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DB41-T 2161-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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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 CCS A 20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2161202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2021-07-06 发布 2021-10-05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2161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编制核定.1 5 车辆购置管理.2 6 处置管理.3 附录 A(资料性)公务用车编制申请审批表格式.6 附录 B(资料性)公务用车申购审批表格式.7 附录 C(资料性)公务用车注册凭证格式.8 附录 D(资料性)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格式.9 附录 E(资料性)公务用车调配记录凭
2、证格式.10 附录 F(资料性)公务用车交易记录凭证格式.11 附录 G(资料性)公务用车报废记录凭证格式.12 DB41/T 2161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标准化协会、河南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斌、崔磊、王建忠、梁金鼎、庄玉柱、侯鹏、王鹏、靳巍峰、谷恒、张培英、刘启明。DB41/T 21612021 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编制核定、
3、车辆购置和处置。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简称公务用车)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党政机关 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3.2 一般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3.3 机要通信用车 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3.4 应急保障用车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
4、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4 编制核定 总体原则 4.1 4.1.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核定。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4.1.2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4.1.3 非常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配。4.1.4 党政机关撤并、升降格或者职能、人员编制调整的,应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DB41/T 21612021 2 4.1.5 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编制核定要求 4.2 4.2.1 机要
5、通信用车每单位核定 1 辆。4.2.2 应急保障用车要求为:人员编制 50 人(含)以下的,核定 1 辆;51 人至 100 人(含)以下的,核定 2 辆;101 人至 200 人(含)的,核定 3 辆;200 人以上的,核定 4 辆。4.2.3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要求为:离退休干部 31 人至 60 人(含)的,核定 1 辆;61 人至 90 人(含)的,核定 2 辆;91 人至 120 人(含)的,核定 3 辆;121 人以上的,核定 4 辆。核定程序 4.3 4.3.1 申报 4.3.1.1 车辆编制申请单位填报公务用车编制申请审批表(简称编制审批表,见附录 A)。有主管部门的应报主管部
6、门审核同意,在编制审批表上加盖主管部门公章。4.3.1.2 车辆编制申请单位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核定车辆编制的申请、“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和编制审批表。4.3.2 审批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凭核定车辆编制的申请、“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和编制审批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4.3.3 通知 车辆编制申请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申请单位印发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文件。5 车辆购置管理 总体原则 5.1 5.1.1 党政机关申请购置车辆应符合公务用车编制和购置标准的要求。5.1.2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5.1
7、.3 党政机关向下级单位配发或调拨公务用车,应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5.1.4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应按规定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5.1.5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申请配备越野车的,应按程序报批。越野车不应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购置要求 5.2 5.2.1 机要通信用车应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5.2.2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要求如下:a)市(厅)级党政机关应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b)其他党政机关应配备价格 16 万元以内、排气量
8、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c)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DB41/T 21612021 3 5.2.3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应超过 18 万元。5.2.4 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为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享受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购置程序 5.3 5.3.1 申报 5.3.1.1 车辆申购单位填报公务用车申购审批表(简称申购审批表,见附录 B)。有主管部门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购审批表上加盖
9、主管部门公章。5.3.1.2 车辆申购单位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购车申请和申购审批表。5.3.2 审批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凭购车申请和申购审批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5.3.3 购置 车辆申购单位根据审批情况购置符合要求的车辆。5.3.4 注册登记 5.3.4.1 车辆购置到位后,购车单位凭申购审批表、购车发票(复印件)、机动车合格证(复印件)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入户手续。5.3.4.2 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向购车单位出具公务用车注册凭证(简称注册凭证,见附录 C)。5.3.4.3 凭注册凭证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办理牌证,存入机动车档案。5.3.4.4 持机动车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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