船两艘帆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急时,其中一船应按以下规定给他船让路: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他船让路; 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 如左舷受风的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到底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
11、让路。 就本条规定而言,船舶的受风舷侧应认为是主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对于帆船, 则应认为是最大纵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第十三条 追越不管本节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 所追越的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观察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观察它的任一舷灯时 ,应认为是在追越中。 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疑心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实行相应行动。 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转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规章各条含义中所指的穿插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终驶过让清为止。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当两艘机动船在
12、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急时,各应向右转向, 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 当一船观察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并在夜间,能观察他船的前后桅 灯成始终线或接近始终线,和或两盏舷灯;在日间,看到他船的上述 相应形态时,则应认为存在这样的局面。当一船对是否存在这样的局面有任何疑心时, 该船应假定确实存在这种局面,并应实行相应的行动。第十五条 穿插相遇局面当两艘机动船穿插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急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开横越他船的前方。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实行大幅度的行动,富有地让清他船。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两船中的
13、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时,另一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然而,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觉察规定的让路船明显没有遵照本规 则各条实行适当行动时,该船即可单独实行操纵行动,以避开碰撞。 当规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觉察本船不管由于何种缘由靠近到单凭让路 船的行动不能避开碰撞时,也应实行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在穿插相遇局面下,机动船依据本条款项实行行动以避开与另一艘机动船碰撞时,如当时环境许可,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船实行向左转向。 本条并不解除让路船的让路义务。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失去掌握的船舶; 操纵力量受到限制的船舶; 从事捕鱼的船舶; 帆船。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14、失去掌握的船舶; 操纵力量受到限制的船舶; 从事捕鱼的船舶; 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失去掌握的船舶;操纵力量受到限制的船舶。除失去掌握的船舶或操纵力量受到限制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如当 时环境许可,应避开阻碍显示其次十八条信号的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安全通行。 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充分留意到其特别条件,特别慎重地驾驶。 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富有地让清全部船舶并避开阻碍其航行。然而 在有碰撞危急的状况下,则应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3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章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四周航行时相互看不见的船舶。 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状况的安全
15、航速行驶,机动船 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预备。 在遵守本章第一节各条时,每一船舶应适当考虑到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状况。 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定是否正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着碰 撞危急。假设是如此,应及早地实行避让行动,这种行动如包括转向,则应尽可能避开如下各点: 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实行向左转向; 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实行朝着它转向。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急外,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 以前,或者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开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 应把船完全停住,而且,无论如何,应极其慎重地驾驶,直到碰撞危急过去为止。4第三章 号灯和
16、号型其次十条 适用范围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 但那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章各条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阻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本规章各条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从日出到日没在能见度不良的 状况下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状况下显示。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本规章各条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章附录的规定。其次十一条 定义“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度的水平弧内 显示不连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度内显示。“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度的水平弧内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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