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广播电视大学电大期末考试本科法律文书科目期末考试重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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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度 最 新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电 大 期 末 考 试 本 科【法 律 文 书】科 目 期 末 考 试 关 键 精 华 版 一、名 词 解 释 1、法 律 文 书,是 指 中 国 司 法 机 关 含 公 安 机 关、国 家 安 全 机 关、海 关 缉 私 机 关、检 察 院、法 院 及 监 狱 等 机 关,下 同、公 证 机 构、仲 裁 组 织 依 法 制 作 处 理 诉 讼 案 件 和 非 诉 讼 案 件 法 律 文 书,和 案 件 当 事 人、律 师 和 律 师 组 织 自 用 或 代 书 法 律 文 书 总 称.2、刑 事 案 件 立 案 汇 报 书,是 指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2、人 员 对 受 理 刑 事 案 件 材 料 经 过 审 查,认 为 符 合 立 案 条 件,并 属 于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案 件,报 请 领 导 审 查 同 意 是 否 立 案 法 律 文 书.3、呈 请 拘 留 汇 报 书,是 指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拘 留 现 行 犯 或 重 大 嫌 疑 分 子,由 案 件 承 接 单 位 拟 写 出 呈 报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责 任 人 审 批 汇 报 类 文 书.4、提 请 同 意 逮 捕 书,是 公 安 机 关 对 符 合【刑 事 诉 讼 法】第 六 十 条 第 一 款 要 求 逮 捕 条 件 犯 罪 嫌 疑 人,提 请 同
3、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同 意 逮 捕 时 制 作 一 个 法 律 文 书.5、通 缉 令,指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通 缉 罪 该 逮 捕 而 在 逃 或 被 拘 留、逮 捕 后 脱 逃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从 监 狱 中 逃 跑 罪 犯 而 制 作 法 律 文 书.6、起 诉 意 见 书,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对 案 件 侦 杳 终 止 后,认 为 犯 罪 事 实 清 楚,证 据 确 实、充 足,应 该 依 法 追 究 犯 罪 嫌 疑 人 刑 事 责 任,向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移 交 审 查 起 诉 时 制 作 一 个 文 书.7、立 案 决 定 书,是 人 民 检 察
4、院 认 为 有 犯 罪 事 实 需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依 法 应 由 本 院 决 定 立 案 侦 查 时 所 制 作 文 书.8、同 意 逮 捕 决 定 书,是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公 安 机 关 提 请 同 意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后,依 法 同 意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时 制 作 文 书.9、不 一 样 意 逮 捕 决 定 书,就 是 检 察 机 关 对 于 公 安 机 关 提 请 同 意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案 件 经 过 审 查,认 为 不 符 正 当 律 要 求 逮 捕 条 件,决 定 不 一 样 意 逮 捕 时 所 制
5、作 文 书.10、起 诉 书,是 人 民 检 察 院 经 侦 查 或 审 查 确 定 被 告 人 行 为 组 成 犯 罪,依 法 应 该 交 付 审 判,而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公 诉 文 书.11、不 起 诉 决 定 书,是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侦 查 机 关 移 交 起 诉 案 件 依 法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时 所 制 作 文 书.12、公 诉 意 见 书,是 出 席 第 一 审 法 庭 公 诉 人,代 表 人 民 检 察 院,在 法 庭 调 查 结 束 后,依 法 首 先 发 表 支 持 公 诉 书 面 意 见.13、要 求 复 议 意 见 书,是 公 安 机 关
6、认 为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一 样 意 逮 捕 决 定 或 不 起 诉 决 定 有 错 误,依 法 要 求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其 决 定 重 新 复 议 时 制 作 法 律 文 书.14、刑 事 抗 诉 书,是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人 民 法 院 确 有 错 误 刑 事 判 决 或 裁 定 依 法 提 出 抗 诉 时 所 制 作 文 书.15、民 事(行 政)抗 诉 书,是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据 中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和 行 政 诉 讼 法 相 关 法 律 监 督 要 求,对 确 有 错 误 并 已 生 效 民 事(行 政)案 件 判 决、裁 定,向
