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年真题及参考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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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 一 级 建 造 师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真 题 及 参 考 答 案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根 据 绿 色 施 工 导 则,处 于 基 坑 降 水 阶 段 的 工 地,宜 优 先 采 用()作 为 混 凝 土 搅 拌 用 水、养 护 用 水、冲 洗 用 水 和 部 分 生 活 用 水。A.地 下 水 B.市 政 自 来 水 C.雨 水 D.中 水 2.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未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可 责 令 其 停 止 执 业()A.1 个 月 以 上 3 个 月 以
2、下 B.3 个 月 以 上 1 年 以 下 C.3 个 月 以 上 2 年 以 下 D.6 个 月 以 上 1 年 以 下 3.某 施 工 企 业 承 揽 拆 除 旧 体 育 馆 工 程,作 业 过 程 中,体 育 馆 屋 顶 突 然 坍 塌,压 死 2 人,重 伤 1 1 人,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该 事 故 属 于()oA.特 别 重 点 事 故 B.重 大 事 故 C.一 般 事 故 D.较 大 事 故 4.根 据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暂 行 办 法,项 目 负 责 人 每 月
3、带 班 生 产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本 月 施 工 时 间 的()o A.80%B.70%C.60%D.50%5.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出 租 单 位 在 签 订 机 械 设 备 租 赁 合 同 时,应 当 出 具()A.购 货 发 票 B.检 测 合 格 证 明 C.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D.相 应 的 图 片 6.关 于 在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范 围 和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内 从 事 建 设 活 动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保 护 范 围 内 及 其 周 边 的 一 定 区 域 不 得
4、进 行 爆 破 作 业 B.在 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保 护 范 围 内 进 行 爆 破 作 业,必 须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C.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在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保 护 范 围 内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的,应 经 核 定 公 布 该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D.在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保 护 范 围 内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的,必 须 经 国 务 院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7.某 告 诉 公 路 项 目 进 行 招 标,开 标 后 允 许()oA.评
5、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投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澄 清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B.投 标 人 再 增 加 优 惠 条 件 C.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D.招 标 人 更 改 招 标 文 件 中 说 明 的 评 标 定 标 办 法 8.根 据 水 污 染 防 治 法,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发 生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突 发 性 事 件,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水 污 染 事 故 的,应 当 立 即 启 动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采 取 应 急 措 施,并 向()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6、 报 告。A.单 位 所 在 地 B.污 染 影 响 地 C.单 位 等 级 地 D.事 故 发 生 地 9.根 据 合 同 法,债 权 人 将 合 同 中 的 权 利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的,()A.需 经 债 务 人 同 意,且 需 办 理 公 证 手 续 B.无 需 经 债 务 人 同 意,也 不 必 通 知 债 务 人 C.无 需 债 务 人 同 意,但 需 办 理 公 证 手 续 D.无 需 债 务 人 同 意,但 需 通 知 债 务 人 10.下 列 知 识 产 权 法 保 护 对 象 中,属 于 专 利 法 保 护 对 象 的 是()。A.施 工 企 业 研 发 的 新 技
7、术 B.施 工 企 业 研 发 的 计 价 软 件 C.施 工 企 业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D.监 理 企 业 编 制 的 监 理 大 纲 11.某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开 工、竣 工 日 期 分 别 为 2 0 1 3年 3 月 1 日 和 2 0 1 4年 1 0 月 1 日,2 0 1 4年 1 0 月 2 0 日 工 程 实 际 竣 工。由 于 发 包 人 未 按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承 包 人 欲 行 使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其 最 迟 必 须 在()前 行 使。A.2 0 1 3年 9 月 1 日 B.2 0 1 5年 4
8、 月 1 日 C.2015 年 4 月 20 日 D.2015 年 10 月 20 日 12.根 据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建 筑 工 地 事 故 发 生 后,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报 告。A.业 主 单 位 负 责 人 B.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C.事 故 发 生 地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本 单 位 负 责 人13.甲 公 司 将 施 工 机 械 借 给 乙 公 司 使 用,乙 公 司 在 甲 公
