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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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3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 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方法的公告依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续执行局部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87 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予以公布,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9 月 30 日期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下同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的石脑
2、油、燃料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345 号执行。补办石脑油使用治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工作应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生产企业取得证明单并已缴纳消费税的,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消费税或准予抵减下期消费税;未缴纳消费税并未取得证明单的,生产企业应补缴消费税。使用企业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购入的国产石脑油、燃料油不得申请退税。二、2023 年 8 月 31 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资格备案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的使用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名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三、在石脑油、燃料油汉字防伪版专
3、用发票开票系统推行之前,暂行方法第十七条中有关开具“DDZG”汉字防伪版专用发票的规定和开具一般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征税后核实再抵顶之规定暂不执行。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打算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并开具一般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征消费税。四、生产企业应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前将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31 日期间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过渡期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明细表见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五、使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过渡期生产
4、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明细表与企业报送的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信息进展比对,比对相符的按暂行方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退税。比对不符的应进展核查,核查相符前方可办理退税。六、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使用企业 2023 年 9 月 30 日和 2023 年 7 月 31 日的石脑油、燃料油库存状况。使用企业申请 2023 年 10 月至 2023 年 7 月期间消费税退税时,应将 2023 年 9 月 30 日选购国产石脑油、燃料油的库存数量填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二、外购数量统计” 项“期初库存数量”的“免税油品”栏内。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状况和问题,
5、请准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特此公告。附件:过渡期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七月十二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附件过渡期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明细表所属期:年月至年 月货物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名数量石脑油已缴消费税小计燃料油小计石脑油未缴消费小计燃料油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单位:吨税小计石脑油合计燃料油合计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方法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
6、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3129 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续执行局部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87 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成品油”税目项下“石脑油” 、“燃料油”子目。第三条 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财税202387 号文件退免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须按本方法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
7、免消费税资格备案以下简称资格备案。未经资格备案的使用企业, 不得申请退免消费税。第四条 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包括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但以下情形免征消费税:一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二生产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打算以下简称:定点直供打算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第五条 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 50%以上含的
8、,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消费税。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使用企业可以提请资格备案:一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二持有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急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包括裂解装置、连续重整装置、芳烃抽提装置、PX 装置等;四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 50%以上含;五承诺承受税务机关对产品的抽检;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使用企业提请资格备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附件 1,并供给以下资料:一石脑
9、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状况;二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力量;三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四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五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六本方法第六条所列相关部门批件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八条 本方法公布后的办企业,符合本方法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要求,且
10、能够供给本方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所列资料的, 可申请资格备案。第九条 使用单位申报的备案资料被税务机关受理,即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进展检查。第十条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所列以下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使用企业应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一 单位名称不包括变更纳税人识别名;二 产品类型;三 原材料类型;四 生产装置、流量计数量;五 石脑油、燃料油库容;六 附列资料名目所含的资质证件。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底将资格备案信息包括已备案、变更和注销 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由地市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省国家税
11、务局次月底前汇总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第十二条 退还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工作,由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第十三条 资格备案的使用企业每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附件 2、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附件 3和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附件 4。申请退税的使用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完毕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附件 5。第十四条 退还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实际耗用石脑油或燃料油数量石脑油或燃料
12、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其中:实际耗用石脑油、燃料油数量=当期投入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的全部数量当期耗用的自产数量当期耗用的外购免税数量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使用企业退税申请资料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一开展消费税“一窗式”比对工作,具体比对指标为:1.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中填报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比例是否到达 50%;2.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免税购入”和“含税购入”项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主管税务机关采集认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3、货物名称、数量比对是否全都;3.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免税购入”和“含税购入”项的“一般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认证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名”与主管税务机关采集认证的一般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是否全都;4.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含税购入”项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所关联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与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比对,是否存在和全都;5.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
14、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表内、表间数据关系计算是否准确。二消费税“一窗式”比对相符的,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101020231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转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按规定从中心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三消费税“一窗式”比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准时告知使用企业并退还其资料。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当期投入生产装置的实际移送量免征消费税。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打算,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在打算限额内,且开具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15、的,免征消费税。开具一般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领先行申报缴纳消费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使用企业购进的石脑油、燃料油已作免税油品核算的,其已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数量可抵顶下期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数量。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的,不得免征消费税。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发生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按月填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如执行定点直供计 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一般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月填报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一般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附件 6,作为成品油消费税
16、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一同报送。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时,应核对以下内容:一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一般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表内、表间数据关系计算是否准确;二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中“本期执行定点直供打算数量”的累计数是否超过定点直供打算限额;三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中“其中: 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油品数量”与当期开具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数量是否全都;四将生产企业定
17、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一般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中发票信息发送给使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展核查;依据反响的核查结果, 对使用企业已作免税油品核算的,将允许抵顶下期应纳消费税应税数量的具体数量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其次十条 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和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耗用量,减去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耗用量,减去执行定点直供打算且开具“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为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数量。生产企业实际执行定点直供打算时,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定点直供打算量的,或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未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不得免征消费税。其次十一条 每年 11 月 30
18、日前,企业总部应将下一年度的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打算表附件 7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年度内定点直供打算的调整,需提前 30 日报国家税务总局。其次十二条 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应建立石脑油、燃料油移送使用台账以下简称台账。分别记录自产、外购分别登记外购含税数量和外购免税数量、移送使用石脑油、燃料油数量。其次十三条 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免税石脑油、燃料油未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不包库存或者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次十四条 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应税产品, 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且已经退税的,在生产乙烯、芳烃
19、类化工产品过程中生产的应税产品不得再扣除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应纳消费税税额。其次十五条 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既有免税又有含税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未准确核算的不予退税。其次十六条 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选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般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未认证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进口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必需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专用缴款书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未申报抵扣或
20、专用缴款书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 不予退税。其次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填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税汇总表附件 8,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其次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的日常治理,对已办理退税的乙烯、芳烃生产企业,当地国税稽查部门和货物劳务税治理部门,每季度要对其退税业务的真实性进展检查,防止企业骗取退税款。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使用企业申报的实际耗用量与全部外购量、库存量进展比对,应当符合实际耗用量期初库存+本期外购量含自产-本期销售-期末库存量;使用企业申报的退税额应不大于外购含税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税额;二将使用企业实际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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