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考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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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邳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法 考 试 题 库 绵 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政 策 法 规 科 编 o 年 十 一 月绵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法 考 试 题 库 一.判 断 题(正 确 打 V,错 误 打 X)1.国 家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基 本 医 疗 保 险、工 伤 保 险、失 业 保 险、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制 度,保 障 公 民 在 年 老、疾 病、工 伤、失 业、生 育 等 情 况 下 依 法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V)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2、人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有 权 查 询 缴 费 记 录、个 人 权 益 记 录,要 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咨 询 等 相 关 服 务。(7)3.国 家 通 过 免 税 政 策 支 持 社 会 保 险 事 业。(x)4.职 工 应 当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由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共 同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V)5.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V)6.国 有 企 业、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前,视 同 缴 费 年 限 期
3、间 应 当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由 本 企 业、本 单 位 承 担。(x)7.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累 计 缴 费 满 十 五 年 的,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7)8.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因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死 亡 的,其 遗 属 可 以 领 取 丧 葬 补 助 金 和 抚 恤 金;在 未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因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致 残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可 以 领 取 病 残 津 贴。所 需 资 金 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4、基 金 中 支 付。(7)-1-9.符 合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目 录、诊 疗 项 目、医 疗 服 务 设 施 标 准 以 及 急 诊、抢 救 的 医 疗 费 用,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V)10.个 人 跨 统 筹 地 区 就 业 的,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随 本 人 转 移,缴 费 年 限 重 新 计 算。(x)11.职 工 应 当 参 加 工 伤 保 险,由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共 同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X)12.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停 止 参 加 职 工
5、基 本 医 疗 保 险,不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X)13.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凭 营 业 执 照、登 记 证 书 或 者 单 位 印 章 晌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V)14.用 人 单 位 拒 不 出 具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的,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处 理。(V)15.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社 会 保 险 管 理、监 督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玩 忽 职 守、徇 私 舞 弊 的,依
6、法 给 予 处 分。违 反 法 律 规 定,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V)16.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坚 持 广 覆 盖、保 基 本、多 层 次、可 持 续 的 方 针,社 会 保 险 水 平 应 当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V)17.个 人 依 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但 无 权 监 督 本 单 位 为 其 缴 费 情 况。(X)18.国 务 院 和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2-险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制 度,保 障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有 效 运 行。(V)1
7、9.职 工 应 当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由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共 同 缴。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未 在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由 个 人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V)20.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仅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费 组 成。(x)21.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出 现 支 付 不 足 时,政 府 给 予 补 贴。(V)22.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8、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累 计 缴 费 不 足 十 五 年 的,可 以 缴 费 至 满 十 五 年,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V)23.国 家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金 正 常 调 整 机 制。根 据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增 长、物 价 上 涨 情 况,每 年 提 高 一 次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水 平。(x)24.职 工 应 当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由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共 同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V)25.国 家 建 立 和 完 善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新
9、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的 管 理 办 法,由 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x)26.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规 模、职 工 人 数、工 资 总 额 和 奖 金 数 量,确 定 用 人 单 位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费 率。(x)27.我 省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发 放 标 准,一 般 按 照 失 业 人 员 原 单 位 所 在 地 同 期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70%执 行,省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V)28.用 人 单 位 的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事 项
10、 发 生 变 更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依-3-法 终 止 的,应 当 自 变 更 或 者 终 止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社 会 保 险 登 记。(V)29.进 城 务 工 的 农 村 居 民 不 能 参 加 失 业 保 险。(x)30.制 定 社 会 保 险 法,是 为 了 规 范 社 会 保 险 关 系,维 护 公 民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和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合 法 权 益,使 公 民 共 享 发 展 成 果,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V)31.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将 社
11、 会 保 险 事 业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V)32.国 务 院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的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工 作,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社 会 保 险 工 作。(x)33.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未 在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由 个 人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V)34.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12、 本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基 本 工 资 的 比 例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记 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基 金。(x)35.个 人 账 户 不 得 提 前 支 取,记 账 利 率 不 得 低 于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免 征 利 息 税。(x)36.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累 计 缴 费 不 足 十 五 年 的,也 可 以 转 入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或 者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享 受 相 应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V)37