9、司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将 该 施 工 机 械 卖 给 知 悉 上 述 情 况 的 丙 公 司,关 于 乙、丙 公 司 之 间 施 工 机 械 买 卖 合 同 效 力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有 效 B.可 变 更 或 撤 销 C.无 效 D.效 力 待 定 14.关 于 租 赁 合 同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租 赁 期 限 超 过 2 0 年 的,超 过 部 分 无 效 B.租 赁 期 限 超 过 6 个 月 的,可 以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C.租 赁 合 同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当 事 人 未 采 用 的,视 为 租 赁 合 同 未 生 效
10、D.租 赁 物 在 租 赁 期 间 发 生 所 有 权 变 动 的,租 赁 合 同 解 除 15.关 于 物 权 保 护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物 权 受 到 侵 害 的,权 利 人 不 能 通 过 和 解 方 式 解 决 B.侵 害 物 权 造 成 权 利 人 损 害 的,权 利 人 既 可 以 请 求 损 害 赔 偿,也 可 请 求 承 担 其 他 民 事 责 任 C.侵 华 物 权 的,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后,不 再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D.物 权 的 归 属、内 容 发 生 争 议 的,利 害 关 系 人 应 当 请 求 返 还 原 物 16.依 法 必 须 招
11、标 的 建 设 项 目,招 标 人 应 当 自 确 定 中 标 人 之 日 起()日 内,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提 交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考。A.15 B.20 C.30 D.6017.某 建 设 单 位 于 2014年 2 月 1 日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由 于 某 种 原 因 工 程 未 能 按 期 开 工,该 建 设 单 位 按 照 建 筑 法 规 定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延 期,该 工 程 最 迟 应 当 在()开 工。A.2014年 3 月 1 日 B.2014年 5 月 1 日 C.2014年 8 月 1 日 D.2014年 1
12、1 月 1 日 18.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由()组 织。A.施 工 单 位 B.监 理 单 位 C.设 计 单 位 D.建 设 单 位 用 坦 Z率;闰 亚 壬 隹 TX ifc T 上 466 T=3 攵.+T小 I 才 4:1 T X B 1/P5 M J7T f l-1-H J i*v c.M 7,3*i I JA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闩-入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月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注 5 比 如 匕 I”人 I一-1 良 人 跖 卢 z至;o 夕 二 跖 士
13、舲 M nr r j一 奔 L.吵 j,一 1-口 J服 国 务 院 发 展 与 改 革 委 昊 会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20.根 据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机 场 设 施 工 程 实 行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的 规 定,下 列 试 块、试 件 和 材 料 必 须 实 施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的 是()oA.用 于 承 重 结 构 的 混 凝 土 试 块 B,用 于 墙 体 混 凝 土 使 用 的 掺 加 剂 C.用 于 砌 筑 结 构 的 钢 筋 及 连 接 接 头 试 件 D.用 于 防 水 工 程 的 水 泥 制 品 21.根 据 建
14、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质 量 保 修 书 的 时 间 是()。A.竣 工 验 收 时 B.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C.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时 D.交 付 使 用 时 22.关 于 禁 止 无 资 质 或 超 资 质 承 揽 工 程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可 以 将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钢 结 构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B.总 承 包 单 位 可 以 将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给 包 工 头 C.联 合 体 承 包 中,可 以 以 高
15、 资 质 等 级 的 承 包 方 为 联 合 体 承 包 方 的 业 务 许 可 范 围 D.劳 务 分 包 单 位 可 以 将 其 承 包 的 劳 务 再 分 包 23.某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项 目 估 算 价 为 5000万 元,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万 元。A.80 B.100 C.150 D.20024.在 买 卖 合 同 中,出 卖 人 出 卖 交 由 承 运 人 运 输 的 在 途 标 的 物,除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以 外,毁 损、灭 失 的 风 险 自()时 起 由 买 受 人 承 担。A.合 同 成 立 B.标 的 物 交 付 C.合 同
16、 生 效 D.支 付 货 款25.关 于 劳 务 派 遣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oA.所 有 被 派 遣 的 劳 动 者 应 当 实 行 相 同 的 劳 动 报 酬 B.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的 行 政 许 可 C.劳 务 派 遣 用 工 是 建 筑 行 业 的 主 要 用 工 模 式 D.用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工 作 都 可 以 由 被 派 遣 的 劳 动 者 承 担 26.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不 适 用()。A.调 解 B.开 庭 审 理 C.公 开 审 理 D.两 审 终 审 制 27.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因 不 动 产
17、 提 起 的 行 政 诉 讼,由()人 民 法 院 管 辖。A.原 告 住 所 地 B.被 告 住 所 地 C.由 原 告 选 择 被 告 住 所 地 或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D.不 动 产 所 在 地 28.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代 理 行 为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建 设 工 程 承 包 活 动 属 于 法 定 代 理 B.建 筑 材 料 设 备 的 采 购 不 得 委 托 代 理 C.建 设 工 程 诉 讼 只 能 委 托 律 师 代 理 D.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活 动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29.在 代 理 关 系 中,第 三 人 知 道 行 为 人 超 越
