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试卷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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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 全 生 产 法(2021年 修 订)试 卷 及 答 案 一、单 项 选 择 题(共 3 0题,每 题 2 分,共 6 0分)1.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应 当 以 人 为 本,坚 持 oA平 安 发 展、平 安 第 一 B平 安 至 上、人 民 至 上 C人 民 至 上、生 命 至 上 D企 业 至 上、利 益 至 上 答 案:C o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三 条 规 定:.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应 当 以 人 为 本,坚 持 人 民 至 上、生 命 至 上,把 保 护 人 民 生 命 平 安 摆 在 首 位,树 牢 平 安 发 展 理 念,坚 持 平 安 第 一、预
2、防 为 主、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从 源 头 上 防 范 化 解 重 大 平 安 风 险。.2.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实 行 必 须 管 平 安、必 须 管 平 安、必 须 管 平 安。A管 行 业 管 技 术 管 生 产 B管 企 业 管 业 务 管 技 术 C管 行 业 管 业 务 管 生 产 经 营 D管 生 产 管 业 务 管 技 术 答 案:C。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三 条 规 定: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实 行 管 行 业 必 须 管 平 安、管 业 务 必 须 管 平 安、管 生 产 经 营 必 须 管 平 安,强 化 和 落 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3、 主 体 责 任 与 政 府 监 管 责 任,建 立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职 工 参 与、政 府 监 管、行 业 自 律 和 社 会 监 督 的 机 制。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平 安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加 强 平 安 生 产 管 理,建 立 健 全 和 平 安 生 产 规 章 制 度。A企 业 领 导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制 B全 员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制 C平 安 部 门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制 D个 人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制 答 案:B o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四 条 规 定:生
4、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平 安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加 强 平 安 生 产 管 理,建 立 健 全 全 员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平 安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加 大 对 平 安 生 产 资 金、物 资、技 术、人 员 的 投 入 保 障 力 度,改 善 平 安 生 产 条 件,加 强 平 安 生 产 标 准 化、信 息 化 建 设,构 建 平 安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 机 制,健 全 风 险 防 范 化 解 机 制,提 高 平 安 生 产 水 平,确 保 平 安 生 产。.4.生 产 经
5、 营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平 安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加 强 平 安 生 产 管 理,构 建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 机 制。A平 安 风 险 管 控 B平 安 检 查 管 控 C平 安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D平 安 分 级 管 控 答 案:C o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四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平 安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加 强 平 安 生 产 管理,建 立 健 全 全 员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平 安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加 大 对
6、 平 安 生 产 资 金、物 资、技 术、人 员 的 投 入 保 障 力 度,改 善 平 安 生 产 条 件,加 强 平 安 生 产 标 准 化、信 息 化 建 设,构 建 平 安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 机 制,健 全 风 险 防 范 化 解 机 制,提 高 平 安 生 产 水 平,确 保 平 安 生 产。.5.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对 本 单 位 的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A第 一 责 任 人 B主 要 责 任 人 C重 要 责 任 人 D直 接 责 任 人 答 案:B
7、o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五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对 本 单 位 的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其 他 负 责 人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负 责。6.平 安 生 产 规 划 应 当 与 等 相 关 规 划 相 衔 接。A.企 业 建 设 规 划 B.城 乡 规 划 C.产 业 规 划 D.国 土 空 间 规 划 答 案:D o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八 条 规 定:应 当 与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等 相 关 规 划 相 衔
8、接。平 安 生 产 规 划7.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平 安 生 产 根 底 设 施 建 设 和 平 安 生 产 监 管 能 力 建 设,所 需 经 费 列 入 OA.上 一 级 预 算 B.本 级 预 算 C.所 属 企 业 预 算 D.下 一 级 预 算 答 案:B o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八 条 规 定: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平 安 生 产 根 底 设 施 建 设 和 平 安 生 产 监 管 能 力 建 设,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预 算。8.对 新 兴 行 业、领 域 的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不 明 确 的
9、,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的 原 则 确 定 监 督 管 理 部 门。A.多 方 协 商 B.行 业 相 关 C.地 区 相 近 D.业 务 相 近 答 案:D o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十 条 规 定:对 新 兴 行 业、领 域 的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不 明 确 的,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业 务 相 近 的 原 则 确 定 监 督 管 理 部 门。9.国 务 院 统 筹 提 出 平 安 生 产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的 立 项 方 案。A.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0、 B.相 关 行 业、领 域 的 部 门 共 同 C.应 急 管 理 部 门 D.指 定 部 门答 案:c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国 务 院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统 筹 提 出 平 安 生 产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的 立 项 方 案。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平 安 生 产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的 立 项、编 号、对 外 通 报 和 授 权 批 准 发 布 工 作。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有 关 部 门 依 据 法 定 职 责 对 平 安 生 产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的 实