13、.个 人 跨 统 筹 地 区 就 业 的,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随 本 人 转-4-移,缴 费 年 限 累 计 计 算。个 人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基 本 养 老 金 连 续 计 算、统 一 支 付。(X)38.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是 商 业 行 为。(x)39.国 家 建 立 和 完 善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行 个 人 缴 费 和 政 府 补 贴 相 结 合。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人、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残 疾 人、低 收 入 家 庭 六 十 周 岁
14、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和 未 成 年 人 等 所 需 个 人 缴 费 部 分,由 政 府 给 予 补 贴。(V)40.职 工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且 经 工 伤 认 定 的,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其 中,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享 受 伤 残 待 遇。(。)41.失 业 人 员 重 新 就 业 后,再 次 失 业 的,缴 费 时 间 重 新 计 算,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与 前 次 失 业 应 当 领 取 而 尚 未 领 取 的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合 并 计 算,最 长
15、 不 超 过 十 二 个 月。(x)42.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民 政 部 门 和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通 报 用 人 单 位 的 成 立、终 止 情 况,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通 报 个 人 的 出 生、死 亡 以 及 户 口 登 记、迁 移、注 销 等 情 况。(V)43.农 村 居 民 老 年 基 本 生 活 与 新 农 保 制 度 有 关 外,与 家 庭 养 老、土 地 保 障、社 会 救 助 无 关。(x)44.国 家 多 渠 道 筹 集 社 会 保 险 资 金。县
16、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对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给 予 必 要 的 经 费 支 持。(7)45.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制 定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政 策,负 责 社 会 保-5-险 登 记、个 人 权 益 记 录、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支 付 等 工 作。(X)46.职 工 应 当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由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共 同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公 务 员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的 办 法 按 照 企 业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定 执 行。(x)47.职 工 应
17、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本 人 工 资 的 比 例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记 入 个 人 账 户。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未 在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分 别 记 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和 个 人 账 户。(V)48.个 人 死 亡 的,记 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的 余 额 可 以 继 承。(,)49.参 加 基
18、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累 计 缴 费 不 足 十 五 年 的,按 照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与 应 当 缴 费 年 限 的 比 例 计 算,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x)50.国 家 建 立 和 完 善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实 行 个 人 缴 费、集 体 补 助 和 政 府 补 贴 相 结 合。(V)51.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由 基 础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组 成。参 加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的
19、 农 村 居 民,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条 件 的,按 月 领 取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待 遇。(V)52.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个 人,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累 计 缴 费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年 限 的,退 休 后 继 续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的,可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x)-6-53.工 应 当 参 加 工 伤 保 险,由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职 工 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54.失 业 人 员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后,
20、符 合 城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件 的,还 可 享 受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V)55.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的 通 知、如 期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职 工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由 本 人 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或 其 指 定 的 金 融 机 构 缴 纳。(x)56.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就 业 的,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V)57.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21、应 将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V)58.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国 家 多 渠 道 筹 集 社 会 保 险 资 金,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对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给 予 必 要 的 经 费 支 持。(V)59.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国 务 院 和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制 度,保 障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有 效 运 行。(V)60.根 据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工 会 依 法 维 护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有 权
22、参 与 社 会 保 险 重 大 事 项 的 研 究,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对 与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权 益 有 关 的 事 项 进 行 监 督。(V)6 1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不 得 提 前 支 取,记 账 利 率 不 得 低 于 银 行 存 款 利 率,免 征 利 息 税。(x)-7-62.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在 未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因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致 残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可 以 领 取 病 残 津 贴。所 需 资 金 从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x)6 3 用
23、 人 单 位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本 单 位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比 例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记 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基 金。(V)64.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未 在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并 全 部 记 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基 金。(x)65.国 有 企 业.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24、 保 险 前,视 同 缴 费 年 限 期 间 应 当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用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66.个 人 跨 统 筹 地 区 就 业 的,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随 本 人 转 移,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基 本 养 老 金 分 段 计 算、分 别 支 付。(x)67.在 开 展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的 地 区,所 有 农 村 居 民 不 必 缴 费,到 达 符 合 领 取 养 老 金 的 年 龄 时 可 以 直 接 领 取 新 农 保 养 老 金。(x)68.我 国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25、 由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和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构 成。(7)69.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人、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残 疾 人、低 收 入 家 庭 六 十 周 岁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和 未 成 年 人 等 所 需 的 城 镇 居 民 基-8-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部 分,由 政 府 给 予 补 贴。(V)70.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个 人,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可 以 不 再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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