18、代 理 权,还 与 行 为 人 实 施 民 事 行 为,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由()。A.第 三 人 与 行 为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B.行 为 人 自 行 承 担 C.第 三 人 自 行 承 担 D.被 代 理 人 与 第 三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30.甲 公 司 连 续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了 三 份 钢 筋 买 卖 合 同,并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分 别 向 乙 公 司 的 三 个 子 公 司 发 送 了 货 物,但 乙 公 司 及 其 三 个 子 公 司 一 直 未 支 付 货 款。关 于 本 案 支 付 货 款 主 体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
19、().A.甲 公 司 只 能 要 求 乙 公 司 的 三 个 子 公 司 付 款,无 权 要 求 乙 公 司 付 款 B.甲 公 司 只 能 要 求 乙 公 司 付 款,无 权 要 求 乙 公 司 的 三 个 子 公 司 付 款 C.甲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乙 公 司 及 其 三 个 子 公 司 对 所 欠 货 款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甲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乙 公 司 付 款,并 要 求 其 三 个 子 公 司 承 担 补 充 付 款 责 任 31.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前()向
20、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机 构 提 出 定 期 检 验 要 求。A.5 天 B.1 5 天 C.2 0 天 D.一 个 月 32.某 开 发 商 在 一 大 型 商 场 项 目 的 开 发 建 设 中,违 反 国 家 规 定,擅 自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标 准,因 而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该 事 故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应 当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是().A.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B.工 程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 C.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D.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33.某 施 工 企 业 职 工 在 工 程 施 工 中 受 伤
21、,职 工 认 为 应 属 于 工 伤,用 人 单 位 不 认 为 是 工 伤 的,则 应 由()承 担 举 证 责 任。A.职 工 本 人 B.工 商 治 疗 机 构 C.用 人 单 位 D.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34.关 于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流 转、续 期 和 消 灭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时 附 着 于 该 土 地 上 的 建 筑 物、构 筑 物 及 附 属 设 施 应 一 并 处 分 B.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时 使 用 期 限 的 约 定 不 得 超 过 5 0 年 C.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期
22、间 届 满 的,自 动 续 期 D.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消 灭 的,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35.对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方 案,应 由()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A.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B.施 工 单 位 C.建 设 单 位 D.监 理 单 位 36.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下 列 法 律 法 规 中,不 得 设 定 任 何 行 政 许 可 的 是()o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法 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23、 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组 织 法 D.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37.下 列 法 律 中,属 于 宪 法 相 关 法 的 是(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法 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组 织 法 D.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38.当 事 人 对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鉴 定 部 门 所 作 的 鉴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申 请 重 新 鉴 定 时,其 所 提 出 的 证 据 证 明(),人 民 法 院 应
24、 与 准 许 重 新 鉴 定。A.当 事 人 对 鉴 定 人 员 不 满 意 的 B.鉴 定 程 序 有 轻 微 瑕 疵 的 C.鉴 定 结 论 有 缺 陷 的 D.鉴 定 结 论 明 显 依 据 不 足 的 39.下 列 某 建 筑 公 司 的 工 作 人 员 中,有 权 要 求 公 司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是()。A.在 公 司 连 续 工 作 满 8 年 的 张 某 B.到 公 司 工 作 2 年,并 被 董 事 会 任 命 为 总 经 理 的 王 某 C.在 公 司 累 计 工 作 了 1 0 年,但 期 间 曾 离 开 过 公 司 的 王 某 D.在 公
25、司 已 经 连 续 订 立 两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但 因 公 负 伤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的 李 某 40.某 建 筑 公 司 与 某 开 发 公 司 签 订 了 一 份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合 同 约 定 由 建 筑 公 司 预 先 垫 付 20%的 工 程 款,但 没 有 约 定 利 息 的 计 算 方 法。后 两 公 司 就 工 程 款 支 付 发 生 争 议,建 筑 公 司 诉 至 人 民 法 院,要 求 开 发 公 司 支 付 工 程 款 并 偿 还 垫 付 工 程 款 的 利 息,人 民 法 院 应 O。A.对 该 诉 讼 请 求 全 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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