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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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条例.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2、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 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 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 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 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 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 是指不在固定门店, 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食品摊贩. 餐饮类食品摊贩, 是指
3、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
4、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 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巡查, 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 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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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食品 作坊 摊贩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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