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次电大本科《商法》期末考试题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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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 新 十 次 电 大 本 科 商 法 期 末 考 试 题 题 库(2015年 1月 至 2019年 7 月 试 题)说 明:试 卷 号:1058课 程 代 码:01267适 用 专 业 及 学 历 层 次:法 学;本 科 考 试:形 考(纸 考、比 例 30%);终 考:(纸 考、比 例 7096)2019年 7 月 试 题 及 答 案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公 司 股 东 与 公 司 对 公 司 债 务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分 别 是(C)。A.有 限 责 任、无 限 责 任 B.无 限 责 任、有 限 责 任 C.有 限 责 任、有 限 责 任 D.无 限 责 任、无 限 责
2、任 2.下 列 选 项 中 不 能 担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是(A)。A.董 事 B.经 理 C.董 事 长 D.执 行 董 事 3.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规 定,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下 列 事 务 中,在 合 伙 协 议 没 有 约 定 的 情 况 下,不 必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即 可 执 行 的 是(B)。A.改 变 合 伙 企 业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的 地 点 B.合 伙 人 之 间 转 让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部 分 财 产 份 额 C.改 变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称 D.转 让 合 伙 企 业 的 商 标 权
3、4.以 下 关 于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说 法 中,错 误 的 是(C)。A.以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门 技 能 为 客 户 提 供 有 偿 服 务 的 专 业 服 务 机 构,可 以 设 立 为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B.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名 称 中 应 当 标 明“特 殊 普 通 合 伙”字 样 C.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不 必 建 立 执 业 风 险 基 金、办 理 职 业 保 险 D.合 伙 人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非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的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以 及 合 伙 企 业
4、 的 其 他 债 务,由 全 体 合 伙 人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5.以 下 为 A 建 筑 公 司 破 产 案 件 中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破 产 抵 销 主 张,其 中 不 能 合 法 成 立 的 选 项 是(D)oA.甲 工 厂 主 张 抵 销 23万 元:“A 公 司 收 取 我 厂 141万 元 预 付 工 程 款 后,未 履 行 合 同 即 宣 告 破 产;在 此 之 前,我 厂 有 23万 元 给 A 公 司 的 结 算 款,付 给 的 汇 票 因 记 载 不 当 被 银 行 退 回。”B.乙 工 厂 主 张 抵 销 49万 元:”破 产 案 件 受 理 前,A
5、公 司 欠 我 厂 设 备 货 款 120万 元;A 公 司 曾退 回 一 台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机 器,其 已 付 价 金 为 49万 元,双 方 达 成 协 议 按 退 货 处 理。”C.丁 公 司 主 张 抵 销 142万 元:“我 公 司 欠 A 公 司 工 程 款 256万 元;在 A 公 司 破 产 宣 告 前,我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向 银 行 偿 付 了 A 公 司 所 欠 的 142万 元 债 务。”D.丙 公 司 主 张 抵 销 85万 元:“我 公 司 欠 A 公 司 工 程 款 187万 元;在 A 公 司 破 产 宣 告 后,M建 材 厂 将 其 对 A
6、 公 司 的 85万 元 债 权 转 移 到 我 公 司,以 抵 偿 其 欠 我 公 司 的 债 务。”6.下 列 有 关 管 理 人 产 生 方 式 和 组 成 的 说 法 中,正 确 的 是(B)。A.管 理 人 由 债 权 人 会 议 依 法 指 定 B.管 理 人 可 以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C.因 故 意 犯 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但 已 经 刑 满 释 放 的 人 可 以 担 任 管 理 人 D.破 产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可 以 担 任 管 理 人 7.绝 对 应 记 载 事 项 是 指 票 据 上 必 须 记 载 的 事 项,否
