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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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2023年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知 识 竞 赛 试 题 及 答 案-.填 空 题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产 法 于 2002年(6 月 2 9日)经 第 九 届 一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会 议 通 过。并 由 一 主 席 于 2 0 0 2年 签 署 第 七 十 号 令 予 以 公 布,自 2002年(1 2月 1 日)起 施 行。2、安 全 生 产 法 立 法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加 强(安 全 生 产 监 督)管 理,防 止 和 减 少(生 产 安 全 事 故),保 障 人 民 群 众(生 命 和 财 产)安 全,促 进 经 济 发 展。3、安 全
2、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主 要 负 责 人)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4、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有 依 法 获 得(安 全 生 产 保 障)的 权 利,并 应 当 依 法 履 行(安 全 生 产)方 面 的 义 务。5、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工 会 依 法 组 织 职 工 参 加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一 管 理)和(.监 督),维 护 职 工 在(安 全 生 产)方 面 的 合 法 权 益。6、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负 责(安 全 生 产 监 督)管 理
3、的 部 门 依 照 本 法,对 一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综 合 监 督 管 理),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安 全 生 产 监 督)管 理 的 部 门 依 照 本 法,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综 合 监 督 管 理)。7、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矿 山、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和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经 营、储 存 单 位,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人 员。8、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安 全 设 备 的 设 计、制 造、安 装、使
4、用、(检 测)、(维 修)、(改 造)和 报 废,应 当 符 合 一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9、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对 严 重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设 备 实 行(淘 汰)制 度。1 0.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经 营、运 输、储 存、使 用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物 品,必 须 执 行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一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建 立 专 门 的(安 全 管 理)制 度,采 取 可 靠 的(安 全 措 施),接 受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监 督 管 理)。11、安 全 生 产 法
5、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当 登 记 建 档,进 行(定 期 检 测)、(评 估)、(监 控),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12、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从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过 程 中,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本 单 位 的(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和(操 作 规 程),服 从 管 理,正 确 佩 戴 和 使 用(劳 动 防 护 用 品)。应 当 接 受(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掌 握 本 职 工 作 所 需 的(安 全 生
6、 产 知 识),提 高(安 全 生 产 技 能),增 强(事 故 预 防)和(应 急 处 理)能 力。从 业 人 员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应 当 立 即 向(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或 者(本 单 位 负 责 人)报 告;接 到 报 告 的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处 理。13、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执 行 监 督 检 查 任 务 时,必 须 出 示(有 效 的 监 督 执 法)证 件;应 当 将 检 查 的 时 间、地 点、内 容、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其 处 理 情 况,作 出
7、书 面 记 录,并 由(检 查 人 员)和(被检 查 单 位 的 负 责 人)签 字。14、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应 当 立 即(按 照 _有 关 规 定 上 报 事 故 情 况)。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和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事 故 情 况 不 得(隐 瞒 不 报、谎 报 或 者 拖 延 不 报)。15、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应 当 按 照(实 事 求 是、尊 重 科 学)的 原 则,及 时、准 确 地 查 清 事
8、故 原 因,查 明 事 故(性 质)和(责 任),总 结(事 故 教 训),提 出(整 改 措 施),并 对(事 故 责 任 者)提 出 处 理 意 见。16、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该 协 议 无 效;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处(2)万 元 以 上(1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17、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9、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不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或 者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逃 匿 的,给 予(降 职 撤 职)的 处 分,对 逃 匿 者 处(15)日 以 下 拘 留;构 成 犯 罪 的,依 照(刑 法)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18、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由(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决 定 予 以 关 闭 的 行 政 处 罚 由(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报 请(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按 照 一 规
10、定 的 权 限 决 定;给 予 拘 留 的 行 政 处 罚 由(公 安 机 关)依 照(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的 规 定 决 定。19、重 大 危 险 源,是 指 长 期 地 或 者 临 时 地(生 产)、(搬 运)、(使 用)或 者(储 存)危 险 物 品,且 危 险 物 品 的 数 量 等 于 或 者 超 过(临 界 量)的 单 元(包 括 场 所 和 设 施)。20、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他 人 财 产 损 失 的,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拒 不 承 担 或 者 其 负 责 人
11、 逃 匿 的,由(人 民 法 院)依 法 强 制 执 行。2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尚 不 构 成 刑 事 处 罚 的,给 予 撤 职 处 分 或 者 处(2 万)元 以 上(2 0万)元 以 下 的 罚 款,并 在(5)年 内 不 得 担 任 任 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22、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法 律 责 任 分 为(刑 事 责 任)、(行 政 责 任)和(民 事 责 任)三 种 责 任。23、安 全 生 产 法 规
12、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建、改 建、扩 建 工 程 项 目(以 下 统 称 建 设 项 目)的 安 全 设 施,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设 计)、同 时(施 工)、同 时(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安 全 设 施 投 资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概 算。24、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保 证 从 业 人 员 具 备 必 要 的(安 全 生 产 知 识),熟 悉 有 关 的(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和(安 全 操 作 规 程),掌 握 本 岗 位 的(安 全 操 作 技 能)。未 经