7、相 关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抗 诉,要 求 重 审 给 予 纠 正 时 所 制 作 文 书.16、第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是 人 民 法 院 对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起 公 诉 或 自 诉 人 提 起 自 诉 刑 事 案 件,根 据 中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要 求 第 一 审 般 程 序 或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终 止 后,依 据 已 经 查 明 事 实、证 据 和 相 关 法 律 要 求,确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或 无 罪,组 成 何 种 罪 名,适 用 何 种 刑 罚 或 免 去 处 罚 而 作 出 书 面 决 定.17、第 二 审 刑 事 判 决 书,是
8、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在 受 理 当 事 人 不 服 第 一 审 判 决 提 出 上 诉 或 公 诉 机 关 就 第 一 审 判 决 提出 抗 诉 刑 事 案 件 后,经 审 理 查 明 原 判 决 在 适 使 用 方 法 律 上 有 错 误 或 量 刑 不 妥:或 原 判 事 实 不 清、证 据 不 足,经 二 审 查 清 事 实 后 依 法 改 判 时 作 出 书 面 决 定.18、第 二 审 刑 事 裁 定 书,是 指 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在 第 二 审 程 序 中,为 处 理 相 关 程 序 问 题 和 部 分 实 体 问 题 而 作 出 书 面 决 定.19、第 一 审
9、 民 事 判 决 书,是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第 一 审 一 般 程 序 要 求,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进 行 审 理 后,就 已 经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和 证 据,依 据 相 关 实 体 法 要 求,对 当 事 人 之 间 实 体 权 利 义 务 争 议 作 出 书 面 处 理 决 定.20、民 事 调 解 书,是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过 程 中,依 法 进 行 调 解,依 据 当 事 人 自 愿 达 成 处 理 纠 纷 协 议 而 制 作 含 有 法 律 效 力 司 法 文 书.21、民 事 裁 定 书,是 指 人 民 法
10、 院 根 据【民 事 诉 讼 法】要 求,依 法 行 使 审 判 权,就 处 理 诉 讼 程 序 方 面 问 题 依 法 作 出 书 面 处 理 决 定.22、第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是 指 中 级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对 当 事 人 不 服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民 事 案 件,依 据 中 国【民 事 诉 讼 法】要 求 第 二 审 程 序,经 审 理 终 止 后,依 法 作 出 维 持 或 改 变 第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面 决 定.23、第 一 审 行 政 判 决 书,是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依 据 中 国 行 政 诉 讼
11、 法 要 求 程 序,对 第 一 审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审 理 终 止 后,依 据 法 律、法 规,参 考 相 关 行 政 规 章,就 案 件 实 体 问 题 作 出 书 面 处 理 决 定.24、监 狱 法 律 文 书,是 指 中 国 监 狱 含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在 对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实 施、无 期 徒 刑、有 期 徒 刑 罪 犯 实 施 刑 罚 和 教 育 改 造 过 程 中,依 据 国 家 法 律 和 监 管 要 求,依 据 法 定 程 序,制 作 含 有 法 律 效 力 或 法 律 意 义 文 书 总 称.25、罪 犯 入 监 记 录 表,是 指 监
12、 狱 记 载 新 入 监 罪 犯 基 础 情 况 表 格 类 文 书.26、提 请 减 刑 提 议 书,是 监 狱 依 法 在 对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或 立 功 表 现 且 已 实 施 符 正 当 定 要 求 刑 期 罪 犯,提 请 法 院 审 核 裁 定 减 刑 时 而 制 作 一 个 文 书.27、提 请 假 释 提 议 书,是 监 狱 依 法 对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罪 犯 符 正 当 定 假 释 条 件,提 议 法 院 审 核 裁 定 假 释 时 制 作 个 文 书.28、监 狱 起 诉 意 见 书,是 指 监 狱 对 罪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乂 犯 罪,
