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重点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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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 防 安 全 技 术 综 合 能 力 重 点 笔 记文 档 仅 供 参 考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综 合 能 力 第 一 篇 消 防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消 防 职 业 道 德 第 一 章 消 防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第 一 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上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测,确 保 完 好 有 效,检 测 记 录 应 当 完 整 准 确,存 档 备 查;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除 履 行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外,还 应 当 实 行 每 日 防 火 巡 查,并 建 立 巡
2、 查 记 录;1 同 一 建 筑 物 由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管 理 或 者 使 用 的,应 当 明 确 各 方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并 确 定 责 任 人 对 共 用 的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车 通 道 进 行 统 一 管 理。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依 法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将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报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备 案,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进 行 抽 查;经 依 法 抽 查 不 合 格 的,应 当 停 止 施 工。建 设 单 位 在 工 程
3、 验 收 后 应 当 报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备 案,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进 行 抽 查;经 依 法 抽 查 不 合 格 的,应 当 停 止 使 用。1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实 施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的 时 限 和 工 作 要 求,规 定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根 据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定,对 该 场 所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未 经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或 者 经 检 查 不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的,不 得 投 入 使 用
4、、营 业。第 二 节 相 关 法 律文 档 仅 供 参 考 i 土 地 的 划 拨 与 出 让 必 须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证。同 时,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建 设 单 位 在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或 者 核 准 前,应 当 向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核 发 选 址 意 见 书。i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有:警 告;罚 款;没 收 违 法 所 得,没 收 非 法 财 物;责 令 停 产 停 业;暂 扣 或 吊 销 许 可 证,暂 扣 或 吊 销 执 照;行 政 拘 留;以 及 法 律、行
5、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行 政 处 罚。(1)失 火 罪,是 指 由 于 行 为 人 的 过 失 引 起 火 灾,造 成 严 重 后 果,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2)消 防 责 任 事 故 罪,是 指 违 反 消 防 管 理 法 规,经 消 防 监 督 机 构 通 知 采 取 改 正 措 施 而 拒 绝 执 行,造 成 严 重 后 果,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3)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是 指 在 生 产、作 业 中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它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
6、4)强 令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罪,是 指 强 令 她 人 违 章 冒 险 作 业,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它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5)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是 指 安 全 生 产 设 施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它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6)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是 指 举 办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违 反 安 全 管 理 规 定,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7、其 它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7)工 程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是 指 建 设 单 位、设 计 单 位、施 工 单 位、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国 家 规 定,降 低 工 程 质 量 标 准,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行 为。第 三 节 部 门 规 章文 档 仅 供 参 考 i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每 日 防 火 巡 查,并 确 定 巡 查 的 人 员、内 容、部 位 和 频 次。其 它 单 位 能 够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防 火 巡 查。公 众 聚 集 场 所 在 营 业 期 间 的 防 火 巡 查 应 当 至 少 每 二 小