13、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不 得 上 岗 作 业。25、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建 立、健 全(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完 善(安 全 生 产 条 件),确 保 安 全 生 产。26、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应 当 分 别 按 照.有 关 规 定 进 行(安 全 条 件 论 证)和(安 全 评 价)。27、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14、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可 能 危 及 对 方 生 产 安 全 的,应 当 签 订(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并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28、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对 安 全 设 备 进 行(经 常 性 维 护、保 养),并 定 期(检 测),保 证 正 常 运 转。29、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爆 破、吊
15、装 等 危 险 作 业,应 当 安 排 专 门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确 保(操 作 规 程)的 遵 守 和(安 全 措 施)的 落 实。30、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特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建 立(应 急 救 援)体 系。31、安 全 生 产 管 理,坚 持 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32、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对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重 大 问 题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16、 协 调、解 决。3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执 行 依 法 制 定 的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的.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34、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加 强 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 和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的 宣 传,提 高 职 工 的 安 全 生 产 意 识。35、依 法 设 立 的 为 安 全 生 产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依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执 业 准 则,接 受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委 托 为 其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供技 术
17、 服 务。36、_实 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依 照 本 法 和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追 究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37、_鼓 励 和 支 持 安 全 生 产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和 安 全 生 产 先 进 技 术 的 推 广 应 用,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 平。38、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对 在 改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防 止 生 产 安 全 事 故、参 加 抢 险 救 护 等 方 面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给 予 奖 励。二、单 项 选 择 题 1、我 国 第
18、一 部 规 范 安 全 生 产 的 综 合 性 基 础 法 律 是(A)。A、安 全 生 产 法 B、劳 动 法 C、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D、消 防 法 2、2014年 8 月 3 1日,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1 0次 会 议 通 过 修 改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决 定,施 行 日 期 是(B)。A、2014年 9 月 1 日 B、2014年 1 2月 1 日 C、2014年 1 0月 1 日 D、2015年 1 月 1 日 3、事 故 隐 患 排 查、治 理 和 防 控 的 责 任 主 体 是(B)。A、职 工 B、生 产 经 营 单 位C、主
19、要 负 责 人 D、安 全 管 理 人 员 4、对 本 单 位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的 是(A)。A、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B、安 全 管 理 人 员 C、职 工 D、个 人 5、厂 长(经 理)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D)领 导 责 任。A、片 面 B、零 C、一 半 D、全 面 6、企 业 基 层 组 织 的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是(C)。A、职 工 B、个 人 C、班 组 长 D、安 全 管 理 人 员 7、强 令 他 人 违 章 冒 险 作 业,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20、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处(C)以 下 有 期 徒 刑 A.三 年 以 下 B.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C.五 年 以 下 D.五 年 以 上 8、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一 年 内 因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两 次 以 上 行 政处 罚 的,应 当(A)。A、从 重 处 罚 B、从 轻 处 罚 C、接 受 一 般 处 罚 D、接 受 其 他 处 罚 9、安 全 生 产 法 是 我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律、行 政 法 规 中 唯 一 设 定(B)责 任 的 法 律。A、刑 事 B、行 政 C、民 事 D、综 合 10、设 置 安 全 生 产
21、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其 从 业 人 员 数 必 须 超 过(A)人。A、100B、200C、300D、5001 K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新 上 岗 的 从 业 人 员 应(D)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A、不 必 B、应 该 C、不 强 求 D、必 须12、能 使 人 流、物 流、信 息 流 能 合 理 协 调、流 动 有 序,提 高 时 间 利 用 率 的 是(B)。A、整 理 B、整 顿 C、清 扫 D、清 洁 13、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职 工 死 亡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22、 助 金 为 全 国 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的(B)倍。A、10B、20C、30D、4014、任 何 情 况 下,符 合 专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绝 缘 电 阻 不 得 低 于 每 伏 工 作 电 压(D)。A、100 欧 B、200 欧 C、500 欧 D、1000 欧 15、要 求 在 工 作 中 时 刻 注 意 预 防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的 是(A)。A、预 防 为 主 B、安 全 第 一 C、综 合 治 理D、时 刻 准 备 16、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D)是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核 心 内 容。A、预 防 为 主 B、安 全 第
23、一 C、综 合 治 理 D、安 全 生 产 保 障 17、刑 法 修 正 案(六)规 定,对 于 强 令 他 人 违 章 冒 险 作 业,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处(D)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A、1B、2C、3D、518、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应 当 订 立(B)劳 动 合 同。A、口 头 B、书 面 C、非 合 作 D、合 作 19、责 任 主 体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规 定 构 成 犯 罪,由 司 法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给 予 刑 罚 的 法 律 责
24、 任 是 指(B)责 任。A、人 事 B、刑 事C、行 政 Ds 民 事 20、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逃 匿 的,将 被 处(C)日 以 下 拘 留。A、5B、10C、15D、2021、综 合 运 用 经 济、法 律、行 政 等 手 段,人 管、法 治、技 防 多 管 齐 下,并 充 分 发 挥 社 会、职 工、舆 论 的 监 督 作 用,实 现 安 全 生 产 的 齐 抓 共 管 的 是(C)。A、预 防 为 主 B、安 全 第 一 C、综 合 治 理 D、时 刻 准 备 22、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25、行 政 处 罚 办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的 同 一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不 得 给 予(B)次 以 上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A、-B、两 C、三 D、四 23、建 立、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根 本 目 的 是(B)。A、加 强 管 理 B、确 保 安 全 生 产 C、规 章 立 制 D、改 善 条 件 24、以 下 选 项 中,哪 一 项 是 清 扫 的 第 四 个 阶 段?(D)A、将 地 面、墙 壁 和 窗 户 打 扫 干 净 B、划 出 表 示 整 顿 位 置 的 区 域 和 限 C、将 可 能 产 生 污 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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