13、或 发 觉 了 判 决 时 所 没 有 发 觉 罪 行,认 为 需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提 出 起 诉 意 见,移 交 人 民 检 察 院 审 查 决 定 时 制 作 一 个 文 书.29、对 罪 犯 刑 事 判 决 提 请 处 理 意 见 书,是 监 狱 在 刑 罚 实 施 中,假 如 认 为 判 决 有 错 误,或 依 据 罪 犯 申 诉,认 为 判 决 可 能 有 错 误,依 据 法 定 程 序,提 请 人 民 检 察 院 或 人 民 法 院 处 理 时 制 作 一 个 文 书.30、律 师 实 务 文 书,是 指 律 师 在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过 程 中,依 据 事 实
14、和 法 律 要 求,制 作 和 使 用 含 有 法 律 意 义 多 种 法 律 文 书 总 称.31、民 事、行 政 起 诉 状,是 指 公 民、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认 为 自 己 民 事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或 和 她 人 发 生 民 事 争 议 时,为 维 护 自 己 正 当 权 益,依 据 事 实 和 法 律,根 据 法 定 程 序,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行 政 诉 讼 时 制 作 并 使 用 法 律 文 书.32、刑 事 自 诉 状,是 指 刑 事 自 诉 案 件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为 追 究 被 告 人 刑 事 责 任,直 接 向 人
15、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时,制 作 并 使 用 法 律 文 书.33、上 诉 状,是 指 诉 讼 当 事 人 不 服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第 一 审 判 决 或 裁 定,在 法 定 上 诉 期 限 内,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请 求 撤 销、变 更 原 审 裁 判 或 请 求 重 新 审 理 诉 讼 文 书.34、答 辩 状,是 指 民 事、行 政 和 刑 事 诉 讼 或 被 上 诉 人 依 据 民 事、行 政 起 诉 状、刑 事 自 诉 状 或 民 事、行 政、刑 事 上 诉 状 内 容,针 对 原 告、自 诉 人 提 出 诉 讼 请 求 或 上 诉 人 提
16、出 上 诉 请 求 作 出 回 复,并 依 据 事 实 和 理 由 进 行 反 驳 法 律 文 书.35、反 诉 状,是 指 民 事 案 件 或 刑 事 自 诉 案 件 被 告、被 告 人,针 对 原 告 或 自 诉 人 指 控 同 一 纠 纷 事 实 或 行 为 事 实,提 出 相 反 指 控 内 容 法 律 文 书.36、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是 指 民 事 案 件 当 事 人 认 为 已 生 效 判 决 或 裁 定 有 错 误,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请 求 再 审 法 律 文 书.37、形 事 申 诉 书,是 指 刑 事 案 件 当 事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17、、近 亲 属,对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判 决、裁 定,认 为 有 错 误 而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申 诉 时 制 作 并 使 用 文 书.38、支 付 令 申 请 书,是 指 债 权 人 以 要 求 债 务 人 给 付 金 钱、有 价 证 券 为 内 容,请 求 有 管 辖 权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向 债 务 人 发 出 催 促 债 务 人 推 行 支 付 义 务 命 令 法 律 文 书.39、公 告 催 告 申 请 书,是 指 票 据 持 有 些 人 在 票 据 被 盗、遗 失 和 灭 失 情 况 下,为 使 票 据 上 标 示 权 利 和 实 际 权 利 相 分 离
18、,使 自 己 享 受 权 利 得 以 依 法 重 新 确 定,申 请 人 民 法 院 以 公 告 方 法 限 期 催 促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报 权 利,在 逾 期 不 申 报 时,判 决 利 害 关 系 人 丧 失 该 项 权 利 法 律 文 书.40、强 制 实 施 申 请 书,是 指 法 律 文 书 中 确 定 享 受 权 利 一 方 当 事 人,在 应 该 负 担 义 务 对 方 当 事 人 拒 绝 推 行 义 务 时,向 有 管 辖 权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采 取 强 制 实 施 方 法 法 律 文 书.41、宣 告 失 踪 申 请 书,是 指 符 合 宣 告 失 踪