7、 则 票 据 便 会 无 效。汇 票 绝 对 应 记 载 事 项 不 包 括。A.票 据 文 句 B.一 定 金 额 C.支 付 文 句 D.预 备 付 款 人 8.票 据 保 证 的 保 证 人 为 二 人 以 上 的,保 证 人 之 间 承 担 的 责 任 是(A)。A.连 带 责 任 B.按 份 责 任 C.补 充 责 任 D.共 有 责 任 9.下 列 职 责 依 法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履 行 的 是(C)。A.为 证 券 交 易 提 供 场 所 与 设 施 B.为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C.监 督 检 查 证 券 发 行 的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D.批 准
8、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设 立 与 解 散 10.下 列 各 选 项 中 错 误 的 是(D)。A.因 第 三 者 对 保 险 标 的 损 害 造 成 保 险 事 故,保 险 人 自 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之 日 起,在 赔 偿 金 范 围 内 代 位 行 使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者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B.被 保 险 人 已 经 从 第 三 者 取 得 赔 偿 的,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时,可 以 相 应 扣 减 被 保 险 人 已 取 得 的 赔 偿 金 额。C.保 险 人 行 使 代 位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不 影 响 被 保 险 人
9、 就 未 取 得 赔 偿 的 部 分 向 第 三 者 赔 偿 的 权 利 D.保 险 人 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后,被 保 险 人 有 权 放 弃 对 第 三 者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二、多 项 选 择 题 11.我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公 积 金 的 用 途 包 括 以 下 哪 几 项?(ABD)A.弥 补 亏 损 B.扩 大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C.提 高 公 司 员 工 的 福 利 D.增 加 公 司 资 本 12.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规 定,下 列 有 关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10、ACD)A.合 伙 人 为 自 然 人 的,可 以 是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B.利 润 分 配 和 亏 损 分 担 办 法 是 合 伙 协 议 应 该 记 载 的 事 项 C.合 伙 企 业 解 散 清 算 委 托 第 三 人 担 任 清 算 人 的,需 要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D.合 伙 人 之 间 约 定 的 合 伙 企 业 亏 损 的 分 担 比 例 对 合 伙 人 和 债 权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13.关 于 破 产 案 件 中 的 债 权 人 会 议,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BD)。A.第 一 次 债 权 人 会 议 由 人 民 法
11、院 召 集,自 债 权 申 报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召 开 B.债 权 人 会 议 设 主 席 一 人,由 人 民 法 院 从 债 权 人 中 指 定 C.债 权 人 会 议 的 决 议,对 于 全 体 债 权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D.有 担 保 的 债 权 人 不 享 有 债 权 人 会 议 的 表 决 权 14.取 得 票 据 但 不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的 情 形 包 括(ABCD)。A.拾 得 被 小 偷 抛 弃 的 票 据 B.从 黑 市 高 价 买 的 汇 票 C.蒋 某 把 偷 来 的 支 票 赠 与 不 知 情 的 吴 某 D.明 知 前 手 以 欺