11、施 进 行 监 督 检 查。10.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负 有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编 制,公 开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A.平 安 生 产 权 力 和 责 任 清 单 B.平 安 生 产 隐 患 清 单 C.平 安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清 单 D.平 安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清 单 答 案:A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负 有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编 制 平 安 生 产 权 力
12、 和 责 任 清 单,公 开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1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有 组 织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如 实 记 录 平 安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的 职 责。这 句 话 是 否 正 确?A.错 误 B.正 确答 案:A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工 作 负 有 以 下 职 责:(一)建 立 健 全 并 落 实 本 单 位 全 员 平 安 生 产 责 任 制,加 强 平 安 生 产 标 准 化
13、 建 设;(二)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三)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方 案;(四)保 证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五)组 织 建 立 并 落 实 平 安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 工 作 机 制,催 促、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平 安 生 产 工 作,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隐 患;(六)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平 安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七)
14、及 时、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平 安 事 故。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以 下 职 责:二)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平 安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如 实 记 录 平 安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1 2.组 织 开 展 危 险 源 辨 识 和 评 估,催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平 安 管 理 措 施,是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的 职 责
15、之 一。A.正 确 B.错 误 答 案:A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以 下 职 责:(三 组 织 开 展 危 险 源 辨 识 和 评 估,催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平 安 管 理 措 施 1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设 置 _ 分 管 负 责 人,协 助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行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职 责。A.主 管 平 安 生 产 B.分 管 平 安 生 产 C.专 职 平 安 生 产 D.代
16、 管 平 安 生 产 答 案:C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设 置 专 职 平 安 生 产 分 管 负 责 人,协 助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行 平 安 生 产 管 理 职 责。14.(单 项 选 择 题)矿 山、金 属 冶 炼 建 设 工 程 和 用 于 生 产、储 存、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应 当 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对 平 安 设 施 进 行 验 收;验 收 合 格 后,方 可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负 有 平 安 生
17、产 的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建 设 单 位 验 收 活 动 和 验 收 结 果 的 监 督 核 查。A.审 核 职 责 B.管 理 职 责 C.监 督 管 理 职 责 D.监 督 职 责 答 案:C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矿 山、金 属 冶 炼 建 设 工 程 和 用 于 生 产、储 存、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应 当 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对 平 安 设 施进 行 验 收;验 收 合 格 后,方 可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负 有 平 安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18、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建 设 单 位 验 收 活 动 和 验 收 结 果 的 监 督 核 查。15.餐 饮 等 行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燃 气 的,应 当 安 装 装 置,并 保 障 其 正 常 使 用。A.急 救 B.自 动 灭 火 C.可 燃 气 体 报 警 D.自 动 关 闭 答 案:C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餐 饮 等 行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燃 气 的,应 当 安 装 可 燃 气 体 报 警 装 置,并 保 障 其 正 常 使 用。16.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19、应 当,进 行 定 期 检 测、评 估、监 控,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A.跟 踪 监 测 B.经 常 维 修 C.登 记 建 档 D.妥 善 安 排 答 案:C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当 登 记 建 档,进 行 定 期 检 测、评 估、监 控,并 制 定应 急 预 案,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17.对 于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提 交 备 案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及 有 关 平 安 措 施、应 急 措 施,有 关
20、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对 此 信 息 不 进 行 共 享。这 个 说 法 是 否 正 确?A.正 确 B.错 误 答 案:B 新 修 改 的 平 安 生 产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将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及 有 关 平 安 措 施、应 急 措 施 报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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