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和基础习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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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统 计 法 基 础 知 识 考 核 知 识 点 第 一 章 统 计 法 基 本 问 题 第 一 节 统 计 法 概 述 一、政 府 统 计 的 概 念 和 任 务 1.概 念:是 指 国 家 机 关(主 要 是 有 关 行 政 机 关)依 法 运 用 各 种 统 计 方 法 对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调 查、统 计 分 析,提 供 统 计 资 料 和 统 计 咨 询 意 见,实 行 统 计 监 督 等 活 动 的 总 称,在 性 质 上 属 于 一 种 行 政 管 理 活 动。2.职 能:信 息、咨 询、监 督。3.任 务:统 计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2、 对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调 查、统 计 分 析,提 供 统 计 资 料 和 统 计 咨 询 意 见,实 行 统 计 监 督。(1)对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调 查 和 统 计 分 析 是 我 国 政 府 统 计 工 作 第 一 项 法 定 的 基 本 任 务。(2)为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和 统 计 咨 询 意 见 是 我 国 政 府 统 计 工 作 第 二 项 法 定 的 基 本 任 务。(3)各 级 统 计 机 构 对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运 行 状 态 实 行 统 计
3、监 督 是 我 国 政 府 统 计 工 作 第 三 项 法 定 的 基 本 任 务。二、统 计 法 的 概 念、特 点 和 作 用 L 概 念:统 计 法 是 调 整 统 计 部 门 在 管 理 统 计 工 作、进 行 统 计 活 动 中 与 其 他 相 关 方 面 发 生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行 为 规 范 的 总 称。它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的 关 于 统 计 活 动 的 行 为 准 则。2.特 点:统 计 法 作 为 规 范 统 计 活 动 的 法 律 规 范,与 其 他 类 别 的 法 律 规 范 相 比,具 有 以 下 两 个 特 点:(1)统 计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具
4、 有 特 殊 性 和 复 杂 性。这 是 统 计 法 区 别 于 其 他 部 门 法 的 根 本 所 在。(2)规 范 内 容 具 有 专 业 性。统 计 法 的 专 业 性 是 指 统 计 法 体 系 中 包 含 着 大 量 关 于 统 计 工 作 的 技 术 性 规 范:调 查 制 度、统 计 指 标、统 计 标 准 等,这 些 规 范 由 有 关 机 构 以 办 法、规 定 等 形 式 发 布 实 施,是 统 计 法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3.作 用:(1)有 效 地、科 学 地 组 织 统 计 工 作,推 进 统 计 工 作 的 现 代 化 进 程。(2)规 范 国 家
5、机 关、社 会 团 体、各 种 经 济 组 织 以 及 公 民 在 统 计 活 动 的 行 为,保 障 统 计 资 料 的 准 确 性、及 时 性。准 确 性 是 指 统 计 数 据 要 能 够 反 映 社 会 经 济 现 象 的 客 观 实 际 情 况,既 不 存 在 趋 势 性 的 技 术 差 错,也 不 存 在 故 意 提 供 虚 假 数 字 的 现 象。及 时 性,是 指 要 按 统 计 法 和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规 定 的 时 间,及 时 地 上 报 统 计 数 据,不 得 拒 报、迟 报。三、统 计 法 的 表 现 形 式:统 计 法 律、统 计 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6、统 计 法 规、统 计 行 政 规 章 四、统 计 法 律:指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委 会 制 定 的 关 于 统 计 方 面 的 行 为 规 范。五、统 计 行 政 法 规:是 指 由 国 家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有 关 统 计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总 称。在 整 个 统 计 法 体 系 中,统 计 行 政 法 规 的 法 律 效 力 低 于 法 律、高 于 地 方 统 计 法 规 和 统 计 规 章。统 计 行 政 法 规 不 得 与 宪 法、法 律 相 抵 触。六、地 方 性 统 计 法 规:是 由