12、 诈、盗 窃 等 手 段 取 得 票 据,但 仍 接 受 票 据 的.15.根 据 我 国 保 险 法 的 规 定,应 当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有(ABD)。A.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被 保 险 人 为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保 险 标 的 损 失 所 支 付 的 施 救 费 用 B.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被 保 险 人 为 确 定 事 故 性 质 进 行 勘 查、鉴 定 所 支 出 的 费 用 C.被 保 险 人 为 避 免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而 采 取 的 管 理、维 修 等 措 施 所 支 出 的 费 用 D.责 任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因
13、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保 险 事 故 而 被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所 支 出 的 诉 讼 费 或 仲 裁 费 用 三、判 断 题 16.商 事 组 织 就 是 人 们 为 从 事 商 品 生 产 和 交 换 而 结 成 的 经 济 实 体。(对)17.如 果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公 司 也 可 以 成 为 对 所 投 资 企 业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出 资 人。(对)18.新 入 伙 的 有 限 合 伙 人 对 入 伙 前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对)19.合 伙 企 业
14、与 公 司 一 样,有 独 立 的 人 格,具 有 法 人 地 位。(错)20.企 业 破 产 法 上 的 和 解 协 议 对 债 务 人 和 所 有 债 权 人 都 具 有 约 束 力。(错)21.债 权 人 逾 期 申 报 债 权 的,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债 权,不 受 法 律 保 护。(错)22.汇 票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提 示 承 兑 的,持 票 人 丧 失 对 其 前 手 的 追 索 权。(对)23.票 据 伪 造 人 若 没 有 在 票 据 上 签 署 自 己 的 真 实 姓 名,就 不 需 要 承 担 任 何 责 任。(错)24.收 购 要 约 中 提 出 的 各
15、项 收 购 条 件,适 用 于 被 收 购 公 司 所 有 的 股 东。(对)25.保 险 法 规 定 我 国 商 业 保 险 经 营 机 构 只 能 采 取 股 份 有 限 保 险 公 司 的 形 式。(错)四、名 词 解 释 26.募 集 设 立:是 指 由 发 起 人 认 购 公 司 应 发 行 股 份 的 一 部 分,其 余 股 份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或 者 向 特 定 对 象 募 集 而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7.有 限 合 伙:是 由 普 通 合 伙 人 和 有 限 合 伙 人 组 成,普 通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并 对 合 伙 债 务 承 担
16、 无 限 连 带 责 任,有 限 合 伙 人 不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并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合 伙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合 伙 组 织。28.破 产 和 解:和 解 是 指 具 备 破 产 原 因 的 债 务 人,为 避 免 破 产 清 算,而 与 债 权 人 团 体 达 成 以 让 步 方 法 了 结 债 务 的 协 议,协 议 经 法 院 认 可 后 生 效 的 法 律 程 序。29.公 司 债 券:是 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依 照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发 行 的,具 有 固 定 面
17、 值、偿 还 期 限 和 利 率,承 诺 期 限 届 满 时 无 条 件 偿 付 本 金 和 利 息 给 持 券 人 的 一 种 有 价 证 券。30.保 险 合 同:是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五、简 答 题 31.简 述 有 限 合 伙 及 其 优 点。参 考 答 案:(1)有 限 合 伙 就 是 一 名 以 上 普 通 合 伙 人 与 一 名 以 上 有 限 合 伙 人 组 成 的 合 伙。其 中,普 通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对 外 代 表 合 伙 组 织,并 对 合 伙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有 限
18、合 伙 人 不 执 行 合 伙 事 务,不 对 外 代 表 合 伙 组 织,只 按 出 资 比 例 享 受 利 润 分 配 和 分 担 亏 损,并 仅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度 对 合 伙 的 债 务 承 担 清 偿 责 任。有 限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必 须 是 金 钱 或 者 其 他 财 产,不 得 是 劳 务 或 信 用。(2)有 限 合 伙 的 优 点 是:企 业 由 少 数 普 通 合 伙 人 经 营 管 理 并 承 担 无 限 责 任,可 以 保 持 合 伙 组 织 结 构 简 单、管 理 费 用 低、内 部 关 系 紧 密 和 决 策 效 率 高 等 特 点,这 是 它
