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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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为了加强固原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治理,标准固原市医疗费保险事务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治理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和固原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试行方法(固政发202327号)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一、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治理工作,由市医保中心统一治理。 二、根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结算方式是:总量掌握,效劳单元指标考核,预算定额结算。 三、参保人员
2、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药店购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凭参保人员身份证、医疗保证证和IC卡从个人帐户中划扣。 个人帐户资金缺乏支付的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和职工需自付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现金结算。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购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计帐,市医保中心定期按规定与其结算。 四、异地居住的退休参保人员、长期驻外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中心、自治区属、市直单位在五县工作人员参与市级统筹的,其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来自:)个人帐户资金按以下方法报销: 1 、当年未住院治疗的,其个人帐户资金按月、季、年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和定点药店购药票据报销。 2、当
3、年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在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时,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其自付的费用。 3、当年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其个人帐户资金可接转下年使用。 五、属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治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500元以下由职工自付;500元以上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负担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23元,超额局部由参保职工自付。 六、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治理,每人每月最高限额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我市定额为9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定额为2700元,超额局部由参保职工自付。 七、参保人员需住院时,须持身份证、医疗保险证、IC卡,填写住院审批表,经市医保中心审批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不注入资金的使用现金)或现金支付应由参保人员自付局部的医疗费用,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帐,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定期结算。 八、不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定额治理标准由市医保中心以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床日费用、平均住院例费用为基数(剔除不属于根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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