7、有 地 方 立 法 权 的 地 方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和 发 布 的、并 于 地 方 实 施 的 统 计 行 为 规 范。七、统 计 行 政 规 章:是 指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和 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较 大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所 制 定 的 有 关 统 计 的 规 范 性 文 件。统 计 行 政 规 章 分 为 两 类:一 是 地 方 统 计 行 政 规 章,即 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较 大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所 制 定 的 统 计 行 政 规 章;二 是 部 门 统 计 行 政
8、规 章,即 由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制 定 的 统 计 行 政 规 章。第 二 节 统 计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一、统 计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概 念:是 统 计 法 基 本 精 神 的 体 现,是 统 计 法 所 调 整 的 统 计 法 律 关 系 的 集 中 反 映,是 贯 穿 于 整 个 统 计 法 律 规 范,对 各 项 统 计 法 律 制 度 和 全 部 统 计 法 律 规 范 起 统 率 作 用 的 准 则。二、统 计 法 有 哪 些 基 本 原 则:(-)保 障 统 计 工 作 统 一 性 原 则:主 要 内 容:在 统 计 体 制 方 面,国 家 应 建 立 集 中
9、 统 一 的 统 计 管 理 体 制;统 计 制 度 和 统 计 标 准 应 当 是 统 一 的;统 计 资 料 应 当 依 法 统 一 管 理 和 公 布。(二)统 计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原 则:主 要 内 容:统 计 机 构 的 职 责 是 法 定 的;统 计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其 职 权,既 不 能 放 弃 职 权,更 不 能 超 越 职 权、滥 用 职 权;统 计 机 构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职 权,不 受 任 何 机 关、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非 法 干 涉。(三)统 计 调 查 对 象 依 法 履 行 义 务 原 则:主 要 内 容:统 计
10、 调 查 对 象 的 义 务 是 法 定 的;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义 务。(四)维 护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合 法 权 益 原 则:主 要 内 容: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之 一 的 私 人、家 庭 的 单 项 调 查 资 料,受 法 律 保 护;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商 业 秘 密,受 法 律 保 护;统 计 机 构、统 计 人 员 应 尽 可 能 减 轻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负 担;对 非 法 定 统 计 义 务,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有 权 拒 绝 履 行。(五)保 障 统 计 信 息 社 会 共 享 原 则:主 要 内 容:应 建
11、 立 定 期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的 制 度;统 计 资 料 公 布 的 方 式、手 段 应 当 是 多 样 的,以 便 于 统 计 信 息 用 户 查 找 和 利 用;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应 积 极 做 好 统 计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工 作。第 三 节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一、我 国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的 发 展 演 变 1.统 计 管 理 体 制 的 概 念:是 国 家 对 统 计 工 作 在 机 构、职 权 范 围、隶 属 关 系 和 工 作 关 系 等 方 面 进 行 管 理 的 体 系 和 制 度。包 括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和 业 务 管
12、 理 体 制 两 个 方 面。它 涉 及 到 各 级 统 计 局 及 乡、镇 统 计 员 的 设 置、权 限、相 互 关 系 和 工 作 程 序、活 动 方 式 等 问 题。2.我 国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的 发 展 演 变 二、我 国 现 行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统 计 法 第 四 条 对 我 国 现 行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作 出 规 定:“国 家 建 立 集 中 统 一 的 统 计 系 统,实 行 统 一 领 导、分 级 负 责 的 统 计 管 理 体 制。国 务 院 设 立 国 家 统 计 局,负 责 组 织 领 导 和 协 调 全 国 统 计 工 作。