8、时 一 次;营 业 结 束 时 应 当 对 营 业 现 场 进 行 检 查,消 除 遗 留 火 种。医 院、养 老 院、寄 宿 制 的 学 校、托 儿 所、幼 儿 园 应 当 加 强 夜 间 防 火 巡 查,其 它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能 够 结 合 实 际 组 织 夜 间 防 火 巡 查。机 关、团 体、事 业 单 位 应 当 至 少 每 季 度 进 行 一 次 防 火 检 查,其 它 单 位 应 当 至 少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防 火 检 查。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对 每 名 员 工 应 当 至 少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消 防 安 全 培 训;公 众 聚 集
9、场 所 对 员 工 的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应 当 至 少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单 位 应 当 组 织 新 上 岗 和 进 入 新 岗 位 的 员 工 进 行 上 岗 前 的 消 防 安 全 培 训。四 类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消 防 安 全 专 门 培 训。单 位 应 当 制 定 的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其 中,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至 少 每 半 年 按 照 预 案 进 行 一 次 演 练;其 它 单 位 至 少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演 练。火 灾 事 故 调 查 一 般 由 火 灾 发 生 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10、分 工 进 行。当 事 人 对 火 灾 事 故 认 定 有 异 议 的,能 够 自 火 灾 事 故 认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向 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复 核 申 请;对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作 出 的 火 灾 事 故 认 定 有 异 议 的,向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复 核 申 请。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机 构 的 资 质 分 为 一 级、二 级 和 三 级,消 防 安 全 评 估 机 构 的 资 质 分 为 一 级 和 二 级。消 防 技 术
11、服 务 机 构 资 质 由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审 批;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3年;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续 期 的,文 档 仅 供 参 考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3个 月 前 向 原 许 可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提 出 申 请。第 二 章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职 业 道 德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职 业 道 德 原 则 的 特 点:本 质 性、基 准 性、稳 定 性、独 特 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职 业 道 德 原 则 的 作 用:维 护 公 共 安 全 原 则、诚 实 守 信 原 则 第 二 篇 建 筑 防
12、火 检 查 第 一 章 建 筑 分 类 和 耐 火 等 级 检 查 第 一 节 建 筑 分 类 1.建 筑 高 度 建 筑 高 度 是 界 定 建 筑 是 否 为 高 层 的 依 据,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 7 m 的 住 宅 建 筑 和 其 它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 4 m 的 非 单 层 建 筑 属 于 高 层 建 筑。建 筑 高 度 检 查 时,需 要 注 意:(5)局 部 突 出 屋 顶 的 瞭 望 塔、冷 却 塔、水 箱 间、微 波 天 线 间 或 设 施、电 梯 机 房、排 风 和 排 烟 机 房 以 及 楼 梯 出 口 小 间 等 辅 助 用 房 占 屋 面 面 积 不
13、 大 于 1/4时,不 需 计 入 建 筑 高 度。(6)对 于 住 宅 建 筑,设 置 在 底 部 且 室 内 高 度 不 大 于 2.2m的 自 行 车 库、储 藏 室、敞 开 空 间,室 内 外 高 差 或 建 筑 的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室 的 顶 板 面 高 出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的 高 度 不 大 于 1.5m的 部 分,不 计 入 建 筑 高 度。2.建 筑 层 数(1)建 筑 的 地 下 室、半 地 下 室 的 顶 板 面 高 出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的 高 度 小 于 等文 档 仅 供 参 考 于 1.5m者,建 筑 底 部 设 置 的 高 度 不 超 过 2.
14、2 m的 自 行 车 库、储 藏 室、敞 开 空 间,以 及 建 筑 屋 顶 上 突 出 的 局 部 设 备 用 房、出 屋 面 的 楼 梯 间 等,不 计 入 建 筑 层 数 内。(2)当 住 宅 建 筑 或 设 置 有 其 它 功 能 空 间 的 住 宅 建 筑 中 有 1层 或 若 干 层 的 层 高 超 过 3 m 时,先 对 这 些 层 按 其 高 度 总 和 除 以 3 m进 行 层 数 折 算,余 数 不 足 1.5m时,多 出 部 分 不 计 入 建 筑 层 数;余 数 大 于 等 于 1.5m时,多 出 部 分 按 1层 计 入 建 筑 层 数。第 二 节 建 筑 耐 火 等
15、 级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指 建 筑 物 整 体 的 耐 火 性 能,是 由 组 成 建 筑 物 的 墙、柱、梁、楼 板 等 主 要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最 低 耐 火 极 限 决 定,分 为 一、二、三、四 级。一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主 要 构 件 都 是 不 燃 烧 体;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主 要 建 筑 构 件,除 吊 顶 为 难 燃 烧 体 外,其 余 构 件 都 是 不 燃 烧 体;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构 件,除 吊 顶 和 隔 墙 体 为 难 燃 烧 体 外,其 余 构 件 都 是 不 燃 烧 体;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构
