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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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4篇 出让方(甲方):_ 受让方(乙方):_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其次条因办理X国用(20xx)第0XXX号、X国用(20xx)第0XXXX号土地使用证时,乙方青海元通钾肥有限公司刚注册成立,没有公章,托付甲方青海盐湖三元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导致现X国用(20xx)第0XXX号、格国用(20xx)第0XXXX8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青海盐湖三元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变更土地的使用权。 第四条使用权人由甲方变更为乙方的地块为土地使用证编号X国用(20
2、xx)第0XXXX号位于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面积为XXXX平方米及土地使用证编号格国用(200 8)第0XXXX号位于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面积为4021。10平方米。其位置与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人和国法律的爱护和管辖。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七份,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作为协议附件。 (盖章): (签字): (签字) (盖章):(签字)(签字)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3、码: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全都,就农村土地使用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位于细柳街办南XX西户大路以东的 亩拥有使用经营权的土地转 让给乙方(详细面积以。坐落(四至)东: ,南: , 西: 。面积 (亩) 二、转让期限:转让的土地使用经营权年限为长期。在国家和其他企业征用该土地时该合同自动终止。但其地面附着物及由此衍生的收益归受让方全部。 三、转让费: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及全部地面附着物赔偿总计人民币陆万元整。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给甲方。 四、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
4、于乙方交付转让金之日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和使用的特殊商定 、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转让、建房经营收益,经营决策、地面附着物处置等权利。其一切收益归乙方全部,甲方不予干预。 2、由于该宗土地无法与原始土地发包方办理使用权转移手续,若乙方在以后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权好处分时,如需甲方帮助,甲方应赐予乙方供应土地承包原始资料等方面的协作。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转让合同金额的三倍。 2、假如违约金尚缺乏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
5、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详细数额依详细损失状况确定。 3、如因甲方反悔在经过法院被判定该合同无效时,甲方如因此受益,甲方仍应履行以上 1、2条款的赔偿责任。 七、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付转让金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全都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
6、县) 受让人: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公平、自愿、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 出让人依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全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治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其次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
7、面积为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到达本条第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到达场地平坦和四周根底设施_通,即通_。 (二)四周根底设施到达_通,即_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坦,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自_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
8、权出让金未包含政府根底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根据本条第_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_内,一闪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其次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_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_
9、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其次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立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当爱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患病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马上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 附属建筑物性质_; 建筑容积率_; 建筑密度_; 绿地比例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 第十二条 受
10、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即不得超过_平方米。受让人不得在用地范围内建筑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款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受让人如需转变本合同第四条商定的用途,或者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商定的土地利用指标,应事先经规划主管部门和出让人同意,并按出让人重新核定的数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总投资额(包括出让金、厂房和配套水、电、路等帮助设施建立,设备购置及安装等费用)不得低于_万元/亩(即每平方米不低于_元)。 受让人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的资金投入凭证(包括出
11、让金缴纳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设备购置清单及付款凭证等)向出让人申请履约检查。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以下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_府: (一)_ (二)_ (三)_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之前开工建立,并在_年_月_日前建成投产(受不行抗力影响者除外)。不能按期开工建立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展建立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 受
12、让人在按本合同商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出让金总额全部付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_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受让人必需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四周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患病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其次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需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转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
13、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其次十一条 政府保存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需按届时有效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执行。 其次十二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依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赐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
14、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其次十三条 受让人根据本合同商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本合同商定投资开发建立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_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以下第_项规定之条件: (一)根据本合同商定进展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根据本合同商定进展投资开发,形成工业或其他建立用地条件; (三)受让人未按本合同商定投入足额资金进展开发建立和建成投产的,应补足根底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其次十四条 土地
15、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其次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担当。 其次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
16、、抵押。 其次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其次十八条 本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连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其次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其次十八条规
17、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撤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坦。 第三十一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依据本合同其次十八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依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
18、附着物的剩余价值赐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行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行抗力造成的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实行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削减因不行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在_小时内将大事的状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大事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必需根据本合同商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假如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拖延支付款项的_向出
19、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恳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按合同商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需根据合同商定,按时供应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供应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局部,受让人并可恳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进展开发建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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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 合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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