19、 优 于 公 司 之 处。能 够 以 有 限 责 任 吸 引 他 人 人 股,有 利 于 广 开 资 金 来 源,扩 大 企 业 规 模,这 是 它 优 于 普 通 合 伙 之 处。32.简 述 票 据 抗 辩 的 限 制。参 考 答 案:(1)票 据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自 己 与 出 票 人 之 间 所 有 的 基 于 人 的 关 系 的 抗 辩 对 抗 持 票 人;(2)票 据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自 己 与 持 票 人 的 前 手 之 间 所 有 的 基 于 人 的 关 系 的 抗 辩 对 抗 持 票 人;(3)但 持 票 人 取 得 票 据 出 于 恶 意(明 知 对 债 务
20、 人 有 损 害)时 不 适 用 前 两 项 规 定;(4)持 票 人 取 得 票 据 是 无 代 价 或 支 付 了 不 相 当 的 代 价 的,也 不 适 用 前 两 项 的 规 定。六、论 述 题 33.试 述 证 券 法 的 基 本 原 则。参 考 答 案:(1)三 公 原 则 证 券 法 规 定 证 券 的 发 行、交 易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公 平、公 正 的 原 则,简 称 三 公 原 则。各 国 证 券 法 都 将 三 公 原 则 作 为 最 基 本 的 适 法 原 则 和 执 法 原 则,因 为 证 券 只 能 代 表 一 定 的 财 产,本 身 并 无 价 值,
21、要 判 断 其 是 否 具 有 投 资 价 值,需 要 准 确、完 整 和 及 时 地 了 鳏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生 产 经 营 状 况。严 格 遵 守 信 息 公 开、交 易 公 平 和 监 管 公 正 原 则,有 助 于 减 少 欺 诈 和 保 证 交 易 安 全。(2)交 易 基 本 准 则 证 券 法 规 定 证 券 发 行、交 易 活 动 中 的 各 个 当 事 人 都 具 有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在 证 券 发 行、交 易 的 各 种 活 动 中 都 应 当 遵 循 自 愿、有 偿、诚 实 信 用 原 则。(3)守 法 原 则 证 券 法 规 定
22、证 券 发 行、交 易 活 动,必 须 遵 守 法 律、行 政 法 规,禁 止 欺 诈、内 幕 交 易 和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的 行 为。由 于 证 券 只 是 财 产 的 代 表,一 方 容 易 蒙 蔽 交 易 另 一 方,因 此 证 券 法 要 求 当 事 人 须 依 法 行 事,严 禁 利 用 信 息 不 对 称 和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损 人 利 己 以 及 损 害 证 券 市 场 秩 序。(4)分 业 经 营 原 则 不 同 行 业 有 各 自 的 风 险,为 抑 制 不 同 行 业 的 风 险 传 递,分 业 经 营 原 则 为 许 多 国 家 的 金 融 法 所 采 纳
23、。证 券 法 规 定 证 券 业、银 行 业、信 托 业 和 保 险 业 实 行 分 业 经 营、分 业 管 理,证 券 公 司 和 银 行、信 托、保 险 业 务 机 构 分 别 设 立。七、案 例 分 析 34.案 例 分 析 题 2007年 3 月 13日 赵 某、钱 某、孙 某、李 某、周 某 协 议 共 同 投 资,设 立 A 公 司,订 立 了如 下 协 议:(1)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0万 元。其 中:赵 某 拟 出 资 2 5万 元 人 民 币,钱 某 拟 以 一 辆 汽 车 作 价 出 资 2 0万 元,孙 某 拟 以 知 识 产 权 作 价
24、 出 资 3 0万 元,李 某 拟 以 劳 务 作 价 出 资 为 5 万 元,周 某 拟 以 劳 务 作 价 出 资 为 2 0万 元。(2)公 司 首 次 出 资 15万 元,其 余 部 分 在 公 司 成 立 后 的 2009年 12月 3 1日 前 缴 足。(3)委 托 赵 某 办 理 公 司 的 申 请 登 记 手 续。2007年 3 月 2 1日 赵 某 到 工 商 局 申 请 公 司 设 立 登 记。工 商 局 指 出 了 申 请 中 不 合 法 的 地 方,赵 某 与 钱 某、孙 某、李 某、周 某 协 商 后 予 以 纠 正。2007年 4 月 7 日,赵 某 到 工 商 局
25、 领 取 了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签 发 日 期 为 2007年 4 月 2 日。赵 某 认 为 公 司 成 立 了 应 当 公 告,于 2007年 4 月 1 1日 发 出 公 司 成 立 的 公 告。之 后,赵 某 主 持 首 次 股 东 会。吴 某 打 算 加 入 该 公 司 并 拟 投 入 10万 元,2007年 4 月 2 1日,经 股 东 会 决 议,赵 某、钱 某、周 某 三 个 股 东 同 意 增 加 注 册 资 本,于 是 吴 某 加 入 该 公 司。公 司 成 立 后,董 事 会 发 现,钱 某 作 为 出 资 的 一 辆 汽 车 的 实 际 价 额 显 著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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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 电大 本科 期末 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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