19、 法 定 条 件 公 民 利 害 关 系 人,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请 求 从 法 律 上 确 定 并 宣 告 该 公 民 失 踪,并 为 其 设 定 财 产 管 理 人 法 律 文 书.42、宣 告 死 亡 申 请 书,是 指 符 合 宣 告 死 亡 法 定 条 件 公 民 利 害 关 系 人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请 求 从 法 律 并 宣 告 该 公 民 死 亡 法 律 文 书.43、民 事 授 权 委 托 书,是 指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当 事 单 方 面 出 具,明 确 代 理 律 师 在 代 理 委 托 人 参 与 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代 理
20、 权 限 法 律 文 书.44、法 律 意 见 书,是 指 律 师 应 该 事 人 要 求,针 对 某 项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依 据 掌 握 事 实 和 材 料,运 使 用 方 法 律 进 行 叙 述 和 分 析,作 出 肯 定 或 否 定 结 论 后 出 具 给 当 事 人 书 面 意 见.45、律 师 见 证 书,是 指 律 师 所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该 事 人 要 求,指 派 律 师,依 法 对 其 亲 眼 所 见 或 亲 自 审 查 法 律 事 件 或 法 律 行 为 真 实 性、正 当 性 进 行 证 实 并 出 具 一 个 文 书.46、收 养 协 议 书,是
21、指 收 养 人 和 送 养 人 之 间 为 确 立 收 养 人 和 被 收 养 人 为 养 父 母 和 养 儿 女 之 间 亲 属 关 系 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47、书 面 遗 嘱,是 公 民 生 前 处 分 自 己 财 产 或 其 它 事 务,并 于 死 亡 时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这 种 法 律 行 为,以 文 字 形 式 加 以 确 定 文 书.48、仲 裁,是 指 争 议 双 方 在 争 议 发 生 前 或 发 生 后,在 自 愿 基 础 上 达 成 协 议,将 争 议 提 交 非 司 法 机 构 第 三 方 审 理,并 由 第 三 方 作 出 对 争 议 双 方 全 部
22、有 法 律 约 束 力 裁 决 一 个 处 理 纠 纷 制 度 和 方 法.49、仲 裁 文 书,是 仲 裁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在 仲 裁 活 动 过 程 中 依 据 中 国【仲 裁 法】和 仲 裁 规 则 制 作 含 有 法 律 效 力 文 书.50、仲 裁 协 议 书,是 各 方 当 事 人 自 愿 将 她 们 之 间 已 经 发 生 或 未 来 可 能 发 生 争 议 提 交 仲 裁 处 理 书 面 协 议.51、仲 裁 申 请 书,是 平 等 主 体 公 民、法 人 和 其 它 组 织 之 间 以 生 了 协 议 纠 纷 或 其 它 财 产 权 益 纠 纷,当 事 人 依 据 双
23、 方 自 愿 达 成 仲 裁 协 议,向 仲 裁 协 议 中 所 选 定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仲 裁 请 求,要 求 该 仲 裁 委 员 会 经 过 仲 裁 处 理 纠 纷 文 书.52、仲 裁 答 辩 书,是 仲 裁 案 件 被 申 请 人 为 维 护 自 己 权 益,针 对 申 请 人 在 仲 裁 申 请 书 所 提 出 仲 裁 请 求 及 所 依 据 事 实、理 由 所 作 出 书 面 归 I复 和 反 驳.53、仲 裁 调 解 书,是 由 仲 裁 庭 制 作,记 载 当 事 人 之 间 调 解 协 议 内 容 含 有 法 律 效 力 文 书.54、仲 裁 裁 决 书,是 仲 裁
24、 庭 依 据 查 明 事 实 和 认 定 证 据,对 申 请 人 提 交 仲 裁 请 求 事 项 依 法 作 出 给 予 支 持 或 驳 1可,或 部 分 支 持、部 分 驳 回 书 面 决 定.55、公 证 文 书,是 国 家 公 证 机 关 根 据 法 定 程 序 办 理 公 证 业 务 时 所 制 作 多 种 含 有 国 家 证 实 效 力 法 律 文 书 总 称.56、公 证 申 请 书,即 当 事 人 请 求 公 证 机 关 对 一 定 法 律 行 为、法 律 事 实 或 有 法 律 意 义 文 书 给 予 公 证 申 请 文 书.57、协 议 公 证 书,是 指 公 证 机 关 依
25、 法 证 实 法 人、非 法 人 组 织、个 体 工 商 户、农 村 村 民、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户 之 间 为 了 实 现 一 定 经 营 目 标,明 确 相 互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而 达 成 协 议 证 实 文 书.58、继 承 公 证 书,是 指 公 证 机 关 依 法 证 实 当 事 人 依 据 中 国 继 承 法 产 生 继 承 法 律 关 系 法 律 文 书.59、亲 属 关 系 公 证 书,是 指 申 请 人 向 公 证 机 关 请 求 确 定 其 和 关 系 人 之 间 确 实 存 在 某 种 亲 属 关 系 证 实 文 书.其 目 标 是 确 定 她 们 之 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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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 广播 电视大学 电大 期末考试 本科 法律文书 科目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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