13、各 级 人 民 政 府、各 部 门 和 企 业 事 业 组 织,根 据 统 计 任 务 的 需 要,设 置 统 计 机 构、统 计 人 员。第 四 节 我 国 统 计 法 制 发 展 的 基 本 情 况 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前 的 统 计 法 制 发 展 情 况 二、新 中 国 统 计 法 制 发 展 概 况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统 计 工 作 逐 步 得 到 恢 复,统 计 法 制 建 设 也 走 上 了 健 康 发 展 的 道 路。在 统 计 立 法、执 行 及 普 法 宣 传 教 育 方 面 都 有 了 很 大 的 发 展。(-)我 国 统 计
14、 立 法 工 作:统 计 立 法 是 指 享 有 立 法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依 照 法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制 定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统 计 法 律 规 范 的 行 为。统 计 立 法 工 作 包 括 中 央 立 法 和 地 方 立 法 两 个 层 次。中 央 立 法 工 作:1983年 12月 8 日 审 议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井 于 1984年 1月 1 日 起 施 行。1996年 5 月 1 5日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的 决 定,对 统 计 法 进 行 了 重 大 修 改
15、。1987年 1 月 1 9日 国 务 院 批 准 了 国 家 统 计 局 起 草 的 统 计 法 实 施 细 则,2月 1 5日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布 施 行。2000年 6 月 2 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修 订,由 国 家 统 计 局 于 2000年 6 月 1 5日 发 布 实 施。2006年 2 月 1 日 重 新 修 订 并 发 布 实 施。根 据 200 5年 1 2月 1 6日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决 定 修 订)另 外,国 家 统 计 局 还 先 后 颁 布 了 一 系 列 的 统 计 行 政
16、规 章,如,统 计 法 规 检 查 暂 行 规 定、统 计 检 查 特 派 员 委 派 办 法、统 计 违 法 案 件 通 告 制 度 等。此 外,铁 道 部、公 安 部、卫 生 部 等 部 委 根 据 本 系 统 统 计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也 制 定 了 本 部 门 的 统 计 规 章。地 方 立 法 工 作:截 止 到 1999年 底,全 国 3 1个 省、区、市 已 先 后 颁 布 了 地 方 统 计 法 规 及 政 府 统 计 规 章。地 方 统 计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颁 布 和 实 施,完 善 了 统 计 法 律 体 系。我 国 的 统 计 法 律 体 系 基 本 形
17、 成 了 统 计 法 律、统 计 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统 计 规 章 等 齐 全 配 套,各 层 次 的 规 范 彼 此 协 调,不 相 互 抵 触 的 有 机 体 系;各 项 统 计 法 律 制 度 所 规 范 的 内 容 基 本 上 覆 盖 了 统 计 工 作 中 发 生 的 各 方 面 的 社 会 关 系,既 包 括 了 统 计 法 律 关 系 参 加 者 的 实 体 权 利 和 义 务,也 包 括 了 有 关 程 序 方 面 的 规 范 要 求。(二)我 国 统 计 执 法 情 况:统 计 违 法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暂 行 规 定、统 计 法 规 检 查 工
18、作 暂 行 规 定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颁 布 实 施,规 范 了 执 法 工 作 程 序,使 执 法 工 作 在 实 体 法 和 程 序 法 方 面 做 到 了 有 法 可 依,为 统 计 执 法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奠 定 了 基 础。各 级 统 计 部 门 在 执 法 工 作 实 践 中 逐 步 建 立 和 形 成 了 比 较 健 全 的 统 计 执 法 工 作 制 度、案 件 查 处 制 度 及 执 法 责 任 制 度 等,这 些 制 度 包 括 检 查 制 度。通 过 这 些 执 法 检 查,维 护 了 统 计 工 作 秩 序,保 障 了 统 计 数 据 质 量,树 立
19、了 统 计 法 的 权 威。(三)我 国 统 计 法 制 宣 传 情 况 国 家 统 计 局 要 求 各 省、区、市 积 极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措 施,广 泛 开 展 统 计 普 法 宣 传 活 动。充 分 利 用 各 种 新 闻 媒 体 开 展 统 计 普 法 宣 传 活 动,使 一 切 有 接 受 教 育 能 力 的 公 民 都 能 了 解 统 计 法。针 对 县、处 级 以 上 管 统 计、用 统 计 的 领 导 干 部,尤 其 是 各 级 统 计 机 构 的 领 导 干 部,通 过 讲 座、报 告 会、座 谈 会 的 形 式 进 行 统 计 法 的 宣 传 教 育。对 各 级 统