16、 件,除 防 火 墙 体 外 其 余 构 件 可 采 用 难 燃 烧 体 或 燃 烧 体。一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多 层 厂 房(仓 库),当 采 用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能 有 效 保 护 采 用 无 防 火 保 护 的 金 属 结 构 构 件 的 全 部 部 位 时,其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可 不 低 于 l.OOh。(1)厂 房 和 仓 库 使 用 或 储 存 特 殊 贵 重 的 机 器、仪 表、仪 器 等 设 备 或 物 品 时 一,建 筑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一 级。高 层 厂 房,甲、乙 类 厂 房,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17、 不 低 于 二 级。文 档 仅 供 参 考 建 筑 面 积 不 大 于 300肝 的 独 立 甲、乙 类 单 层 厂 房,建 筑 面 积 不 大 于 500m2的 单 层 丙 类 厂 房 或 建 筑 面 积 不 大 于 1000户 的 单 层 丁 类 厂 房,燃 煤 锅 炉 房 且 锅 炉 的 总 蒸 发 量 不 大 于 4t/h时,可 采 用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2)民 用 建 筑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建 筑(室)和 一 类 高 层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一 级;单、多 层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和 二 类 高 层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18、低 于 二 级,如 电 信、医 疗、电 力 调 度 等 建 筑。(3)汽 车 库、修 车 库 地 下、半 地 下 和 高 层 汽 车 库、甲、乙 类 物 品 运 输 车 的 汽 车 库、修 车 库 和 I 类 汽 车 库、修 车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一 级。I I、III类 汽 车 库、修 车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IV类 汽 车 库、修 车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三 级。3.耐 火 等 级 与 建 筑 层 数 的 一 致 性(1)厂 房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乙 类 厂 房 建 筑 层 数 最 多 为 6 层;三 级 耐 火 等 级
19、的 丙 类 厂 房 建 筑 层 数 最 多 为 2 层、丁、戊 类 厂 房 建 筑 层 数 最 多 为 3 层。(2)设 有 儿 童 用 房、儿 童 活 动 场 所 和 老 年 人 活 动 场 所 等 特 殊 场 所 的 民 用 建 筑 托 儿 所、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老 年 人 活 动 场 所 和 儿 童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 动 场 所,当 设 置 在 一、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内 时,该 场 所 所 在 的 层 数 不 得 超 过 3 层。商 店、托 儿 所、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老 年 人 活 动 场 所 和 儿 童 游 乐文 档 仅 供 参 考
20、厅 等 儿 童 活 动 场 所,医 院 和 疗 养 院 的 住 院 部 分,教 学 建 筑、食 堂、菜 市 场,剧 场、电 影 院 和 礼 堂,当 设 置 在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时,该 场 所 所 在 的 层 数 不 得 超 过 2 层。当 设 置 在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时,该 场 所 只 能 为 单 层。第 二 章 总 平 面 布 局 与 平 面 布 置 检 查 第 一 节 总 平 面 布 局 二、常 见 企 业 总 平 面 的 布 局 街 区 道 路 布 置 和 市 政 消 火 栓 的 布 局 能 满 足 灭 火 救 援 需 要,街 区 道 路 中 心 线 间
21、距 离 一 般 在 160m以 内,市 政 消 火 栓 沿 可 通 行 消 防 车 的 街 区 道 路 布 置,间 距 不 得 大 于 120m。(-)石 油 化 工 企 业 1.可 能 散 发 可 燃 气 体 的 工 艺 装 置、罐 组、装 卸 区 或 全 厂 性 污 水 处 理 场 等 设 施,宜 布 置 在 人 员 集 中 场 所 及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的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2.厂 区 主 要 出 入 口 不 少 于 两 个,设 置 在 不 同 方 位。3.企 业 消 防 站 宜 位 于 生 产 区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下
22、风 侧 且 避 开 工 厂 主 要 人 流 道 路。(二)火 力 发 电 厂 1.布 置 在 厂 区 内 的 点 火 油 罐 区,检 查 围 栅 高 度 不 小 于 1.5m;当 利 用 厂 区 围 墙 作 为 点 火 油 罐 区 的 围 栅 时,实 体 围 墙 的 高 度 不 小 于 2.5m高。(三)钢 铁 冶 金 企 业 1.贮 存 或 使 用 甲、乙、丙 类 液 体,可 燃 气 体,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以 及 产文 档 仅 供 参 考 生 大 量 烟 气、粉 尘、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的 车 间,布 置 在 厂 区 边 缘 或 主 要 生 产 车 间、职 工 生 活 区 全
23、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上 风 侧。2.当 总 容 积 不 超 过 OOn?时,柜 体 外 壁 与 围 墙 的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15.0m;当 总 容 积 大 于 00n?时,不 宜 小 于 18.0m。3.储 罐 的 净 距 均 不 得 小 于 2.0m。4.高 炉 煤 气、发 生 炉 煤 气、转 炉 煤 气 和 铁 合 金 电 炉 煤 气 的 管 道 不 能 埋 地 敷 设。四、消 防 车 道(一)检 查 内 容 1.消 防 车 道 形 式 消 防 车 道 常 见 设 置 形 式 有 环 形 消 防 车 道、尽 头 式 消 防 车 道、穿 越 建 筑 的 消 防 车 道 和 与
24、 环 形 消 防 车 道 相 连 的 中 间 消 防 车 道 等 形 式。针 对 不 同 类 别 的 建 筑、露 天 堆 场 和 储 罐 区,具 体 检 查 要 求 为:(1)高 层 厂 房,占 地 面 积 大 于 3000肝 的 甲、乙、丙 类 厂 房 和 占 地 面 积 大 于 1500nf的 乙、丙 类 仓 库,消 防 车 道 的 设 置 形 式 为 环 形,确 有 困 难 时,可 沿 建 筑 物 的 两 个 长 边 设 置 消 防 车 道。(2)高 层 民 用 建 筑,超 过 3000个 座 位 的 体 育 馆,超 过 个 座 位 的 会 堂,占 地 面 积 大 于 3000肝 的 展
25、 览 馆 等 单、多 层 公 共 建 筑,消 防 车 道 的 设 置 形 式 为 环 形,确 有 困 难 时,可 沿 建 筑 的 两 个 长 边 设 置 消 防 车 道。(3)对 于 沿 街 道 部 分 的 长 度 大 于 150m或 总 长 度 大 于 220m的 建 筑,设 置 穿 过 建 筑 物 的 消 防 车 道。确 有 困 难 时,可 沿 建 筑 四 周 设 置 环 形 消 防 车 道。对 于 设 有 短 边 长 度 大 于 24m的 内 院 或 天 井 的 建 筑 物,宜 设 置 进 入 内文 档 仅 供 参 考 院 或 天 井 的 消 防 车 道。2.消 防 车 道 的 净 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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