20、 计 法 制 工 作 人 员,采 取 培 训 班、研 讨 班 等 形 式 组 织 他 们 进 行 系 统 的 统 计 法 律、法 规 知 识 的 学 习。对 一 般 的 统 计 人 员,则 把 普 法 教 育 与 统 计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结 合 起 来。通 过 宣 传 教 育,提 高 了 广 大 公 民 的 统 计 法 制 观 念 和 统 计 法 律 意 识。进 一 步 提 高 了 全 社 会 遵 守 统 计 法 的 自 觉 性,为 依 法 统 计 创 造 了 良 好 的 社 会 环 境。统 计 法 基 础 知 识 考 核 知 识 点 第 二 章 统 计 调 查 管 理 第 一 节 统
21、 计 调 查 的 分 类 一、统 计 调 查 的 概 念 和 分 类:政 府 统 计 调 查,是 由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依 法 组 织 实 施 的 统 计 调 查。根 据 统 计 法 的 规 定,政 府 统 计 调 查 包 括:(1)国 家 统 计 调 查,是 指 全 国 性 基 本 情 况 的 统 计 调 查,包 括 国 家 统 计 局 单 独 拟 订 的 和 国 家 统 计 局 与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拟 订 的 统 计 调 查 项 目。(2)部 门 统 计 调 查,是 指 各 部 门 的 专 业 性 统 计 调 查。(3)地 方 统 计 调 查,是 指 地 方 人
22、民 政 府 根 据 需 要 批 准 实 施 的 地 方 性 的 统 计 调 查。目 前,我 国 几 乎 所 有 的 政 府 统 计 调 查,都 是 义 务 性 统 计 调 查,具 有 强 制 性。二、民 间 统 计 调 查 1.概 念:指 除 国 家 统 计 调 查、部 门 统 计 调 查、地 方 统 计 调 查 以 外,利 用 统 计 方 法 进 行 的 社 会 调 查。2.特 点:民 间 统 计 调 查 除 具 有 一 般 统 计 调 查 所 具 有 的 特 征 以 外,与 政 府 统 计 相 比,还 有 以 下 特 征:(1)自 愿 性,(2)时 效 性 三、涉 外 调 查 的 内 容
23、及 管 理 1.涉 外 调 查 的 概 念:是 指 中 国 境 内 的 外 资 企 业、外 方 控 股 的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外 方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外 国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及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其 他 国 外 组 织 驻 华 机 构 等(以 下 简 称 涉 外 机 构)进 行 的 社 会 调 查 活 动;国 内 调 查 机 构 接 受 境 外 的 组 织、个 人 及 涉 外 机 构 的 委 托、资 助 或 与 境 外 组 织 和 个 人 以 其 他 形 式 合 作 进 行 的 各 种 社 会 调 查 活 动。
24、2.涉 外 调 查 的 内 容:(1)境 外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委 托、资 助 国 内 调 查 机 构 进 行 的 社 会 调 查 活 动。(2)涉 外 机 构 委 托、资 助 国 内 调 查 机 构 进 行 的 社 会 调 查 活 动。(3)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外 国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及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其 他 国 外 组 织 驻 华 机 构 和 港 澳 台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以 及 港 澳 台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其 他 港 澳 台 组 织 驻 境 内 机 构 所 进 行 的 社 会 调 查 活 动。(4)外 资 调 查 机 构、
25、中 外 合 资 调 查 机 构 和 中 外 合 作 调 查 机 构 进 行 的 社 会 调 查 活 动。(5)中 国 境 内 伪 外 资 企 业、外 方 占 控 职 的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外 方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申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进 行 的 社 会 调 查 活 动。3.涉 外 调 查 管 理 的 内 容:两 个 禁 止:一 是 境 外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境 内 直 接 进 行 市 场 调 查 和 社 会 调 查;二 是 境 外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通 过 未 取 得 涉 外 调 查 许 可 证 的 机 构 进 行 市 场 调 查 和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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